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福田區群眾訴服務平安志愿者獎勵實施辦法(試行)》有效期續期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23-01-20 20:10來源 : 福田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信息索引號 : /2023-10409205
- 文件類型:區政府辦公室規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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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 文 號:福府辦規〔2023〕2號
- 信息索取號: /2023-10409205
- 責任部門:區委政法委
- 公開類型:主動公開
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直屬各單位,市駐區各單位:
根據《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77號)相關規定,經研究,現決定對《福田區群眾訴求服務平安志愿者獎勵實施辦法(試行)》(福府辦規〔2022〕1號)續期5年,延續有效期至2028年1月20日,請認真貫徹落實。
福田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1月20日
福田區群眾訴求服務平安志愿者獎勵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營造共建共治共享社會治理格局,激勵平安志愿者參與平安建設、基層社會治理、群眾訴求服務的積極性,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平安建設條例》和深圳市委政法委深圳市信訪局《關于在全市推廣群眾訴求服務“光明模式”的實施意見》等法規文件精神,結合福田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福田轄區內平安志愿者發現、上報、處理社會矛盾糾紛的工作成效認定及相應獎勵發放。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平安志愿者,是指參與平安福田建設、基層社會治理、群眾訴求服務工作,經各街道及區相關主管部門資格審核、在區委政法委備案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社會各界人士。
第四條 區委政法委負責統籌、指導、監督全區平安志愿者獎勵實施工作;各街道負責本轄區平安志愿者的工作成效認定、宣傳發動、獎勵核定及發放等工作。
第五條 區委統戰部(民宗局)、福田公安分局、區民政局、區司法局、區人力資源局、區住房建設局、區水務局、區退役軍人事務局、區應急管理局、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區信訪局、區建筑工務署、區總工會、團區委、區婦聯等單位,應依據本辦法協助做好本領域、本行業平安志愿者的宣傳發動等相關工作。
第六條 平安志愿者獎勵資金由區財政予以保障,若當年出現資金不足的情況,按有關程序向區財政申請劃撥。
第二章 獎勵范圍和標準
第七條 平安志愿者發現、上報、處理社會矛盾糾紛線索或信息,經認定工作成效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給予本辦法規定的相應獎勵。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納入本辦法獎勵范圍,社區網格員除外。
第八條 平安志愿者發現、上報、處理的線索或信息,包括涉及自然資源、城鄉建設、勞動和社會保障、衛生健康、教育、經濟管理、市場監管、交通運輸、民政與應急、政法、軍隊事務、科技與信息產業、生態環境、文體旅游、黨務政務、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及其他領域的社會矛盾糾紛,以及可能產生不良社會影響的個人極端行為。
第九條 平安志愿者發現、上報、處理本辦法第八條所涉及領域的線索或信息,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上報的線索或信息內容事先未被區、街道、社區群眾訴求服務大廳或相關單位掌握。
(二)上報的線索或信息應經有關部門核查屬實。
第十條 平安志愿者發現、上報、處理的有效線索或信息,根據事件類型、參與人數及平安志愿者發揮的作用,按以下標準予以獎勵:
(一)發現并上報5人以下社會矛盾糾紛有效線索或信息的,每條給予50元獎勵。及時就地有效制止或消除的,增加獎勵200元。
(二)發現并上報5人以上、30人以下社會矛盾糾紛有效線索或信息的,每條給予100元獎勵。引導社會矛盾糾紛雙方或多方群眾至社區群眾訴求服務大廳,增加200元獎勵;及時就地有效制止或消除的,增加獎勵500元。
(三)發現并上報30人以上、50人以下社會矛盾糾紛有效線索或信息的,每條給予200元獎勵。引導社會矛盾糾紛雙方或多方群眾至社區群眾訴求服務大廳,增加獎勵300元;及時就地有效制止或消除的,增加獎勵1000元。
(四)發現并上報50人以上社會矛盾糾紛有效隱患線索的,每條給予300元獎勵。引導社會矛盾糾紛雙方或多方群眾至社區群眾訴求服務大廳,增加獎勵500元;及時就地有效制止或消除的,增加獎勵2000元。
(五)發現并上報屬于個人極端事件線索或信息的,每一起獎勵1000元。
第十一條 獎勵實施過程中特殊情形處理:
(一)兩人以上分別上報同一有效線索或信息的,獎勵最先上報的平安志愿者;同一人多次上報同一有效線索或信息的,不予重復獎勵。
(二)兩人以上聯名上報同一有效隱患線索或信息的,事件發生地點相同,獎勵事項金額平均分配;事件發生地點不同,按規定均給予獎勵;
(三)同一人的發現、上報、處理行為既符合本辦法的獎勵規定,也符合其他單位獎勵規定的,由最先收到線索或信息的單位予以獎勵;其他部門已經予以獎勵的,不予重復獎勵。
第三章 獎勵發放程序
第十二條 獎勵確認及發放:
(一)獎勵申請可由社區群眾訴求服務大廳、相關職能部門或符合獎勵條件的平安志愿者提出,填寫《福田區平安志愿者獎勵金申請表》(以下簡稱“《獎勵金申請表》”),在獎勵事由附上30字以上文字表述,填寫齊全事件時間、地點、人數、類別、處置方式、事件狀態等信息,并附3—5張事件照片提交至社區群眾訴求服務大廳,社區黨委書記在24小時內進行初審,通過初審的,由社區群眾訴求服務大廳將《獎勵金申請表》提交至街道群眾訴求服務大廳。
(二)街道群眾訴求服務大廳收到《獎勵金申請表》后,提交給街道群眾訴求服務大廳分管司法、維穩、信訪的科室負責同志進行復核,復核工作要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通過復核的,由街道群眾訴求服務大廳將《獎勵金申請表》提交至街道分管領導審批。
(三)街道分管領導審批通過后,各街道按照有關財務管理規定予以支付。
(四)每月30日,街道群眾訴求服務大廳負責匯總當月獎勵金發放情況,填寫《福田區平安志愿者獎勵匯總表》,報區委政法委備案。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平安志愿者使用虛假手段騙取獎金的,依法追回獎金,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嚴禁履行行政管理職責的人員,將工作中發現的各類隱患線索提供給平安志愿者以供其申報獎勵,一經發現,除依法追回騙取的獎金外,依法追究相關人員和其主管領導的相應責任。
第十四條 對平安志愿者上報的隱患線索,社區和街道相關職能部門要立即組織調查核實,不得推諉、拖延。對不積極調查核實的,按有關規定從嚴處理;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經辦人及主管領導的相應責任;區直相關部門應大力配合。
第十五條 未經平安志愿者同意,透露其個人相關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及其主管領導的相應責任。
第十六條 對不及時或未按本辦法第十二條之規定履行相應職責的單位或個人,予以通報批評。涉嫌違法違紀的,移交區紀檢監察部門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以下”不含本數,“以上”包含本數。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福田區委政法委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2年1月20日起施行,試行期一年。
附件:1.福田區平安志愿者獎勵金申請表
2.福田區平安志愿者獎勵匯總表
附件:《福田區群眾訴求服務平安志愿者獎勵實施辦法》附件.pdf
相關政策解讀: 《福田區群眾訴求服務平安志愿者獎勵實施辦法》政策圖解
相關政策解讀: 《福田區群眾訴求服務平安志愿者獎勵實施辦法》政策解讀
解讀部門:區委政法委
聯系電話:0755-83524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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