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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田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深圳市福田區支持股份合作公司發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21-08-27 17:37 來源 :?福田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直屬各單位,市駐區各單位:

        福田區支持股份合作公司發展的若干政策——《深圳市福田區股份合作公司消防及安全生產管理補助資金實施細則》《深圳市福田區支持城中村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配套設施建設補助資金管理細則》《深圳市福田區鼓勵支持股份合作公司持續發展專項資金實施細則》《深圳市福田區股份合作公司社會治安補助資金實施細則》《福田區股份合作公司深埋綠化地扶持補助管理實施細則》已經區政府七屆一百一十一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原《福田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深圳市福田區支持股份合作公司發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福府辦規〔2017〕2號)廢止。

        福田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8月25日


      深圳市福田區股份合作公司消防及安全生產管理補助資金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為進一步提升政府服務功能,提高福田區股份合作公司公共安全水平,最大限度發揮安全專項資金利用效率,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一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福田區股份合作公司。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對股份合作公司扶持的內容包括股份合作公司公共區域的消防安全及綜合應急救援等方面。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涉及的消防及安全生產管理補助資金由區發展改革局、區財政局統籌安排,資金使用管理由區應急管理局牽頭負責。

        第二章人員審批與管理

        第四條 為進一步提升城中村消防安全應急防控水平,壯大應急消防救援隊伍力量,保證城中村內有足夠消防人員全天候值守,根據消防救援工作需要和所承擔的綜合應急救援任務,確需增加員額及補助經費的,由區應急管理局按程序報區政府審批。

        第五條  各股份合作公司招聘的區應急管理局應急救援隊隊員必須通過區應急管理局的體檢、考核,各項指標合格后進行培訓,培訓合格后由區應急管理局下發上崗通知。

        文書人員、駕駛員可向社會招聘,一線戰斗員原則上從退伍、退役軍人中招聘;隊長、副隊長至少有一人為退役士官(軍種不限、消防退役軍人優先);各隊應由不低于60%的退伍、退役軍人(軍種不限、消防退役軍人優先)組成。

        第六條 各股份合作公司應及時將新入職隊員名單上報區應急管理局應急救援隊數據報備平臺。區應急管理局將以數據報備平臺系統內人員名單作為核撥人員補助經費的主要依據。

        股份合作公司辭退隊員時,需提前7日向區應急管理局報備。隊員辭職或者被辭退,股份合作公司應及時將人員變動信息在區應急管理局應急救援隊數據報備平臺系統上更新。

        第三章  經費補助及監督管理

        第七條 各股份合作公司消防及安全生產管理補助資金納入區應急管理局年度部門預算,由區財政予以保障。區財政局按年度預算核撥至區應急管理局,區應急管理局按季度一次性下撥各股份合作公司。下撥前各股份合作公司需提供上一季度各類補助經費開支的正規財務報表作為申請憑據。在適當時機,由區應急管理局牽頭申請與專職消防隊并行增加相關工資、福利補助。

        第八條 區應急管理局負責對各股份合作公司遞交的消防及安全生產管理補助資金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對沒有落實相關經費發放標準和要求的股份合作公司,暫緩下撥相關經費;待其按規定和標準落實相關經費后,再下撥并補發補助經費。

        第九條 區應急管理局每年就補助資金的使用情況形成專題報告報區政府,同時抄送區財政局、區集體經濟署及相關街道。

        第十條 區財政按需核撥轄區內股份合作公司消防及安全生產管理補助資金,專項補助經費包括下列項目:

        (一)區應急管理局應急救援隊隊員工資補助經費按照區政府審定的財政補助經費標準予以撥付。具體如下:

        1.區應急管理局撥付給分隊的經費,除專項經費專項支出外,工資福利經費(包含股份公司按照要求劃撥給分隊的40%經費,下同)只能用于發放工資、伙食補助、交通補助、電話補助和繳納社保醫保。工資經費用于隊員的水電費用支出時,區應急管理局擔負結算周期內水電費用總金額的40%,余下的60%費用由股份公司另行撥付。

        2.進一步完善補助資金管理辦法,明確股份公司應該在新隊員入職30日內為其購買社保,將伙食補助、交通補助、電話補助等發放給隊員個人的經費一并列入工資表核算,并統一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3.明確薪酬標準。自2019年10月起,城中村安全應急救援隊經費補助標準提升至8.82萬元/人/年,股份合作公司按照不低于8.82萬元/人/年標準的40%(即不低于3.528萬元/人/年)提升隊員工資福利。

        (二)區應急管理局應急救援隊消防應急救援設備購置、維護保養經費。消防設備包括:應急救援車輛裝備、消防器材裝備、應急救援裝備等。區應急管理局每年下撥配套經費如下:

        1.消防車維修費4.5萬元/隊/年;

        2.消防電動車保養費用1萬元/隊/年;

        3.日常巡邏車輛油料損耗費3萬元/隊/年。

        股份公司對該筆費用應按季度提供具體使用明細表(注明支出、結余等)及相關發票憑證。對于區政府配發的車輛及各類器材裝備均需定期維護保養,因未及時維護保養導致的損壞,及影響日常應急救援造成的損失,由股份公司承擔。

        (三)區應急管理局應急救援隊隊員服裝、個人攜行裝備和年度培訓、考核、演練及應急搶險經費。

        (四)區應急管理局應急救援隊值班室辦公設備購置及維護經費。

        (五)業務補充經費,根據實際情況實時補充消防器材、單兵裝備及更新消防車輛等。

        第十一條 區財政局、審計局、集體經濟署和區應急管理局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對股份合作公司消防及安全生產管理補助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區應急管理局負責日常監管。

        (一)分隊在申請經費前,必須提交如下材料:

        隊員每月工資發放表(一季度一交)、銀行發放工資回單(一季度一交)和隊員社保繳納清單(一季度一交)。以上資料由股份公司交至區應急管理局森防辦存檔,股份公司和相關隊員必須在相關紙質憑證上蓋章和簽字。

