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區司法局 福田區財政局關于印發《福田區人民調解工作經費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24-11-12 14:11來源 : 深圳市福田區司法局 信息索引號 : /2024-11717156
深福司規〔2024〕1號
各有關單位:
根據《深圳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辦法》《深圳經濟特區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條例》《深圳市人民調解工作經費管理規定》和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司法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粵司發〔2019〕258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了《福田區人民調解工作經費管理實施細則》。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福田區司法局 深圳市福田區財政局
2024年11月6日
福田區人民調解工作經費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保障人民調解工作的順利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辦法》《深圳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辦法》《深圳市人民調解工作經費管理規定》和《全國人民調解工作規范》,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人民調解委員會是指依法備案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人民調解員是指在區級司法行政部門登記的人民調解員。
本細則所稱人民調解工作經費,包括司法行政部門指導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補助經費和人民調解員補貼經費等。
司法行政部門指導人民調解工作經費,包括人民調解工作宣傳經費、人民調解員培訓表彰獎勵經費及人民調解專家庫運作經費等。
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補助經費,包括街道辦事處、社區或居民委員會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以及上述人民調解委員會下設的派駐調解工作室、個人調解工作室的開辦經費、辦公經費和聘請人民調解員所需經費。
人民調解員補貼經費(以下簡稱補貼經費),包括專家參與調解的費用和調解員相關費用。
第三條 人民調解工作經費應當列入部門及街道預算,由區財政部門予以保障。
區財政部門應當在年度財政預算中列明區司法行政部門指導人民調解工作經費。
第四條 區財政部門給予每個人民調解委員會每年不低于3萬元工作補助,可以用于開展法治宣傳、業務培訓;購買法律服務、人民調解工作專家庫使用費;購置辦公設備、辦公用品等,也可以列支派駐調解工作室、個人調解工作室經費。
區財政部門給予人民調解委員會專門負責人民調解事務的人員每月不低于600元的工作津貼。
人民調解委員會專門負責人民調解事務的人員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主任和專職人民調解員。街道和社區專職人民調解員名單由街道司法所每年度報街道辦事處審核,報區司法行政部門登記。
第五條 人民調解委員會成功調解糾紛后,可以申領補貼經費。補貼經費按照“一案一補”原則發放。
補貼經費參照本轄區內上一年度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糾紛數量確定額度,列入區司法行政部門預算,受區司法行政部門預算總額控制。
第六條 個案補貼標準按照矛盾糾紛難易程度,分為簡易糾紛、普通糾紛、重大糾紛和特別重大糾紛案件四級。
(一)簡易糾紛,每宗補貼額度為120元;
(二)普通糾紛,每宗補貼額度為300元;
(三)重大糾紛,每宗補貼額度為1600元;
(四)特別重大糾紛,每宗補貼額度為3200元。
第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認定為本細則第六條所稱的簡易糾紛案件:
(一)涉案當事人數在5人以下;
(二)糾紛調解協議書標的金額在10萬元人民幣以下;
(三)經4次以下調解及達成協議并履行;
(四)一般的婚姻家庭糾紛、鄰里糾紛、侵權糾紛、生產經營性糾紛;
(五)其他各類簡易矛盾糾紛。
第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認定為本細則第六條所稱的普通糾紛案件:
(一)涉案當事人數在5人以上、11人以下;
(二)糾紛調解協議書標的金額在10萬元人民幣以上、50萬元人民幣以下;
(三)發生在相鄰社區之間的地界、路權、水權等權屬爭議糾紛;
(四)涉及醫療、工傷、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賠償等糾紛。
第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認定為本細則第六條所稱的重大糾紛案件:
(一)涉案當事人數11人以上、31人以下;
(二)糾紛調解協議書標的金額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100萬元人民幣以下;
(三)多次或多人赴市、到省、進京上訪,影響較大的矛盾糾紛;
(四)跨區、街道的案件糾紛。
第十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認定為本細則第六條所稱的特別重大糾紛案件:
(一)涉案當事人數31人以上;
(二)糾紛調解協議書標的金額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
(三)涉及政策性、歷史遺留問題,如征地拆遷、山林土地、城市改造、市政工程等或其他原因引發的具有重大社會影響的群體性矛盾糾紛;
(四)上級交辦的疑難復雜矛盾糾紛。
第十一條 補貼經費原則上由區司法行政部門按季度發放,流程如下:
(一)申報。人民調解委員會申領補貼經費,需在區司法行政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填報《人民調解補貼經費申請匯總表》和《人民調解補貼經費申請個案登記表》,如實填報糾紛類型、簡況、調解結果、當事人姓名及聯系方式等,并由人民調解員、人民調解委員會主任簽字確認,人民調解委員會加蓋印章。
(二)初審。街道司法所收到人民調解委員會《人民調解補貼經費申請匯總表》和《人民調解補貼經費申請個案登記表》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對申報的人民調解卷宗和案情進行初審并加蓋單位公章,報區司法行政部門審查;
(三)審查。區司法行政部門在收到初審意見后,可以采取書面檢查、抽查卷宗、走訪當事人等方法,在2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核實。
(四)發放。經區司法行政部門審查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發放補貼經費;對申領手續不完備、調解卷宗不規范的,區司法行政部門應當督促限期整改完善,整改合格的應當予以發放。補貼經費由區司法行政部門通過國庫集中支付的方式直接發至各人民調解員銀行賬戶。
第十二條 每宗糾紛案件只劃入一個類別,簡易糾紛案件只需填寫《人民調解簡易案件登記表》,登記表包含雙方當事人姓名及聯系方式、糾紛簡要情況、是否達成協議、調解結果等。其他三類糾紛案件應當按照《全國人民調解工作規范》等要求制作要素完整、規范的調解卷宗。
調解卷宗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卷宗封面;
(二)卷內目錄;
(三)人民調解申請書或人民調解受理登記表;
(四)當事人權利義務告知書;
(五)人民調解調查記錄;
(六)證據材料;
(七)人民調解記錄;
(八)人民調解協議書或人民調解口頭協議登記表;
(九)人民調解回訪記錄;
(十)賦強公證或司法確認有關材料(如有);
(十一)卷宗情況說明;
(十二)卷宗封底。
第十三條 調解不成功的重大糾紛案件和特別重大糾紛案件,由人民調解委員會出具的《人民調解終止告知書》或者有相關材料能夠證明人民調解員引導當事人通過其他法律途徑解決糾紛的,可以按照相應補貼金額的30%領取人民調解案件補貼。
第十四條 人民調解員對審查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區司法行政部門書面申請復核。區司法行政部門應當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告知申請人及街道司法所。
第十五條 同一糾紛案件不得同時申領人民調解補貼、訴前調解補貼和勞動爭議調解補貼。人民調解工作經費應當專款專用,禁止截留、挪用和弄虛作假騙取經費。對騙取、截留、挪用經費或者不按照規定使用經費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區司法行政部門和區財政部門應當對本細則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對存在問題進行通報。
第十六條 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的公務員、職員,不得領取本細則規定的人民調解各項經費。
通過政府集中采購方式提供調解服務的人員,不得領取人民調解員補貼經費。
第十七條 本細則補貼經費為稅前金額。
第十八條 本細則所稱“不低于”“以上”均包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第十九條 本細則由區司法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細則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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