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協議離婚后,財產分割出現糾紛
李某與陳某于99年協議離婚,之后又同居,期間矛盾沖突不斷,女方決定與男方結束同居關系,男方不同意,經常騷擾女方,并伴有暴力。2000年初,男方脅迫女方取走協議離婚時給女方20萬元中的10萬現金。女方無耐求助婦聯幫助,婦聯通過多方了解,取證、核實,與男方談心、講法、論理。通過深入細致,和風細雨的調解工作,男方意識到自己的錯誤,并主動將10萬元人民幣退給女方。最后在婦聯的主持下,由雙方單位和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解除同居關系、互不干擾。使問題得到圓滿解決。
2、包養二奶
2000年四月,我會接到來自廣州的黃女士的投訴,其丈夫陳某在我區鹿丹村包一“二奶”高某??赡芤焉⒆印N覀冄杆倥c街道辦事處和居委會取得聯系,查實確有其人。桂園計生辦連夜出擊,將“二奶”高某帶去問話,并對其處以罰款。由于高某始終不肯說出孩子父親的姓名和出生地。我們只好去醫院調查,結果在市人民醫院查實孩子的出生證,父親的確是黃某的丈夫陳某。整個取證過程迅速、快捷,同時還為黃女士解決了住宿之困。使她非常激動。另外該證據為其以后在訴訟中取得勝訴,起到了關鍵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