        (二)各股份公司財務人員在工資表中對五險一金、加班費、值班費、績效獎金等發放情況及標準進行備注說明。

        (三)全年各類、各項經費總支出平均每人每年不低于12.348萬元,分隊配套經費開支,如器材、車輛維護、油料、裝備配件采購等用于應急隊管理建設的支出,需提供發票憑證,除由股份公司蓋章外,另需2人以上隊員簽字確認,否則視為無效。

        (四)消防補助經費原則上按當季據實發放完畢,因特殊原因產生結余的經費,轉結到下一季度使用,并將在下一次核撥消防補助經費時進行核減。

        (五)各股份公司的工資福利經費應該主動接受區應急管理局的監督檢查,并積極配合區應急管理局的工作,不得推諉扯皮、敷衍塞責,不得弄虛作假。

        (六)針對各隊隊員服裝配備,由區應急管理局根據需要每年分夏、秋兩次給各應急救援隊按需購置工作服裝。

        (七)針對各隊年度培訓考核經費,按照年度工作計劃,由區應急管理局制定年度訓練、培訓、考核演練方案及經費開支計劃,根據需要可委托具備培訓資質的第三方或消防大隊代為開展訓練、培訓、演練及考核,也可根據不同轄區實際安全隱患類型給各股份合作公司下撥部分訓練、培訓及演練經費。

        (八)《深圳經濟特區消防條例》第五章第四十六條規定“除按照國家規定應當建立專職消防隊的單位以外,城中村、舊工業區等重點區域的管理單位應當建立適合自身需要的專職消防隊,承擔本單位的火災撲救工作”。在區政府扶持下,各股份合作公司作為城中村消防安全管理單位要建立健全的應急救援隊。除區政府補助經費外,各股份合作公司需承擔部分經費作為應急救援隊隊員工資經費,具體標準應不低于區財政下撥工資補助經費標準的40%。各股份合作公司應不斷提高區應急管理局應急救援隊隊員工資待遇,增強隊伍的穩定性、提升人員的積極性和戰斗力。

        對于違反工資福利經費支出規定的,區應急管理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相關股份公司在落實整改并經區應急管理局審核通過后,才能再次向區應急管理局申請撥付經費;拒不改正的,相關股份公司不得再次申請經費,區應急管理局不得接收申請資料、不得同意撥付經費,由此產生的后果由相關股份公司負責。

        第四章 股份合作公司義務

        第十二條 根據消防安全管理的實際工作要求,各股份合作公司應建設應急救援隊值班室、隊員宿舍、消防車庫及裝備倉庫以解決隊員值班、住宿及消防車輛、裝備器材的存放問題。

        第十三條 (一)各股份公司必須嚴格按照財務、審計管理規定,補助資金(區應急管理局下撥部分和公司按規定補充部分)要設立專用賬戶,實行專項核算、專款專用,結余經費轉入下一年使用(區應急管理局在撥付第一季度補助經費時核減),不得挪作他用。

        (二)根據消防安全管理的實際工作要求,各股份公司應建設消防車庫以解決消防車及器材存放問題,并解決消防隊員值班、居住和飲食問題,不得將房租、水電、伙食費列入工資表抵扣隊員實發工資。

        (三)各股份公司必須按隊伍實際在編人員申請工資補助經費,不得以非在編人員名義申請補助資金。各股份公司對應急救援隊40%的工資經費補助必須以貨幣形式發放給隊員,不得隨意抵扣,或以獎品等其它形式發放。

        (四)各股份公司統一采用服務外包用工形式管理應急救援隊伍,所選服務外包單位參照區應急管理局中標單位執行。

        第十四條  各股份合作公司須嚴格遵守《福田區應急管理局應急救援隊管理規定》(由區應急管理局另行下發)。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由區應急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1年9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為3年。原《深圳市福田區股份合作公司消防及安全生產管理補助資金實施細則》自本實施細則發布之日起廢止。本區以往相關規定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以本實施細則為準。


      深圳市福田區支持城中村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配套設施建設補助資金管理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快城中村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配套設施建設步伐,引導轄區股份合作公司主動開展城中村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配套設施建設工作,規范城中村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配套設施建設補助資金的使用,根據《福田區政府投資項目全過程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通知(福府規〔2019〕5號),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支持城中村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配套設施建設所需資金來源為區政府投資項目資金,根據不同項目的性質和支持條件,區政府給予總概算的49%或40%補助。

        第三條 補助資金由福田區根據轄區城中村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配套設施建設需要和規劃要求,經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領導小組定性審核后,由項目所在股份合作公司(建設單位)向深圳市福田區發展和改革局(以下簡稱區發展改革局)申請概算審核和立項,深圳市福田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局(以下簡稱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局)負責對補助資金進行監管。

        第四條 本細則所稱市政基礎設施,是指城中村內供水管道、排水管道、供配電管線及設備、道路、電氣管線及設備、燃氣管線、有線電視管線、通信管線等市政基礎設施。

        第五條 本細則所稱公共配套設施,是指城中村的文化體育設施;公共綠化、美化、衛生等環境設施;治安、安防監控、交通、公共消防設施;深埋綠化地、社區公共停車場、幼兒園等公共配套設施。

        第二章 支持條件與方式

        第六條 福田區對本細則第四、五條所列的城中村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配套設施建設項目,分別采取下列方式予以支持:

        (一)文化體育設施;治安設施、交通設施、公共消防設施;公共綠化、美化、衛生等環境設施建設項目,補助額為經核定工程概算金額的49%。

        (二)未納入福田區近期改造范圍的城中村內公共道路維修與改造項目,補助額為經核定工程概算金額的49%。

        (三)城中村水環境治理工程,按照經批準的規劃設計方案,外圍主管道由福田區出資建設,城中村內支管和樓宇內管道由股份合作公司或村民共同出資建設,福田區給予補助,補助額為經核定工程概算的49%。

