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區發展和改革局關于印發《福田區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19-11-04 00:00來源 : 福田區發展和改革局 信息索引號 : /2019-8279127
區各有關單位:
《福田區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管理實施細則》已經區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福田區發展和改革局
2019年10月29日
福田區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福田區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管理,提升我區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公共安全水平,根據《廣東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深圳市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充電設施,是指各類新能源汽車集中式充換電站和分散式充電樁及其接入上級電源的相關設施,包括充電樁地面構筑物、充電站(樁)等充電設備及其接入上級電源、監控系統的相關配套設施等。
第三條 在福田轄區內建設運營的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均納入本實施細則管理范圍。
第二章 建設管理
第四條 充電設施的規劃建設,要嚴格遵循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做好風險安全評估和防控論證。根據消防安全相關要求,原則上不允許在地下停車場建設快速充電樁或集中式充電站,無地面停車場或地面停車位不能滿足配建要求的樓宇建筑,原則上只允許在地下一層建設慢速充電樁。
第五條 充電設施建設要求。
(一)充電設施施工單位應具有相應級別的水電安裝資質、電力設施承裝(修、試)資質或電力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
(二)充電設施工程建設應當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符合充電設施專項規劃、消防安全的要求。
(三)充電設施應當符合充電系統與設備、接口、安全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第六條 充電設施項目的基礎等土建部分開工前,建設單位應按照《福田區小散工程和零星作業安全生產管理實施細則》相關要求,到充電設施項目所在物業服務單位或社區工作站辦理安全生產備案申請,并簽署安全生產承諾書,申領安全生產指引、風險告知書等。
第七條 充電設施建設完工后,建設單位應自行或委托土建、配電等專業技術機構對其進行現場技術確認工作,重點確認充電設施產品質量、施工質量、電氣安全、計量系統、電能質量、消防安全等指標,以及檢測和調試其與整車充電接口、通信協議的一致性。
第八條 充電設施正式投入運營前,建設單位須依法辦理消防、防雷、計量和供電等驗收手續,并向市、區安全監管部門等單位履行備案手續。
第九條 投入運營且符合條件的充電設施,可依據市、區相關支持政策申請補貼。
第三章 運營管理
第十條 充電設施運營企業是充電設施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應符合相關資質要求,遵循國家及地方充電設施運營和管理的法律法規、技術規范和建設服務標準,接受政府主管部門的安全監管。
第十一條 充電設施安全生產責任主體應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及安全規范,設置安全管理組織,配備專職或兼職安全員,運營各環節應明確安全責任人,將運營服務安全管理貫穿于運營服務全過程。
第十二條 充電設施安全生產責任主體應開展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崗位技能培訓,使其掌握新能源汽車充電安全、用電安全規范、新能源汽車充電發生緊急情況的處理方法和觸電急救法等知識,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十三條 充電設施安全生產責任主體每月應定期開展電氣安全、技術防控、運維操作、消防及防雷設施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落實整改責任、措施、資金、時限、預案,及時消除安全隱患,保障充電設備、設施及系統安全平穩運行。同時做好相應臺賬,以備相關主管部門檢查。
第十四條 充電設施安全生產責任主體應設置應急組織,制定和落實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進行應急培訓、演練和評估,包括火災、車輛故障、電池破損燃燒爆炸、供電系統故障、人員觸電、電池故障、設備故障等。
第十五條 充電設施運營企業應建立企業級充電設施安全監控系統,將運營的充電設施接入統一的充電設施安全監控平臺,實時上傳相關數據。企業級充電設施安全監控系統應具備數據采集、控制調節、數據處理與存儲、事件記錄、報警處理、設備運行管理、用戶管理與權限管理、報表管理與打印等功能。
第十六條 原則上各類充電設施應委托給充電設施運營企業統一管理。未委托充電設施運營企業統一管理的充電設施,投資者可與物業服務企業通過簽訂服務協議等方式明確雙方責任、權利和利益,保障充電設施安全、規范運行。
第四章 安全監管
