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李某與丈夫劉某因瑣事發生廝打,李某將丈夫咬傷了。檢察機關對其妻提起了公訴。其間,劉某堅決要與其妻離婚,并想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其妻賠償醫療費、營養費和精神損失等共計1.5萬元。有人認為在沒拿到離婚證的情況下,不能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為婚內傷害索賠是沒有法律依據的。這種說法對嗎?
評析:
這種說法是錯誤的,劉某完全可以依法向其妻子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按照《婚姻法》規定,發生婚內暴力侵害事件時,被侵害方對侵害方有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侵害方賠償的權利。該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該法第四十六條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另外,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綜上,本案中的丈夫劉某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于法有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