        (四)由股份合作公司組織建設,服務社區居民,按規定標準收費,且符合城市規劃的城中村社區公共停車場、幼兒園建設,福田區給予補助,補助額為經核定工程概算的40%。

        (五)城中村水電設施移交遺留問題,由福田區統一協調,制定統一政策后,使用補助資金予以解決,補助標準另行研究制定。

        (六)符合城市規劃要求的水電路等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列入政府投資計劃,政府投資比例為50%以上的,按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建設。

        第七條 申請使用補助資金的建設項目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實際需要,有利于城中村改造工作,已制定經市、區政府批準的城中村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配套設施建設的規劃。

        (二)建設項目已明確建設單位和項目責任人。

        (三)完成初步設計并已編制項目估(概)算。

        (四)建設單位已制定切實可行的資金籌措方案,可充分保證項目建設資金。

        (五)涉及用地的建設項目已取得規劃部門的規劃許可。

        (六)建設單位接受區政府對該項目的監管。

        第三章 補助資金使用程序

        第八條 項目定性審核

        (一)提出申請。轄區股份合作公司根據實際建設需求、結合自身財力和發展規劃,按照公司章程確定建設項目后,于每年6月30日和10月30日前向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局提出列入補助項目申請。項目申請需提交經屬地街道辦同意的《福田區城中村補助項目申請表》(附件1)、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方案圖和工程估算等材料。

        (二)項目初審。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局對申請項目是否符合本細則和城市規劃要求、項目策劃情況、資金安排情況、項目可實施性、項目實施計劃等方面開展初審;涉及文物保護、深埋綠化地、文化體育設施、消防設施等方面的項目,應征求相關職能部門意見。經統籌平衡各股份合作公司項目,形成擬列入補助項目初審意見。

        (三)定性審核。對擬列入補助項目由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局組織區發展改革局、區財政局、集體署等相關部門聯合審核后,報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工作領導小組會議定性審核。

        第九條 項目申請立項

        (一)通過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工作領導小組會議定性審核的項目,股份合作公司作為建設單位向區發展改革局申請概算審核和立項。申報材料以區發展改革局要求為準。

        (二)投資總額在200萬元及以上的城中村補助項目,向區發展改革局申請立項和概算審核;區發展改革局審核后,下達概算批復和投資計劃通知等文件。

        (三)投資總額在200萬元以下的城中村補助項目,由建設(項目)單位委托中介機構審核,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局根據審核報告,向區財政局申請部門經費后支付給建設單位。

        (四)股份合作公司深埋綠化地改造、維護和管理資金在福田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標準以下的,宜參照《福田區股份合作公司深埋綠化地扶持補助管理實施細則》執行。

        第十條 項目招投標

        (一)城中村補助項目工程單項合同估算價達到《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的規定》的,應按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改革若干規定的通知》(深府〔2015〕73號)相關規定執行。

        (二)城中村補助項目工程不在上述范圍的小型建設項目,由建設單位按照相關規定自行或委托有相應能力的中介機構組織招標。

        第十一條 項目施工許可

        城中村補助項目,建設(項目)單位開工前應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開工手續。

        第十二條 項目設計變更和現場簽證

        (一)城中村補助項目經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領導小組定性審核后,不得變更設計,因特殊情況并按有關法規或合同不應由施工單位承擔的工程內容及增加的工程量可以現場簽證。現場簽證不得對項目設計做出重大修改,原則上不得超出概算批復的建設內容和標準。設計變更和現場簽證參照《福田區政府投資全過程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福府規〔2019〕5號)的相關要求執行。

        (二)確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使項目終止或設計變更,建設(項目)單位需將項目情況及下一步工作方案等資料報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領導小組會議審定。

        第十三條 項目竣工驗收

        工程竣工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由股份合作公司組織項目竣工驗收。

        第十四條 項目審核

        項目竣工驗收后,由股份合作公司匯總工程結(決)算資料,委托中介機構進行審核。

        第十五條 補助資金撥付

        (一)總投資200萬元以上的補助項目開工后,可支付補助金額的30%,項目竣工后可支付補助金額的40%,余款待審核后一次性支付。

        (二)項目完成決(結)算審核后,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局根據審核報告核定補助金額。經審核的決算造價超過計劃總投資的,不再增加補助,按概算撥付。未達概算的,按審核決(結)算審定價核減補助金額。

        (三)總投資200萬元以下的城中村補助項目,補助金額根據審核報告一次性支付,補助金額由區城市更新和整備局向區財政局申請的部門經費中列支。

        (四)股份合作公司應在收到最后一筆補助款后10個工作日內,向區財政局申請辦理竣工財務決算批復。待批復后,將取得的財務批復復印,并加蓋股份合作公司公章后,送至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局登記。

        (五)城中村補助項目竣工后,工程項目由股份合作公司負責維護,工程檔案由股份合作公司負責保存,工程項目的產權關系不變,項目竣工經財務決算批復后,即該項目完成。

        第十六條 城中村補助項目獲得立項批復后,即納入深圳市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進行監督管理。建設單位每月28日前需進入該平臺的深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窗口填報項目月報,并書面向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局報告進度。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補助資金的監管:

        (一)補助資金的使用受區發展改革局、財政局、審計局等部門的監管。

        (二)區人大常委會依法對接受補助金額超過500萬元的建設項目進行監督。

        (三)區發展改革局、財政局負責監督檢查補助金額計劃的執行,并向區政府報告計劃執行情況。

        (四)補助資金由區發展改革局、財政局按照政府投資項目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五)區住房建設局對建設項目的工程招投標、施工許可、工程安全和質量等進行監督檢查。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根據其職責對建設項目進行監督檢查。

        (六)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局對建設項目的定性審核、工程招投標、工程進度、竣工驗收以及補助款支付等進行監管。

        (七)建設(項目)單位應在結算審核后20日內按要求完成竣工決算報告的編制,向規定的部門或機構提交決算審核資料,一個計劃項目原則上一次性編報決算。

        第十八條 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局每年就補助資金使用情況形成專題報告報區政府。

