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深圳市福田區政府物業資產管理辦法》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23-08-01 16:58來源 : 福田區政府辦公室 信息索引號 : /2023-10752013
- 文件類型:區政府辦公室規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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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 文 號:福府規〔2023〕3號
- 信息索取號: /2023-10752013
- 責任部門:福田區政府物業管理中心
- 公開類型:主動公開
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直屬各單位,市駐區各單位:
《深圳市福田區政府物業資產管理辦法》已經區政府八屆三十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福田區人民政府
2023年7月31日
深圳市福田區政府物業資產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福田區政府物業資產管理與監督,健全物業資產管理制度,保障政府物業資產的合理使用、安全和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38號)、《深圳市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辦法》(深府辦〔2022〕5號)等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政府物業資產是指區屬行政事業單位利用區財政撥款、合作合資、企業改制剝離、規劃配建、行政劃撥、行政罰沒等方式形成的物業資產。政府物業資產包括辦公用房、商業用房、文教衛體用房、公共服務用房、產業用房、居住用房(不含保障性住房)等各類用房(含臨時建筑物)、土地及附屬設施。
第三條 政府物業資產的管理應遵循安全規范、節約高效、公開透明、權責一致的原則,確保物業資產科學配置、有效使用和規范管理,凡占有、使用政府物業資產的單位及個人都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福田區政府物業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區物業中心”)是區政府物業資產的管理部門,代表區政府對政府物業資產行使所有權,進行管理、處分和調配。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政府物業資產實行統一接收、統一登記及統籌管理, 根據職責具體分工如下:
(一)區物業中心負責起草政府物業資產管理辦法及相關實施細則;負責接收公共服務、產業、行政罰沒等歸政府所有的用房及附屬設施,統籌辦理及監督政府物業不動產權登記情況,追收未移交的歸政府所有的物業資產;負責經營物業的租金評估、租賃合同簽訂,統一租賃社會物業;負責物業資產收入收繳、清查、登記及處置,檢查、監督使用單位的組織實施情況。
(二)區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建立全區辦公用房臺賬,統籌調配區屬行政事業單位(不含街道辦事處)辦公用房,審核裝修方案,履行監督管理和督察整改職責。
(三)教育、衛生、文體等主管部門和各街道辦事處負責統籌本單位及下屬單位用房需求,建立各單位辦公及公共服務用房臺賬,履行監督管理和督察整改職責。
第三章 物業籌集方式
第六條 區物業中心通過規劃配建、政府投資、置換、行政罰沒、租賃等方式籌集各類用房。
(一)規劃配建籌集是指根據土地合同或監管協議等約定,接收產權歸政府的公共服務用房、產業用房等及附屬設施。
(二)政府投資籌集是指接收利用財政資金建設、購置等方式形成的各類用房。
(三)置換籌集是指與其他物業產權人置換物業,包括使用權置換和所有權置換;物業所有權置換屬于資產處置范疇,應按照資產處置相關規定執行。
(四)行政罰沒籌集是指接收執法部門作出沒收處罰決定后形成的罰沒物業。
(五)行政劃撥籌集是指接收行政事業單位通過資產劃撥方式劃轉的物業。
(六)現有政府產權物業無法滿足使用需求的前提下,區物業中心可按照相關規定租用社會物業。
第七條 區物業中心對項目規劃產權歸區政府的各類用房及附屬設施行使監管權。在項目規劃、設計、建設、移交、不動產登記各階段,區城市更新部門、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建設實施單位應先征求區物業中心意見。
第四章 資產登記
第八條 區物業中心負責統籌辦理及監督政府物業不動產權登記情況,移交單位應配合辦理政府物業不動產權登記;未辦理不動產權登記的政府物業,原建設移交單位負責完善不動產權登記,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建設部門配合補辦資料。涉及以下情形的,相關單位應先完成以下程序后,會同區物業中心將權利人統一登記為“深圳市福田區政府物業管理中心”。
(一)登記在行政事業單位名下的政府物業資產,不動產權證(房地產證)統一交由區物業中心集中保管。
(二)具備辦理不動產登記條件的政府物業資產,行政事業單位應先辦理不動產首次登記。
(三)建設實施單位應先完成規劃配建項目的不動產權首次登記。
(四)符合辦理不動產權登記條件的政府投資項目,項目單位(用地單位)應先辦理政府投資項目的不動產權首次登記。
第九條 區物業中心負責政府物業資產賬務登記和監督管理。
(一)區物業中心建立政府物業資產臺賬,統一辦理政府物業資產賬務登記、核減核銷,一年一次或不定期進行清查盤點及對賬。
(二)使用單位應指定物業資產管理員負責本單位物業資產日常管理工作,配合區物業中心進行資產賬務處理。
