婦女姐妹們,你是否曾遇到過職場的性別歧視,生活中強迫結婚,家庭中生育問題?我們不禁要問婦女權益受到侵害怎么辦?姐妹們要勇敢站出來!拿起法律武器!堅決捍衛婦女權益!今天就讓我們來學習保障婦女權益的法條。
作為我國全面保障婦女權益的基本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是我國人權保護法律系統中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制定保障性的、協調性的、補充性的和制裁性的規定,將憲法、法律中的有關規定系統化、制度化、全面化,按照憲法規定的六大權利——政治、教育、勞動、財產、人身、婚姻家庭,全面確立了婦女權益保障的法律機制,使法律規定婦女所享有的權利能夠落到實處。
根據《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條的規定,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保障婦女權益。
1.問: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規定“三年之內不得結婚、不得生子”合法嗎?孕期女性職場遭受不公平待遇怎么辦?
答: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3條第二款規定,各單位在錄用女職工時,應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中不得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就業促進法》第27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錄用女職工,不得在勞動合同中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即使勞動合同中有類似約定,亦屬無效,女職工結婚生子不違反勞動合同約定。
法律規定,懷孕期間不可降低薪酬,企業更不能在員工懷孕期間將其辭退,即便是勞動合同到期了,用人單位也不能解除勞動合同,要等到哺乳期過后才能終止合同。
2.問:招聘條件注明“男性優先”是否合法?
答:這是對女性的一種不公平,在《婦女權益保障法》中對婦女的勞動權益保障做了詳細的規定,如:
第二十一條 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
第二十二條 各單位在錄用職工時,除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禁止招收未滿十六周歲的女工。
第二十三條 實行男女同工同酬。
3.問:在什么期間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答: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要求的,不在此限。
4.問:婦女在生育子女的問題上,是否有自由選擇的權利?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51 款,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5.問:婦女在婚姻問題上是否有自由選擇的權力?
答: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權力。國家保護婦女的婚姻自主權。禁止干涉婦女的婚姻、離婚自由。
6.問: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的,該如何處理?
答:在我國,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的,應作如下處理:
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的,受害婦女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對正在實施家庭暴力,受害婦女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
《違反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受害人可以提請由公安機關對違法行為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對實施家庭暴力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門以及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團體,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為受害婦女提供救助。
婦女可以以丈夫實施家庭暴力為由訴請離婚,無過錯的婦女還可以請求離婚損害賠償。
違反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7.問:婦女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可以通過哪些渠道尋求救濟?
答:根據婦女權益保障法第52款以及第53條之規定,婦女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四條救濟渠道:
一是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二是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是向人民法院起訴;
四是向婦女組織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