        第十九條 凡不按建設法規建設的項目,福田區一律不予資金支持。對違規建設、瞞騙補助金額等行為,一經發現,區紀委監委將嚴肅追究有關單位及股份合作公司相關人員的責任,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局有權要求股份合作公司退回已撥付的補助資金,取消該股份合作公司五年內再次申請補助資金的資格。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細則由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局負責解釋,自2021年9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為3年。原《深圳市福田區支持城中村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配套設施建設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自本實施細則發布之日起廢止。


      深圳市福田區鼓勵支持股份合作公司持續發展專項資金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緊抓粵港澳大灣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建設的發展機遇,積極推進福田區股份合作公司產業結構調整及產業優化升級,深化“物業城市”改革,提升城中村治理水平,引導股份合作公司通過探索多元化發展模式和經營方式提升市場競爭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結合福田區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主要鼓勵支持股份合作公司發展園區經濟、拓展優化配置產業用地空間、提升專業化物業管理水平、引入多元化企業、積極參與社區經濟文化建設與治理服務、引進或培育人才、開展鄉村振興等。

        第三條 區集體經濟發展服務署是福田區鼓勵支持股份合作公司持續發展專項資金的主管部門。

        第四條 本實施細則資金在區鼓勵支持股份合作公司持續發展專項資金中安排。由區集體經濟發展服務署在每年第三季度前對股份合作公司需支持的項目、事項等進行初審及匯總,上報區集體經濟發展指導委員會審定,列入下一年度政府支持計劃。

        第二章 資金申請基本條件

        第五條 申請區鼓勵支持股份合作公司持續發展專項資金的股份合作公司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從上年度至本年度申請之日,公司未發生群體性事件、越級上訪事件、造成惡劣影響的社會治安事件、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且公司主要管理人員未發生重大違法違紀或正被紀檢、司法機關立案偵查事件;

        (二)公司管理規范、制度健全,并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府規范性文件、公司章程進行經營管理,自覺接受政府部門監管與指導;

        (三)具備正確政治方向和意識形態;

        (四)不存在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相關規定的行為,包括:

        1.三年內在稅收、安全生產、環保、勞動等方面存在重大違法行為,受到有關部門行政處罰的;

        2.申報材料有弄虛作假情況的;

        3.三年內存在違規申報使用政府資金、商業賄賂、不良信用記錄等情況的;

        4.因被起訴或者被申請仲裁等原因,項目涉及糾紛且經專業意見分析認為明顯存在不利后果,或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

        5.其他不應給予資助的情形。

        第三章 支持內容

        第六條 鼓勵支持股份合作公司發展園區經濟

        (一)支持鼓勵區屬單個或多個股份合作公司以直接投資、參股或合伙等形式,在福田轄區以外地區投資發展產業園區或項目(包括新建、收購等)。對股份合作公司在異地投資的成長性高、自主創新性強、市場前景好的產業園區或項目,按照股份合作公司的實際投資額、投資占比,采取資金支持、貸款貼息等方式予以支持。

        (二)每年支持股份合作公司異地產業園區或項目發展資金總額為3000萬元[不含第六條(三)支持項目],每年資金總額存量不超過3000萬元。給予股份合作公司在異地發展的同一產業園區或項目最高不超過800萬元的資金支持。支持方法如下:

        1.對股份合作公司投資的異地產業園區或項目,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的貸款貼息支持,貸款貼息支持不高于實際發生的貸款利息;

        2.對股份合作公司投資的實際投資額在1000萬元以上(包括1000萬元)的異地產業園區,給予資金支持。

        (1)股份合作公司異地園區支持資金計算方法:

        某股份合作公司當年獲得的資金支持金額=〔(3000萬元-區財政當年貸款貼息總額)÷2÷∑(股份合作公司當年發展項目實際投資額×相應支持系數)〕×相應支持系數×某股份合作公司發展項目當年實際投資額+〔(3000萬元-區財政當年貸款貼息總額)÷2÷∑(股份合作公司異地園區建筑面積×相應支持系數)〕×相應支持系數×某股份合作公司異地園區建筑面積。

        (2)支持系數:

        ①股份合作公司在市外投資的產業園區中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經核定的工程預(概)算金額達到1億元以上(包括1億元),其支持系數為5;

        ②股份合作公司在市外投資的產業園區中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經核定的工程預(概)算金額在1億元以下,其支持系數為4;

        ③股份合作公司在市內投資的產業園區中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經核定的工程預(概)算金額達到1億元以上(包括1億元),其支持系數為4;

        ④多個股份合作公司聯合投資的異地發展產業園項目,其支持系數為4;

        ⑤股份合作公司在市內投資的產業園區中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經核定的工程預(概)算金額在1億元以下,其支持系數為3;

        ⑥股份合作公司在市外投資農、林、牧、漁等農業項目,其支持系數為3;

        ⑦股份合作公司在市內投資的產業園區,由工業用途轉型升級為商業或住宅用途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其支持系數為2;

        ⑧股份合作公司在異地產業園區的環境綜合整治項目,其支持系數為1。

        (三)對股份合作公司投資中央、省、市重點鼓勵支持發展地區的異地產業園項目或重大合作項目,給予股份合作公司實際投資金額50%以內且不超過5000萬元的支持。該項支持須上報區政府專項研究審定。

        (四)對產業園區發展中遇到的產業規劃、人才引進、園區管理、項目投資、招商引進等問題,給予業務指導。

        第七條 鼓勵支持股份合作公司拓展優化配置產業用地空間

        (一)股份合作公司引進第三方機構針對我區導向產業進行產業空間規劃設計,預留重點產業發展空間的,一次性給予其規劃設計費50%以內且不超過100萬元的支持。

        (二)股份合作公司利用自有土地,自主開發城市更新項目的,一次性給予項目扶持資金200萬元。

        (三)股份合作公司利用自有土地或建筑,改造或建設商務樓宇、產業空間、產業配套住房,建筑面積達到1萬平方米以上、主要用于出租(占建筑面積70%或以上)的,一次性給予改造或建設造價30%以內且不超過500萬元的支持,并給予項目實際支付貸款利息50%以內且不超過300萬元的支持。

