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建“巾幗文明崗”活動是我區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城市“巾幗建功”活動的深化。為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充分發揮我區廣大婦女在建設“首善之區、幸福福田”中的積極作用,實現“巾幗文明崗”創建活動的科學化、規范化和標準化,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巾幗文明崗”是以婦女為主體,在生產、經營、管理和服務等工作崗位上創建的體現高度職業文明,創造一流工作業績的集體。
第二條 “巾幗文明崗”創建活動是“巾幗建功”活動的重要載體,秉承“以服務為核心、以創新為靈魂”的理念,是以促進婦女發展為目標,以科學管理為手段,以提高辦事效率和服務質量為重點,以先進典型為導向的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
第三條 符合創崗條件的各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專業市場、社區等以女性為主的集體,均可以整個單位或者其中某個部門、科室、崗組等參加“巾幗文明崗”的創建活動。
第四條 “巾幗文明崗”創建活動應納入創建單位精神文明建設計劃,結合實際,因地制宜,確保創建活動的質量和“巾幗文明崗”的社會信譽。
第二章 創崗條件
第五條 創建“巾幗文明崗”應具備的條件:
基本條件:崗位人員中女性占50%以上,且女性不少于3名。
(一)遵紀守法好。崗位成員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遵紀守法, 廉潔奉公,無違法違紀行為。
(二)組織領導好。創建工作得到領導班子的重視和指導,納入整體工作安排,統一布置、定期檢查、加強管理。
(三)業務技能好。崗位成員發揚“自尊、自信、自立、自強”精神,努力學習,愛崗敬業,熟練掌握業務技能。
(四)管理規范好。崗位內部管理規范,有明確的創建計劃和目標,有切實可行的管理措施,創崗檔案健全,接受群眾監督的渠道暢通。
(五)環境建設好。有明示于眾的創崗標志和公開的服務承諾,崗位環境整潔衛生,各項服務設施齊備、功能完善、運轉正常。
(六)志愿服務好。崗位成員講奉獻,積極參與社會公益活動和志愿服務活動,大力弘揚志愿精神。
(七)崗位效益好。誠實守信,服務優質,崗位工作成效突出,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人才效益顯著,成為行業榜樣。
第三章 申報、評選和表彰、
第六條 區婦聯每年6月集中接受創建單位申報。評審程序:材料評審——集中匯報——現場檢查——領導小組審議——公示——授牌表彰。
第七條 申報單位應參加創崗工作專題培訓,以保證“巾幗文明崗”的創建質量。
第八條 區婦聯組織成立“巾幗文明崗”評審領導小組和評審檢查小組。檢查小組對申報單位進行評審認定,領導小組對最終結果進行審議。審議結果在區婦聯網站集中公示,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
第九條 區級“巾幗文明崗”由區婦聯集中命名授牌。崗位綜合評分80分以上(含80分)為達標,授予“巾幗文明崗”榮譽稱號;對在創崗工作中表現突出的個人授予“創崗活動先進個人”榮譽稱號。
第十條 各行業主管部門、各系統、各單位制定實施激勵措施,并納入本單位獎勵機制,與工資獎金、培訓深造、晉級晉職等掛鉤,對獲得“巾幗文明崗”榮譽稱號的集體和貢獻突出的個人給予相應的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
第十一條 “巾幗文明崗”應成為培養選拔女性人才的搖籃。“巾幗文明崗”的主要女性負責人,可列為單位干部培養的重點對象,為其提供學習、鍛煉、使用的機會,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晉職晉級。
第十二條 各級婦女組織和創崗單位要大力宣傳“巾幗文明崗”及其成員的先進經驗和典型事跡。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區婦聯是“巾幗文明崗”的監督管理單位。負責對“巾幗文明崗”創建活動的統籌策劃、組織協調、評審指導及規范管理。
第十四條 “巾幗文明崗”實行掛牌制度。“巾幗文明崗”牌匾應懸掛在崗位現場的醒目位置,并向社會公開服務承諾,公布監督電話,自覺接受公眾監督。
第十五條 “巾幗文明崗”實行年度自查制度。獲得“巾幗文明崗”榮譽稱號的單位應加強自我管理,每年11月開展自查,并向區婦聯提交《福田區“巾幗文明崗”自查表》,以保持崗位的先進性。
第十六條 建立“巾幗文明崗”的學習交流機制。通過不定期集中培訓、行業結對交流、建立網絡交流平臺、建設師資隊伍等多種方式,實現“巾幗文明崗”之間的學習交流和資源共享、優勢互補。市級崗、省級崗、國家級崗應發揮好引領示范作用,主動與其他創建單位開展學習交流活動。
第十七條 “巾幗文明崗”實行動態管理。區婦聯不定期組織抽查和現場考核,對不達標崗,發出書面通知,限期整改。到期仍未達標者,撤銷其榮譽稱號。若單位撤并,應主動填寫《取消“巾幗文明崗”稱號申報表》,并將牌匾交回區婦聯。
第十八條 “巾幗文明崗”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經核實,撤銷其榮譽稱號:
1、崗位成員中有違法違紀行為;
2、工作中發生責任事故;
3、被新聞媒體曝光或群眾檢舉,調查屬實并造成不良影響;
4、本崗位在文明單位、行風評議、安全生產、計劃生育等各類檢查評比中不合格。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福田區“巾幗文明崗”牌匾由區婦聯統一制作,規格為500mmx350mm。
第二十條 本辦法適用于福田區各級婦女組織開展“巾幗文明崗”創建活動。各行業、系統、單位可根據實際,參照本辦法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的修改、變更、解釋權限,屬于福田區婦聯。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2008年制定的《福田區“巾幗文明崗”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福田區婦女聯合會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