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李女士(30歲)致電福田區婦聯,稱其與曹先生(35歲)在交往期間未婚先孕,后意外流產,李女士前往醫院檢查,醫生稱其是宮外孕,需將輸卵管切除,現李女士已無法正常懷孕,而人工受孕的費用過高,李女士承擔不起。李女士想與曹先生溝通如何解決此事,卻發現已被曹先生拉黑,無法聯系上曹先生,李女士詢問是否可以向曹先生主張責任。
二、案件處置與法律分析
工作人員詳細了解情況后告知李女士,因當事人雙方均已年滿18周歲,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具有與其年齡相適應的認識能力,雙方應當知道性行為可能引發懷孕的后果。曹先生是否需承擔法律責任要考慮曹先生對于流產的發生、輸卵管的切除是否存在過錯,其是否存在不當的性行為以及不當性行為與李女士的宮外孕是否具有因果關系。在不能充分證明曹先生對于李女士的身體損傷具有過錯的情形下,李女士因宮外孕導致輸卵管被切除很大可能被認定為意外事件。因此工作人員建議李女士先注意收集其是否有能證明曹先生存在不當的性行為的相關證據,例如曹先生是否在避孕措施采取方面具有過失。不過在司法實踐中,出于對婦女權益保護以及公平原則,法院在沒有過錯的情況下也有可能根據實際情況酌情判令雙方分擔損失。在(2021)粵0606民初24521號案例中,法院就因被告沒有過錯未予支持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而根據公平原則判令被告分擔部分損失。
三、閱讀延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條
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依照法律的規定由雙方分擔損失。
損害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協商賠償費用的支付方式。協商不一致的,賠償費用應該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確有困難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權人有權請求提供相應的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