        (四)股份合作公司結合區產業規劃建設,為轄區企業、人才及行業協會、區級以上雙創基地、人才工作站等提供保障性住房、人才公寓、園區餐廳用房等多種形式的產業配套住房的,一次性給予配套建設費30%以內且不超過500萬元的支持。

        (五)股份合作公司將舊村屋、舊工業區、舊商住區改造為高科技產業園、創新產業園、文化產業園、特色產業園及其他優質產業園的,一次性給予公司因園區改造造成的租金損失(按改造前租賃合同計算)50%的支持,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六)股份合作公司將自有土地、物業等整體租賃、轉讓給政府相關部門或政府相關部門引進的企業進行產業空間改造和拓展優化,一次性給予不超過100萬元的支持。

        第八條 鼓勵支持股份合作公司提升城中村專業化物業管理水平

        (一)支持股份合作公司推進城中村城市化管理服務全面覆蓋,對股份合作公司積極開展城中村統建樓、小產權房、村民自建樓等樓棟集約化托管管理工作,給予資金支持。股份合作公司的物業管理經營實體或其引入的專業物業服務企業實施城中村樓棟托管,托管規模不低于20棟,且已成立城中村物業管理綜合服務中心的,按每棟每年5000元予以資金支持,每年給予該公司此項支持不超過200萬元。累計支持時間不超過3年。

        (二)股份合作公司物業管理經營實體在經營管理中為擴大業務范圍而進行資金投入的,一次性給予實際投資額49%的資金支持,支持金額不超過200萬元。

        第九條 鼓勵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多元化發展

        (一)股份合作公司在高新技術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文化創意產業、現代服務業等領域自主興辦實業,累計投資額(截至申請之日)100萬元以上的,一次性給予該企業當年營業收入的5%且不超過300萬元的支持。

        (二)股份合作公司以土地、物業、資金、租金等形式,通過自辦或參股的方式,在高新技術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文化創意產業、現代服務業等領域進行投資且實際投資額達到100萬元的,一次性給予實際投資額的30%且不超過300萬元的支持。

        (三)股份合作公司以土地、物業、資金等形式,參與區重點建設項目及公共服務設施建設項目的(含學校、養老中心、日間照料中心、學生午托中心、圖書館、博物館、活動中心、殘疾人康復中心、道路、鐵路、生活垃圾或污水處理點等),一次性給予股份合作公司實際投資額40%且不超過500萬元的補助。后續由股份合作公司實際維護運營的,每年結合運維實際費用、面積等因素綜合考慮后予以適當補助,具體補助金額報區集體經濟發展指導委員會會議審定。

        (四)鼓勵股份合作公司積極參與政府職能轉變過程中轉移出來的公共及便民服務項目,對于股份合作公司通過自辦或與社會力量合辦社區服務實體等形式,參與社區清掃保潔、垃圾清運、老人照料中心、學生午托中心、圖書館等相關管理服務的,一次性給予公司實際投資額的30%且不超過300萬元的支持。

        (五)鼓勵股份合作公司參與國家“一帶一路”、粵港澳大灣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等戰略建設項目,對于股份合作公司參與上述項目建設的,一次性給予實際投資額30%以內且不超過300萬元的支持。對于股份合作公司涉及上述項目建設的貸款,給予實際支付利息的50%以內且不超過300萬元的貼息支持。

        (六)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充分利用當地歷史文化遺產、良好自然環境等旅游資源,因地制宜發展生態、文化、休閑、觀光等高端旅游產業,在有效保護環境資源的前提下,對人文景觀進行挖掘、開發,通過自主或與企業、社會機構合作設立博物館、文化旅游景點、圍村文化體驗場所等文化設施,開發各具特色的旅游投資項目及配套產品,打造文化旅游和生態旅游品牌。一次性給予股份合作公司進行配套改造及基礎設施建設實際投資額30%以內且不超過500萬元的支持。

        (七)支持股份合作公司發展高端產業。對于股份合作公司以土地、物業、租金、資金等形式,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行業協會等合作建設研發平臺和科技創新載體,建設產業關鍵共性技術創新平臺,為核心技術、共性技術、關鍵技術的研發和攻關提供空間保障和配套服務的,一次性給予股份合作公司實際投資額30%以內且不超過500萬元的支持。

        (八)鼓勵股份合作公司參加政府、相關行業或協會組織舉辦的國內外展會、項目推介、合作交流活動。參加國內由政府、相關行業或協會組織的地級市以上展會、項目推介會、合作交流會等,給予實際費用49%以內且不超過50萬元的支持;參加國際展會、項目推介會、合作交流會等,給予實際費用49%以內且不超過100萬元的支持。

        (九)支持股份合作公司開展行業交流活動,對于股份合作公司聘請經資金主管部門備案同意的行業組織開展服務活動,對舉辦服務活動所發生的實際費用每年給予49%以內且不超過50萬元的支持。

        上述(一)至(七)的項目須實際運營1年以上且至申請之日仍正常運作。

        第十條 鼓勵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引入企業

        (一)對股份合作公司利用自身物業自主或配合區委區政府相關工作引進“三統一”企業(即注冊、運營、納稅均在福田區的企業),所引進企業的年營業收入超過500萬元的,每引進一家企業給予該股份合作公司20萬元的支持。引進在福田區納統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給予該股份合作公司10萬元的支持。

        (二)對股份合作公司引進大型商業連鎖企業的,每新開一店(含配送中心),按以下標準給予一次性資金支持:經營面積1萬平方米以上2萬平方米以下的,支持40萬元;經營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3萬平方米以下的,支持60萬元;經營面積3萬平方米以上5萬平方米以下的,支持80萬元;經營面積5萬平方米以上的,支持100萬元。

