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深圳市福田區已出讓國有土地上臨時建筑管理辦法》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23-12-19 17:32 來源 :福田區政府辦公室
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直屬各單位,市駐區各單位:
《深圳市福田區已出讓國有土地上臨時建筑管理辦法》已經區政府八屆四十二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福田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12月19日
深圳市福田區已出讓國有土地上臨時建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福田區已出讓國有土地上的臨時建設行為,加強對福田區已出讓國有土地上臨時建筑的管理,保護有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深圳市城市規劃條例》《深圳市臨時用地和臨時建筑管理規定》(市政府令第149號)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福田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福田區內已出讓國有土地上臨時建筑的審批、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三條 對已出讓國有土地上臨時建筑的審批、管理和監督工作,應堅持規劃控制、功能管制、保護生態的原則,嚴格審批、嚴格管理。
第二章 機構職責
第四條 福田區規劃土地監察局(以下簡稱“區規劃土地監察局”)是轄區內已出讓國有土地上臨時建筑的主管部門,負責已出讓國有土地上臨時建筑申請的受理、審查、審批及監督管理等具體工作,主要承擔以下職責:
?。ㄒ唬┴撠熞婪ㄖ贫ê托抻喐L飬^已出讓國有土地上臨時建筑審批管理的相關政策;
?。ǘ┦芾硪殉鲎寚型恋厣吓R時建筑的申請并進行審核;
(三)組織、協調相關單位對已出讓國有土地上臨時建筑申請進行核查;
?。ㄋ模┙⑴_賬,對已出讓國有土地上臨時建筑實行動態跟蹤管理;
(五)指導、監督各街道辦事處對已出讓國有土地上臨時建筑的日常監督檢查、到期拆除等工作;
?。┓?、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福田管理局、市生態環境局福田管理局、區住房和建設局、區應急管理局、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局、區水務局、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等市政府工作部門福田派出機構、福田區政府工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相互配合、開展對已出讓國有土地上臨時建筑的審批、管理和監督工作。
各街道辦事處負責對已批的已出讓國有土地上臨時建筑進行日常監管,對建設和使用過程中出現的違法改建、擴建,未按照審批內容建設,擅自改變使用功能等違法行為進行查處;負責對逾期未拆除的臨時建筑依法進行查處,以及職責范圍內的其他有關工作。
第六條 區規劃土地監察局應當與相關市政府工作部門福田派出機構、區政府其他相關工作部門、各街道辦事處建立相互告知機制,告知內容包括已出讓國有土地上臨時建筑的規劃許可等信息,確保信息互通共享。
第三章 建設要求
第七條 已出讓國有土地上可建設的臨時建筑包括:
?。ㄒ唬┘毙璧墓卜张涮自O施;
?。ǘ┦┕せ蚩辈祛惻R時建筑;
(三)經區產業部門或相關主管部門認定,在已出讓工業倉儲用地上因生產急需搭建的臨時配套設施;
?。ㄋ模﹩为毥ㄔO的為商品房展銷服務的樣板房、售樓處等;
?。ㄎ澹┮蛑卮蠊怖嫘枰ㄔO的臨時建筑;
(六)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臨時建筑。
第八條 除建設項目施工、地質勘查以及急需的公共服務配套設施需要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建設或批準建設臨時建筑:
?。ㄒ唬┯绊憞量臻g規劃等各層次規劃實施的;
?。ǘ┮蚜腥氤鞘型恋卣麄漤椖?、城市更新項目、城中村(舊村)整體拆建改造范圍及近期需要埋設市政管線路段的;
?。ㄈ┏鞘锌焖俚缆?、市政道路等公共服務設施和市政公用設施用地范圍內的;
(四)影響防洪、泄洪及河堤結構安全的;
(五)壓占城市給排水地下管線及設施,或壓占城市電力、電信、燃氣等地下管線的;
(六)位于地質災害易發區且未做好相關防御工作、未消除安全隱患或存在礦產壓覆的;
(七)位于福田中心區范圍內的;
?。ò耍┓伞⒎ㄒ幒鸵幷乱幎ǖ牟坏媒ㄔO或批準建設臨時建筑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七)項福田中心區指北至蓮花路,南至濱河路,東至彩田路,西至新洲路所圍合的區域。
第九條 除建設工程項目紅線范圍以內的施工類臨時建筑外,在已出讓國有土地范圍內進行臨時建設的,必須依本辦法辦理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取得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方可建設。