第十七條 區相關單位負責落實充電設施安全生產監管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具體責任部門和責任人,督促充電設施運營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職責分工如下:
(一)區發展和改革局負責統籌組織新能源汽車充電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二)區應急管理局負責將充電設施安全監督管理納入全區安全監督管理體系,并對重大隱患和違法行為的處置進行指導。
(三)區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協調供電部門對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充電設施依法依規采取停電措施。
(四)市交通運輸局福田管理局負責轄區道路范圍內和交通場站內(不含市交通運輸局接收的政府產權交通場站)建設的充電設施的安全監督管理。
(五)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福田大隊負責在經營性社會公共類停車場建設的充電設施的安全監督管理。
(六)區住房建設局負責審批權限及受理范圍內的充電設施項目的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及驗收備案,負責住宅區停車場、的士碼頭及其他物業管理區域內充電設施的安全監督管理。
(七)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負責區屬公園停車場內充電設施的安全監督管理。
(八)市公安局消防支隊福田大隊負責轄區充電設施的消防安全業務指導。
(九)區政府物業管理中心負責區屬物業停車場充電設施的安全監督管理。
(十)區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在機關大院及授權管轄物業的內部停車場非經營性充電設施的安全監督管理。
(十一)區財政局(國資局、集體資產管理局)負責區屬國有企業內部停車場非經營性充電設施的安全監督管理。
(十二)區教育局(教育督導室)負責區屬教育系統停車場充電設施的安全監督管理。
(十三)區衛生健康局負責區屬衛生系統停車場充電設施的安全監督管理。
(十四)福田公安分局負責公安分局及各派出所停車場充電設施的安全監督管理。
(十五)區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區殘疾人聯合會及區委黨校等單位負責所管轄物業停車場充電設施的安全監督管理。
(十六)各街道辦事處負責落實屬地管理職責,將充電設施安全風險管理納入安全生產、消防安全巡查范圍,協助安全監管部門和消防部門開展安全隱患排查和督促整改工作;負責本街道辦及社區工作站停車場內充電設施的安全監督管理。
(十七)廣東電網公司深圳福田供電局負責充電設施項目的用電報裝審批和驗收,做好轄區充電設施相關電力基礎網絡建設、充電設施增容服務、電力保障等工作。
第十八條 由市主管部門負責安全監督管理的充電設施,區相關單位應按職責對接落實屬地責任。
第十九條 市交通運輸局福田管理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福田大隊、區住房建設局、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等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每季度對各自管理范圍內的充電設施開展安全檢查,督促充電設施安全生產責任主體限期整改檢查安全隱患;區發展和改革局不定期組織第三方專業技術機構進行安全抽查,并向區政府通報檢查結果。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條 區發展和改革局會同區安全監管、交通運輸、公安交警、住房建設、機關事務管理、國有資產管理、城市管理、消防救援機構、各街道辦事處、電網企業等單位,成立區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安全生產專項工作小組,建立工作會商和日常聯絡機制,共同推動轄區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 對未能正確履行充電行業安全生產工作職責的充電設施安全責任主體,由相應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其負責人進行警示提醒、告誡指導、約見談話,提出整改要求,督促責任落實。
第二十二條 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存在嚴重安全問題的充電設施安全生產責任主體應依法采取限期整改、停業整頓、責令關閉等處置措施,各街道辦事處應予以協助。
第二十三條 社會公眾可通過“82912345”應急管理電話,咨詢、投訴充電設施管理工作,舉報新能源汽車充電行業安全事故重大隱患和違法行為,由各相關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協調處理和回復。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集中式充換電站包括公交車充換電站、出租車充換電站、專用車充換電站、城市公共充電站、城際快充站等;分散式充電樁則包括公共充電樁、內部專用充電樁、私人自用充電樁等。
(二)快速充電樁是指采用直流或交直流一體供電結構的充電設備,單機(樁)功率大于15KW(含);慢速充電樁采用交流供電結構的充電設備,單機(樁)功率不高于7KW(含7KW)。
第二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由福田區發展和改革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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