        (三)對股份合作公司引進新建酒店,按以下標準給予一次性資金支持:引進新建四星級酒店,支持200萬元;引進新建五星級酒店的,支持300萬元。

        (四)對股份合作公司引進米其林三星、二星、一星餐廳,按級別從高至低一次性給予公司支持50萬元、30萬元、10萬元。

        第十一條 鼓勵支持股份合作公司積極參與社區經濟文化建設與治理服務

        (一)對股份合作公司主題規劃給予支持。股份合作公司自主或聘請第三方咨詢機構對所在轄區進行主題規劃和方案設計,在方案通過專家可行性評審后,一次性給予咨詢費30%的資金支持,支持金額不超過50萬元。

        (二)對股份合作公司主題建設給予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對所在轄區的主題發展方案確認并獲得通過后,對股份合作公司根據主題方案進行整治和基礎配套建設,一次性給予建設改造費30%的資金支持,支持金額不超過500萬元。

        (三)鼓勵股份合作公司主動開展社區文化、體育活動。對股份合作公司在開展活動中的開支,按實際開銷給予49%資金支持,支持金額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四)對沒有政府物業的城中村,鼓勵股份合作公司有償出租自有物業作為政府機構(社區工作站、警務室等)的辦公場所及配套服務設施。租賃面積原則上不超過1100平方米,情況特殊可放寬至1500平方米;租賃價格以政府租賃管理部門公布的房屋租賃指導價為參照依據,結合地段、樓層、功能作適當調整。

        (五)鼓勵股份合作公司主動無償提供自有物業作為社區文化、體育、關愛老人小孩等活動場所。對主動無償提供自有物業的股份合作公司,參照《深圳市福田區政府物業資產管理辦法》(福府規〔2018〕1號)中對社區配套物業面積的標準,一次性給予該公司不超過50萬元的支持,具體補助金額根據物業面積報區集體經濟發展指導委員會會議審定。

        (六)鼓勵股份合作公司發揮在社區治理服務中的獨特作用,積極參與配合區有關部門開展社區文化、體育活動。對股份合作公司在社區文化、體育活動中的開支,由區相關部門按相關規定核實后給予支持。

        第十二條 鼓勵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引進或培育人才

        (一)對股份合作公司聘用人才且該員工實際在崗工作1年以上的,按以下標準給予支持,每名人才累計支持時間不超過3年。

        1.具有全日制大學本科學歷同時獲得學士學位的原村民,每人每年2萬元;

        2.具有技師職業資格證書、中級職稱、碩士學位或研究生學歷的,每人每年3萬元;

        3.具有高級技師職業資格證書、高級職稱、博士學位或者引進非原股民擔任股份合作公司下屬經營部、分公司、子公司主要負責人管理職務的,每人每年8萬元;

        4.經市、區政府評定的“領軍人才”、“高層次人才”、“福田英才”等高層次人才,每人每年10萬元。

        (二)鼓勵股份合作公司引入職業經理人制度。對股份合作公司聘用具有職業經理人資格認證或物業管理師資格認證的人員實施企業經營管理的,且該職業經理人實際在崗工作1年以上的,給予該公司每名職業經理人每年10萬元的資金支持。對聘用具有世界500強企業總部及公司部門總監級以上崗位任職經驗的人員擔任職業經理人,每年給予該公司每名職業經理人20萬元的資金支持。累計支持時間不超過3年。

        (三)對股份合作公司在職經營管理人員積極參加學歷教育,并在本辦法有效期內獲得國家承認的國內大專或本科學歷的,一次性給予全額學費支持。

        (四)對股份合作公司聘請財務、法律、稅務、物業管理等專業機構,按實際支出給予支持,最高不超過20萬元,累計支持時間不超過3年。

        (五)對股份合作公司引進專業機構進行公司經營、戰略發展規劃設計、項目推進指導、人力資源服務等 ,一次性給予實際開銷49%以內且不超過100萬元的支持。

        (六)加強股份合作公司的職業培訓,為股份合作公司經營管理層、中層干部、基層工作人員提供多層次的職業培訓。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參與政府、相關行業、協會組織主導的培訓交流活動或自主開展業務技能培訓活動,視項目開展情況,給予單項實際開銷49%且不超過50萬元的支持,每年每公司累計不超過100萬元。

        第十三條 鼓勵支持股份合作公司開展鄉村振興

        (一)股份合作公司主動與福田區對口的幫扶地區開展結對子幫扶項目的,按照股份合作公司實際投資額給予30%且不超過500萬元的支持。

        (二)按照市、區對口幫扶總體方案,參與產業園區、中心城區、基礎設施、民生社會事業等領域建設項目,按照建設實際投資額10%且不超過500萬元的項目支持。

        第十四條 其它

        (一)股份合作公司經區政府確定為試點改革單位,并按要求開展改革工作的,一次性給予該公司50萬元試點改革工作經費支持。

        (二)股份合作公司按公司章程及相關條例開展換屆離任審計、資產評估,或區政府要求股份合作公司進行財務年度審計、清產核資、專項審計等,按實際產生費用的40%給予支持,最高不超過30萬元。

        (三)股份合作公司利用物聯網、云計算、三網融合等信息技術應用示范項目,或搭建信息化服務平臺、招商引資服務平臺、學習培訓服務平臺等,一次性給予實際投資額20%以內且不超過100萬元的支持。

        第四章 申請與受理

        第十五條 福田區鼓勵支持股份合作公司持續發展專項資金項目的申請,由各股份合作公司直接如實申報,區集體經濟發展服務署負責全年受理。當同一項目符合本細則多款支持情形,僅按最高支持款項給予支持。

        第十六條 股份合作公司支持項目申報原則上應提交以下材料(支持內容章節中已規定相關程序的項目除外):

        (一)項目支持資金申請表;

        (二)項目支持資金申請報告;

        (三)項目有關資質、合同、證明等材料。

        第五章 審批及撥付

        第十七條 區集體經濟發展服務署受理股份合作公司申請后,聯合區財政局、工業和信息化局及支持項目涉及的相關職能部門,必要時聘請專業中介機構,開展實地審查工作。實地審查后,區集體經濟發展服務署出具初審意見,經征求區財政局、工業和信息化局及支持項目涉及的相關職能部門意見后,報區集體經濟發展指導委員會審議。

