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誠、信任,是婚姻的基石。配偶一方婚前隱瞞重大疾病,婚姻何去何從?
案情介紹:
某對情侶認識不久即結婚,婚后妻子偶然發現丈夫在偷偷服用艾滋病治療藥物,逼問后丈夫才坦言自己身患艾滋病多年,但一直有在積極治療,暫無傳染性。隨后女方將其訴至法庭申請撤銷婚姻。
案件處置與法律分析:
根據民法典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但未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但須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況之日起一年內提出。雖然民法典未明確應當如實告知的疾病具體有哪些,但是結合《母嬰保健法》等相關規定,對于艾滋病等可能對婚姻生活有重大影響的疾病,相關方仍然負有婚前告知的義務,不告知的無過錯方可要求撤銷婚姻。法院最終判決撤銷雙方的婚姻。
男女雙方決定結婚前,可以通過婚檢,發現一方是否患有不宜結婚的疾病等。當然,如果婚后一方發現配偶有隱瞞身患重大疾病的情況,應及時保留相關的證據,如有需要,可以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但要注意須在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后一年內提出的期限,若超過此期限,則喪失撤銷權?;橐龀蜂N后,視為雙方沒有結過婚。
閱讀延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第一百五十五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母嬰保健法》第八條
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對下列疾病的檢查:
(一)嚴重遺傳性疾病;
?。ǘ┲付▊魅静?;
?。ㄈ┯嘘P精神病
經婚前醫學檢查,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出具婚前醫學檢查證明。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
第二十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所規定的“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是指無效婚姻或者可撤銷婚姻在依法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時,才確定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
第二十二條 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除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