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區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管理實施細則》政策解讀
信息提供日期 : 2019-11-04 00:00來源 : 福田區發展和改革局
一、此次政策出臺的思路
根據《廣東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辦法》《深圳市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管理暫行辦法》等上級法律法規文件,結合福田區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實際建設運營情況,我局從落實上級管理辦法以及細化安全監管的角度出發,制定了《福田區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
二、重點內容說明
(一)關于建設準入的規定。出于便于掌握情況、強化安全準入的考慮,《實施細則》參照上級管理辦法從充電設施規劃建設前、建設施工后、投入運營前等不同階段,對充電設施安全評估、技術確認、設施備案均作了具體要求,既從源頭上保證已建充電設施安全可靠地投入運行,又便于各監管部門掌握充電設施建設運營情況。
(二)關于責任主體、監管范圍的界定。在責任主體界定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承擔主體責任。根據《廣東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辦法》《深圳市新能源汽車充電- 2 -設施管理暫行辦法》,鼓勵各類投資者將充電設施委托給充電設施運營企業統一管理,由充電設施運營企業提供充電設施維修保養和其他配套服務。因此,《實施細則》明確規定,“充電設施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為充電設施運營企業。”對于個人自用的充電設施,因不屬于生產經營行為,則不適用于本《暫行辦法》的適用范圍。在監管范圍界定上,根據“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原則以及福田區各職能部門的安全監管最新職責分工,明確規定市交通運輸委、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福田大隊、區住建局、區機關事務局、區財政局(國資局)、區城管和綜合執法局以及各街道辦事處的各自安全監管范圍,做到了對全區充電設施生產經營安全監管的全覆蓋。
(三)關于保障處置措施的規定。《實施細則》參照市級管理辦法從會商聯絡機制、警示約談機制、公眾舉報機制、問題處置機制四個方面,加強充電設施安全生產長效機制建設,預防和減少充電設施安全事故發生。在會商聯絡機制上,成立區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安全生產專項工作小組,加強各相關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之間的工作會商和日常聯絡。在警示約談機制上,規定由各相關主管部門對未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安全生產責任主體進行警示提醒、告誡指導、約見談話。具體操作細則可以參考《深圳市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安全檢查工作導則(試行)》。









"i福田"小程序
幸福福田公眾號
福田政務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