        第十八條 支持產業發展項目及支持資金經審議通過后,納入區集體經濟發展服務署下一年度部門預算,按相關規定將款項撥付給獲得支持的股份合作公司。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獲得支持的股份合作公司,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對政府支持資金進行會計核算,并向區集體經濟發展服務署報送非事后補助項目資金落實程序、項目進度報告、項目完成報告等相關資料,接受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股份合作公司獲得的支持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如發現以虛假項目騙取支持資金等事項,區集體經濟發展服務署及財政局應依法及時追回已核撥的財政資金,取消該股份合作公司下一年度享受資金支持的資格,并視情節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獲得支持的股份合作公司,應設立專戶,專款專用,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第二章第九條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第二十二條 區集體經濟服務署負責把握區鼓勵支持股份合作公司持續發展資金支持的政治方向,確保意識形態安全;接受支持資金的股份合作公司對區鼓勵支持股份合作公司持續發展資金使用的政治方向和意識形態負責。

        第二十三條 由區集體經濟發展服務署牽頭,聯同區財政局對本實施細則中所涉及支持資金的使用,進行動態跟蹤指導和監管。

        第二十四條 區集體經濟發展服務署會同第三方機構、相關街道辦事處等部門,對支持資金的使用情況、支持項目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開展績效評價并形成報告,報區集體經濟發展指導委員會,同時抄送區財政局、工業和信息化局、審計局。

        第二十五條 對于在資金管理運作過程中弄虛作假、以權謀私,造成重大損失的,將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由區集體經濟發展服務署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1年9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為3年,原《深圳市福田區鼓勵支持股份合作公司持續發展的實施細則》自本實施細則發布之日起廢止。在本實施細則施行前股份合作公司已經開展的福田區股份合作公司發展園區經濟、拓展優化配置產業用地空間、提升城中村專業化物業管理水平、多元化發展、引入企業等本細則所列項目,適用本實施細則;本區以往相關規定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以本實施細則為準。


      深圳市福田區股份合作公司社會治安補助資金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深圳市福田區支持股份合作公司發展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區集體經濟發展服務署是福田區股份合作公司社會治安補助資金的責任管理部門,區其他部門按《意見》有關規定履行職責。

        第三條 福田區對股份合作公司協助做好城中村社會治安管理工作給予補助,補助資金由區財政部門納入年度預算。

        第二章 支持額度與分配方法

        第四條 每年從區財政給予福田區股份合作公司社會治安費用支出補助總計3800萬元。補助金額視財政狀況可以酌情調整。

        第五條 具體分配方法

        (一)對已基本完成舊村改造的漁農股份合作公司給予社會治安費用支出補助120萬元。

        (二)其余福田區股份合作公司的社會治安補助金額根據各股份合作公司所承擔的社會治安工作量,運用因素加權平均計算法則,按照社會管理人口、占地面積、治安費用支出、股民人數等四項指標,分別實行45%、20%、25%、10%加權平均法計算各公司應補助的資金。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計算公式.png

        (三)社會管理人口、占地面積數據的內涵及數據提供要求

        1.社會管理人口:指城中村范圍內實際居住的深圳戶籍人口、非深戶籍內地人口、港澳臺人口和外國人等。該數據由區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提供。

        2.占地面積:指股份合作公司原城中村范圍內紅線地或藍線地面積,其中不包括城中村外因政府征地劃撥的紅線地面積。該數據結合2017年城中村紅線占地面積、各股份合作公司城市更新單元出讓開發建設用地面積進行計算,其中各股份合作公司城市更新單元出讓開發建設用地面積由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局提供。

        第三章 申請與受理

        第六條 社會治安補助資金所需書面材料:

        (一)由股份合作公司提供書面材料

        1.經轄區派出所審核并出具意見的社區治安狀況匯報(包括社區發案率、社區民眾滿意度等);

        2.社會治安費用報告(包括上年度社會治安管理費用實際支出明細、上年度社會治安補助資金使用情況、本年度社會治安補助資金申請、本年度社會治安管理費用支出計劃、公司當年從事社會治安工作人員花名冊等內容)。

        (二)由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局提供書面材料

        城中村范圍內占地面積相關數據。

        (三)由區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提供書面材料

        城中村范圍內社會管理人口數據。

        第七條 區集體經濟發展服務署于每年第一季度受理股份合作公司社會治安補助資金申請,發函至相關數據提供部門,對該資金申請相關資料進行收集與審查。

        第四章 審批及撥付

        第八條 區集體經濟發展服務署對股份合作公司所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后,按照本實施細則中社會治安補助資金的計算方法,形成當年社會治安補助資金分配方案,報分管區領導審批。

        第九條 當年社會治安補助資金分配方案經分管區領導審批后,區集體經濟發展服務署向區財政部門遞交撥付計劃,并按照規定撥款至各股份合作公司。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條 社會治安補助資金的用途。

        (一)社會治安方面直接經費支出,包括相關人員工資、福利支出、有關工作費用等。

        (二)社會治安方面設備、裝備等技防投入費用。

        (三)社會治安方面人員培訓費用。

        (四)社會治安方面的宣傳教育費用。

        (五)社區治安突擊行動、重大活動的專項費用。

        第十一條 補助資金的使用原則:各股份合作公司本身用于正常經營活動中的各項費用,不可從補助資金中支出;申請使用補助資金的股份合作公司應首先制定詳細的項目安排與資金使用計劃。

        第十二條 獲得支持的股份合作公司,應設立專戶,專款專用,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第二章第九條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第十三條 接受補助資金的各股份合作公司應在區委政法委、福田公安分局、相關街道辦事處等的指導和幫助下,積極加強對轄區內社會治安管理工作,認真履行社會治安管理職能,保證轄區內的社會治安環境形勢良好。對于不認真履行社會治安管理職能,造成轄區內社會治安狀況比上年明顯下降的公司,在下年審核該公司的補助資金申請時,將酌情核減,并責成有關公司負責人進行整改。

