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援助的范圍:
(一)公民對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1、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2、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
4、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5、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6、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7、請求給予工傷待遇的;
8、請求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的;
9、主張因家庭暴力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二)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2、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3、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二、申請法律援助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深圳戶口或者在深圳務工、持有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的人員;
(二)代理他人申請法律援助的,應當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
(三)申請法律援助的事項屬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法院及其它機構管轄的;
(四)本人確因經濟困難無力或無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的。
三、城鎮居民經濟困難的標準:
(一)我市法律援助申請人的經濟困難標準依申請人是否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來確定。具體標準由申請人住所地的區(縣)人民政府當年公布的標準額度為準。
(二)申請人住所地的經濟困難標準與受理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所在地的經濟困難標準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所在地的經濟困難標準執行。
(三)區(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證明為法律援助申請人證明其經濟困難的書面憑證。尚未辦理最低生活保障證明或自然災害期間正在接受國家救濟的受災群眾申請法律援助的,由申請人住所地的區(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申請人經濟困難的證明。該證明必須如實載明申請人家庭人口狀況、就業狀況、家庭人均收入等情況。
(四)對于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申請人,無需對申請人進行經濟狀況的審查。
四、申請法律援助的程序:
(一)申請人可以到深圳法律援助中心或深圳各區縣法律援助機構直接申請援助,詳細地址和電話請參看組織機構,也可以通過網上填報法律援助申請表申請援助。
(二)申請人申請法律援助,應當同時提交以下材料:
1、法律援助申請表,并載明以下事項:
(1)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2)申請法律援助的事實和理由;
(3)申請人的經濟狀況;
(4)申請人提供的證明、證據材料清單;
(5)申請人保證所提交的證明及證據材料屬實的聲明。
書寫有困難的申請人,可口頭提出申請,由接待人員按上述要求記入筆錄,申請人簽字或捺指印確認。
2、居民身份證、戶籍證明或其它有效身份證明;
3、申請人住所地或戶籍所在地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或申請人所在單位勞資、人事部門出具的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經濟狀況證明;
4、與所申請法律援助事項相關的證明及證據材料;
5、法律援助機構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法律援助機構自收到申請援助事項的全部材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決定:
1、對符合條件者,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書面決定,指派承辦法律援助事務的法律服務機構,并通知受援人。法律援助機構與受援人應簽訂法律援助協議;
2、對不符合條件者,作出不予法律援助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四)申請人對法律援助機構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通知有異議的,可以向確定該法律援助機構的司法行政部門提出,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異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經審查認為申請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責令法律援助機構及時對該申請人提供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