第十條 在已有建筑物的土地上新建臨時建筑的,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申請人應當取得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的書面同意,并且必須取得受到臨時建筑項目建設和使用直接影響(含通風、采光、氣味、光污染、給排水、通行等)的業主的書面同意。
在住宅區內增建臨時建筑的,除應遵守前款規定外,區規劃土地監察局還應在許可前組織聽證或在住宅區公共區域公示增建臨時建筑的相關申請資料,公示期限為十五日。公示或者聽證工作由項目所在街道辦事處予以協助。
第十一條 在已出讓國有土地上進行臨時建設的,應當正確處理截水、排水、排污、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第十二條 已出讓國有土地上臨時建筑原則上不得臨街開門,建筑層數不超過兩層,總建筑高度原則上不超過12米。
因特殊工藝要求需增加層高和建筑高度的,應由相關區產業部門、申請人所屬主管部門或區政府指定的相關部門組織專題論證。經專題論證確認后,可按實際需要合理增加層高和建筑高度。
第十三條 已出讓國有土地上臨時建筑不得采用現澆鋼筋混凝土等永久性結構形式,如采用裝配式建筑,應選用方便拆除的結構形式。
第十四條 臨時建筑屋面色調色彩需與周邊建筑、環境相協調,不能破壞城市整體風貌。
第四章 申請、受理和審批
第十五條 申請已出讓國有土地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需提交以下資料:
1.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申請表;
2.申請人主體身份證明材料;
3.土地權屬證明(含宗地圖或紅線圖);
4.符合《深圳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房建類)報建文件編制技術規定》要求的設計文件;
第十六條 區規劃土地監察局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資料后,開展預審并同步將有關材料送各相關部門和單位征求書面意見。各相關部門和單位應在收到征求意見函之日起4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并將書面意見反饋至區規劃土地監察局。
?。ㄒ唬┦幸巹澓妥匀毁Y源局福田管理局負責核查臨時建筑所占用地的出讓信息等情況,核查涉及城鎮開發邊界、生態保護紅線的情況,是否處于地質災害危險區,是否涉及深圳市古樹名木保護范圍,以及負責職能范圍內的其他核查。
(二)市生態環境局福田管理局負責核查臨時建筑是否需要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以及負責職能范圍內的其他核查。
(三)區住房和建設局負責對臨時建筑結構安全設計、消防設計提出指導意見,并按規定受理臨時建設工程消防行政許可(備案),以及負責職能范圍內的其他核查。
?。ㄋ模﹨^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局負責核查臨時建筑是否影響城市更新計劃、土地整備計劃的實施,以及負責職能范圍內的其他核查。
(五)區水務局負責核查臨時建筑是否符合海綿城市管控指標要求,是否需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并報備,是否影響防洪泄洪,是否涉及水庫、河道管理范圍線、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線且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壓占城市給排水地下管線及設施,以及負責職能范圍內的其他核查。
?。﹨^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負責對涉及占用綠地、遷移或砍伐樹木的臨時建筑項目進行核查,以及負責職能范圍內的其他核查。
?。ㄆ撸┥钲谑懈L飬^消防救援大隊負責核查臨時建筑是否符合消防相關規定,以及負責職能范圍內的其他核查。
其他市政府工作部門福田派出機構、區政府其他工作部門、福田區各街道辦事處、福田區供電、供氣、供水等公共企事業單位負責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出具相關核查、研究意見。
第十七條 區規劃土地監察局收到各相關部門、單位的意見后進行綜合審查。
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等問題的,區規劃土地監察局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補正資料清單及補正期限,并告知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區規劃土地監察局依法受理申請并按以下情況分別報送審議:
?。ㄒ唬┦┕せ蚩辈祛惻R時建筑的規劃許可申請,由區規劃土地監察局通過局務會會議審議;
?。ǘ┏┕せ蚩辈祛愔獾钠渌愋鸵殉鲎寚型恋厣吓R時建筑由區規劃土地監察局初審后提請區臨時建筑規劃審批領導小組審議。
第十八條 區規劃土地監察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區規劃土地監察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區規劃土地監察局作出決定,依法需要聽證、專題論證、專家評審、檢驗、檢測、鑒定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十九條 區規劃土地監察局決定準予許可的,向申請人核發已出讓國有土地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決定不準予許可的,由區規劃土地監察局函復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 已出讓國有土地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其附圖應對臨時建筑的使用性質、位置、建筑面積、平面、立面、高度、結構形式、期限等作出明確規定。