        第十四條 區集體經濟服務署負責把握社會治安補助資金資助的政治方向,確保意識形態安全;接受補助資金的股份合作公司對社會治安補助資金使用的政治方向和意識形態負責。

        第十五條 為了提高使用效益,確保專款專用,避免浪費,在補助資金使用的過程中,區集體經濟發展服務署要進行動態跟蹤指導和監管。

        第十六條 區集體經濟發展服務署每年就補助資金的使用情況形成報告,報區集體經濟發展指導委員會審查,同時抄送區財政局。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由區集體經濟發展服務署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1年9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為3年。原《深圳市福田區股份合作公司社會治安補助資金實施細則》自本實施細則發布之日起廢止。本區以往相關規定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以本實施細則為準。


      深圳市福田區股份合作公司深埋綠化地扶持補助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福田區深埋綠化地(含骨灰樓,以下簡稱深埋綠化地)維護管理,全面推進福田綠色殯葬、生態殯葬事業發展,根據《深圳經濟特區殯葬管理條例》《福田區政府投資項目全過程管理辦法》和《深圳市福田區支持股份合作公司發展的若干意見》有關要求,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扶持轄區股份合作公司開展深埋綠化地改造、維護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項目管理

        第三條深埋綠化地是指將轄區歷史舊墳遷移至指定區域深埋并植樹綠化的用地。深埋綠化地公共配套設施項目包括盤山道路、停車場、山體護坡、護欄石階、地塊綠化、排水系統、骨灰樓、引導標識等。

        第四條股份合作公司應配備相應管理人員加強日常維護管理,定期對公共配套設施的陳舊老化、安全隱患等進行排查整治;發現有破損、殘缺或者其他妨礙公共配套設施正常運行的情況,股份合作公司應當及時修復或者排除障礙,保持深埋綠化地公共配套設施完好和正常運行,杜絕安全事故。

        第五條股份合作公司應按照各級政府有關規定完善深埋綠化地管理制度,并在顯眼位置鑲嵌公開,嚴禁私刻亡者姓名及相關資料等標識墓碑,嚴禁違規修建或擴建原有深埋綠化地,嚴禁修建宗族墓地和封建迷信設施,嚴格限定骨灰墓穴最大面積(1平方米),并梯度填埋綠化,綠化率要達到90%以上。

        股份合作公司管理人員在維護管理過程中,發現違反規定安葬、私自遷墳、破壞深埋綠化地植被或公共配套設施等違法違規行為,應及時制止,同時向街道辦事處和區相關部門報告。

        第三章 項目劃分

        第六條深埋綠化地改造、維護和管理資金超過福田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標準的,根據《福田區政府投資項目全過程管理辦法》《福田區支持城中村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配套設施建設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予以資助。

        第七條深埋綠化地改造、維護和管理資金在福田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標準以下的,由股份合作公司向街道辦事處遞交申請資料,由街道辦事處進行現場勘查并提出初審意見后報區民政局審批,補助資金在區民政局年度殯葬工作預算經費中列支。

        第四章審批程序

        第八條 深埋綠化地改造、維護和管理資金屬于區民政部門年度殯葬工作預算經費列支的,由股份合作公司向所在街道辦事處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深埋綠化地管理補助

        1.申請表;

        2.申請書,說明申請事由及上一年度資金支出明細;

        3.上一年度人工費、水電費、蟲害消殺等相關費用支出憑證。

        股份合作公司在完成上一年度深埋綠化地管理費用支出工作后,向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該項目經辦事處核準相關費用后報區民政局審批,經批準后,由區民政局給予補助,補助額不超過經核實款項的40%,補助費用最高不超過20萬元。

        (二)綠化維護補助

        1.申請表;

        2.深埋綠化地紅線圖,并圈出需要維護面積所在位置;

        3.綠化地損毀處佐證材料(現場圖片或視頻材料)。

        股份合作公司在每年度11月份,向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街道辦事處對綠化地損毀面積進行核實后報區民政局審議,經批準后股份公司在年底前對損毀處進行復綠,街道辦事處對復綠情況進行核實,提出審核意見并報福田區民政局審批,經批準后,由區民政局參照城管部門一級公園綠地管養指導標準給予補助,補助額不超過經核實款項的49%。

        (三)工程項目補助

        1.申請表;

        2.項目建設方案。內容包括項目建設單位和工程責任人,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和依據,擬建地點,擬建規模等;

        3.經專業機構確認費用的工程造價資料;

        4.施工、建設、設計、監理等部門的驗收報告。

        股份合作公司在實施深埋綠化地工程項目前,需向街道辦事處、區民政局提前申報上述建設方案、工程造價資料,獲批準后方可開始施工。項目完成后,股份合作公司向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該項目經街道辦事處核實有關費用后報區民政局審批,經批準后,由區民政局給予補助,補助額不超過經核實款項的49%。

        街道辦事處收到股份公司深埋綠化地管理補助、綠化維護補助、工程項目補助申請后,于10個工作日內進行現場勘查并提出審核擬辦意見后報區民政局審批,區民政局于5個工作日內完成查證工作并提出審批意見。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九條區民政局為區深埋綠化地維護管理監管部門,負責對部門年度殯葬工作預算經費核撥,在有關街道辦事處配合下,對股份合作公司補助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動態跟蹤監管。

        股份合作公司應落實深埋綠化地的維護管理,補助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對違規使用、瞞騙補助資金等行為,由相關街道辦事處責成股份合作公司負責人進行整改,區民政局負責追回已撥付的補助資金。有違規使用、瞞騙補助資金等行為的股份合作公司,自出具審定結果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補助申請的,不予受理。

        第十條 區民政局每年就補助資金的使用情況報福田區殯葬管理聯席會議審查,同時抄送區集體經濟發展服務署。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一條本實施細則由區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實施細則自2021年9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為3年。原《福田區股份合作公司深埋綠化地扶持補助管理實施細則》自本實施細則發布之日起廢止。本實施細則施行后本區相關規定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以本實施細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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