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陳女士致電福田區婦聯,稱其與丈夫結婚多年,今年一月份的時候發現丈夫自2023年年初開始就有出軌行為,并且在這期間不斷給第三者轉賬,轉賬金額高達10萬元,丈夫還給第三者購買禮物,通過線上購買的方式寄到第三者家中,除此之外二人還有開房記錄。經陳女士與丈夫溝通,丈夫已承認錯誤,但是第三者認為婚外情發生的過錯主要在陳女士的丈夫對她窮追不舍,陳女士問這種情況是否能讓第三者返還款項,她該如何維權。
二、案件處置與法律分析
工作人員詳細了解情況后告知陳女士,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原則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取得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其丈夫擅自將財產以轉賬的行為贈與給第三者的行為侵害了陳女士的財產權益,違背了夫妻之間的忠誠義務,更違背了社會公序良俗。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已經明確該種行為是無效行為。
因此,陳女士丈夫的贈與行為因違背公序良俗而應認定為無效,若第三者拒不返還受贈的財物,陳女士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第三者返還。
三、法條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五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千零四十三條
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
第七條
夫妻一方為重婚、與他人同居以及其他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等目的,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他人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另一方主張該民事法律行為違背公序良俗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