第二十一條 已出讓國有土地上臨時建筑的批準使用期限不得超過2年且不得超過土地使用權剩余期限,從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發之日起計算。
使用期限屆滿確需延期的可申請延期一次,延期最長不得超過1年,且不得超過土地使用權剩余期限。
申請人擬申請延期的,在申請之前應取得并向區規劃土地監察局提交第三方專業機構針對結構安全出具的臨時建筑檢測鑒定或安全評估報告,以及針對消防安全出具的消防安全評估報告。
申請人應當在臨時建筑使用期限屆滿三十日前向區規劃土地監察局提出延期申請并提交以下資料:
1.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延期申請表;
2.申請主體身份證明材料;
3.土地權屬證明(含宗地圖或紅線圖);
4.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區規劃土地監察局收到延期申請和符合要求的資料后,依程序進行審查并在使用期限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期的決定。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臨時建筑施工期間應在現場顯著位置標示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總平面圖;建成使用前應在顯著位置設置標志牌,標志牌內容包含建設單位名稱、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文件名稱和編號、用地面積和建筑面積、使用功能和使用期限。
第二十三條 申請人是已出讓國有土地上臨時建筑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在臨時建筑的建設施工、運營管理、自行拆除等過程中承擔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申請人應當主動接受和配合區住房和建設局、區消防救援大隊、街道辦事處等有關部門的日常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申請人必須在臨時建筑使用期限屆滿前自行拆除臨時建筑,其中臨時施工用房和為商品房展銷服務的樣板房、售樓處,必須在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前自行拆除。
申請人應當按時、無條件、無償自行拆除一切臨時建筑,清理場地并恢復原地貌,拆除費用由申請人自行承擔。
第二十五條 已出讓國有土地臨時建筑在使用期內因城市建設要求而需要拆除的,申請人必須服從并且按規定時間自行拆除一切臨時建筑,清理場地并且恢復原地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申請人違法進行臨時建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轄區街道辦事處應依法查處:
(一)未經批準建設臨時建筑的;
?。ǘ┪窗凑张鷾蕛热葸M行臨時建設的;
?。ㄈ┡R時建筑物、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未自行拆除的;
?。ㄋ模┥米愿淖兣R時建筑使用性質和功能的;
?。ㄎ澹┢渌`反城市規劃建設臨時建筑的情形。
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區規劃土地監察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準,并給予警告;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申請屬于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許可。
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采取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已出讓國有土地上臨時建筑批準的,由原批準部門依法撤銷批準的文件,依法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施工或勘察類臨時建筑,是指在建設過程中服務于城市建設工程的各類臨時施工或勘察用房。
第三十條 本辦法規定的區規劃土地監察局實施規劃許可等工作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三十一條 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規范性文件對已出讓國有土地上臨時建筑有不同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區規劃土地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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