(三)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后應及時辦理物業資產交付手續,并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竣工財務決算,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已交付但尚未辦理竣工財務決算的建設項目,應根據會計制度按估計價值入賬,辦理竣工財務決算后按照實際成本調整原來暫估價值。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十條 政府物業資產使用管理是指區物業中心通過授權、委托管理、委托運營、出租等方式提供物業的行為。
(一)授權是指將物業調配給區屬行政事業單位作為辦公、公共服務及業務用房等使用的行為;
(二)委托管理是指按使用功能將公共配套服務設施委托開發建設單位或物業管理單位等代為管理的行為;
(三)委托運營是指將物業委托專業機構運營管理的行為;
(四)出租是指將物業出租給企業(機構)或個人的經營行為。
第十一條 區屬行政事業單位使用政府物業應以集約高效為原則,按授權文件規定的時間和用途投入使用。未按規定時間使用、擅自改變授權用途或擅自出租出借授權使用物業的,區物業中心可提前終止授權并收回物業。各主管部門和各街道辦事處應每年形成物業使用報告并提交區物業中心備案。
第十二條 區物業中心可將垃圾轉運站、公廁、環衛工人休息室、再生資源回收站、消防站、公園綠地、廣場、公共通道等委托開發建設單位或物業管理單位等無償管理和維護。
第十三條 授權使用的政府物業,使用單位將物業對外出租產生收入的,應與運營機構或個人簽訂合同,收入上繳區財政。
第十四條 區物業中心遵循公開、公平原則,以市場評估價出租政府物業,收入上繳區財政;產業用房出租按產業用房相關管理辦法執行。自籌經費或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申請使用政府物業的,原則上應按市場評估價繳納租金。
第十五條 政府物業管理模式分為直接管理、授權管理、委托運營管理。
(一)區物業中心負責直接管理的政府物業的本體結構、公共區域的修繕、設備設施的維護及更換。
(二)授權使用單位負責使用物業的裝修、修繕、設備設施的維護及更換;達到立項限額標準的,應就項目建議書中的使用用途、結構安全等內容征求區物業中心意見。
(三)運營單位負責委托運營管理的政府物業的修繕、設備設施的維護及更換;另有協議的,按照協議執行。
第十六條 承租方負責承租物業的裝修、內部設備設施的維護,如需進行二次裝修的,裝修方案應依約定報區物業中心審核同意后方可實施。
第十七條 使用單位負責物業的消防及生產安全,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管理,并承擔使用物業產生的物業管理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第十八條 區屬行政事業單位使用物業,應在政府自有物業中調劑解決;確需租用社會物業的,應就必要性和合規性提出依據,報區物業中心統一租賃。
第六章 資產處置
第十九條 政府物業資產處置是指對政府物業資產進行產權轉移或核銷的行為。處置方式包括:無償轉讓、有償轉讓、所有權置換、報廢、報損等。
(一)無償轉讓是指以無償的方式轉移資產產權的處置行為,如調撥、劃轉等。
(二)有償轉讓是指轉移資產產權并取得相應收益的處置行為,如出售、出讓等。
(三)所有權置換是指與其他單位物業資產進行所有權置換的行為。
(四)報廢是指對符合報廢條件的資產進行產權核銷的處置行為。
(五)報損是指對發生缺少、盤虧、毀損以及其他非正常損失的資產進行產權核銷的處置行為。
第二十條 政府物業資產處置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區物業中心出具處置意見后報區政府審定。凡新建、改擴建、拆除重建政府物業的,區發展改革部門征求區物業中心意見,按程序辦理立項等手續。
第二十一條 經批準處置政府物業資產的,所得收入應上繳區財政。
第七章 監督管理與責任追究
第二十二條 區物業中心負責檢查、監督政府物業資產使用情況,財政、審計等部門依法依規對政府物業資產的使用、管理和經營進行監督;涉及公職人員失職、瀆職等違紀違法問題的,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追究責任。
第二十三條 產業部門負責對入駐企業(機構)使用政府物業進行監管考核、績效評價和到期處置等。
第二十四條 使用政府物業資產的單位或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物業中心要求其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報紀檢監察機關追究使用單位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弄虛作假、隱瞞不報政府物業資產,阻撓管理部門核查的;
(二)不按規定規劃、建設、移交政府物業的;
(三)不按規定辦理不動產權登記的;
(四)擅自改變物業使用功能、從事與規定用途無關活動的;或擅自將政府物業出借他人的;
(五)擅自利用政府物業進行經營活動的;
(六)不按規定履行管理職責,導致政府物業資產嚴重損失的;
(七)不按規定權限維修和處置政府物業資產的;
(八)不服從統籌調配,不按要求限期整改、搬遷或交回物業的;
(九)擅自置換使用權的;
(十)其他違規行為。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區物業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3年8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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