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衛生健康委關于印發深圳市中醫重點學科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21-08-11 18:23來源 : 深圳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深衛健規〔2021〕2 號
各有關單位:
為了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深圳市中醫重點學科的建設和管理,提高中醫重點學科整體水平,促進全市中醫藥事業可持續發展,我委制定了《深圳市中醫重點學科建設管理辦法》,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1年7月8日
深圳市中醫重點學科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深圳市中醫重點學科的建設和管理,提高中醫重點學科整體水平,促進全市中醫藥事業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規定并結合深圳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深圳市市級中醫重點學科的評審、建設和管理。
市級中醫重點學科,是指符合本市市級中醫重點學科建設規劃,由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評審確定,中醫藥特色明顯,整體實力處于市內領先水平或者具有較大的發展潛力和輻射帶動作用,通過重點扶持和建設有望達到省內先進水平以上的學科或者在市內處于先進水平、特色優勢明顯的學科。
市級中醫重點學科包括市級中醫臨床重點專科和市級中醫特色專科。
第三條 市級中醫重點學科應當遵循中醫藥發展規律,傳承創新發展中醫藥精髓,按照整體規劃、合理布局、鼓勵先進、分類實施的原則,引領本市中醫藥臨床服務水平的整體提升,滿足市民不同層次中醫需求。
第四條 市級中醫重點學科采取自愿申報、平等競爭、擇優扶持、定期考評、系統管理的建設發展模式。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市級中醫重點學科建設的組織領導、統籌規劃等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市級中醫重點學科建設規劃、管理制度、評審以及績效評估指標;
(二)發布市級中醫重點學科建設項目申報指南,組織項目評審,建立市級中醫重點學科管理信息庫;
(三)組織開展市級中醫重點學科建設指導、績效評估、周期驗收及監督檢查等;
(四)對市屬醫療機構、社會辦醫療機構的市級中醫重點學科進行統籌管理;
(五)協同各相關部門,共同保障市級中醫重點學科的建設。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成立市級中醫重點學科建設專家委員會,負責參與中醫重點學科相關政策制定,對中醫重點學科建設規劃、績效評估與管理提供專家咨詢、政策建議,以及開展相關課題研究工作。
第六條 各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對本區區屬醫療機構納入市級中醫重點學科建設管理的學科進行統籌管理,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申報要求審核區屬醫療機構的市級中醫重點學科申報項目,配合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做好項目申報和評審工作;
(二)按照本辦法規定,協調區財政部門落實本區市級中醫重點學科的財政補助資金,督促本區區屬醫療機構落實自籌配套資金;
(三)加強市級中醫重點學科建設監督管理,配合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做好督導檢查、績效評估和周期驗收等工作。
第七條 市級中醫重點學科建設單位(以下簡稱建設單位)負責本單位市級中醫重點學科的建設和管理工作,并應當設立或者指定職能科室承擔市級醫學重點學科的日常管理工作。建設單位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本單位市級中醫重點學科建設規劃、管理制度與和配套措施,規范本單位市級中醫重點學科的管理;
(二)配合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做好市級中醫重點學科的評審、績效評估和監督檢查工作,按照要求定期報送相關數據、報告學科建設開展情況等;
(三)依法依規使用財政資金,落實本單位市級中醫重點學科建設自籌配套資金,及時解決建設中遇到的問題,并提供資源和制度保障。
第八條 市級中醫重點學科的依托科室是學科建設的責任科室。學科帶頭人是市級中醫重點學科的直接責任人,全面主持市級中醫重點學科建設發展相關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主持制定本學科發展規劃、重點發展方向和建設任務、年度工作計劃和管理制度等;
(二)負責本學科建設經費的核算,按照財務規定和本學科建設需求編報經費預算,并嚴格執行預算管理,保證專款專用;
(三)主持制定并落實本學科人才培養和引進計劃、本學科人員績效考核方案,完成各項學科建設目標和任務,對本學科的建設成效負責。
第三章 申報與評審
第九條 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根據市級中醫重點學科建設規劃和工作安排,每五年開展一期市級中醫重點學科建設項目的申報和評審等工作,每期評審確定80個市級中醫重點學科。
第十條 申報市級中醫重點學科的醫療機構(以下簡稱申報單位)應當規范設置中醫臨床科室(含中西醫結合,下同),并具備支撐市級中醫重點學科發展所需的場所、人員、資金等配套條件,對學科建設有具體規劃、目標和管理制度,重視人才隊伍建設,申報的學科名稱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以及申報要求。
第十一條 申報市級中醫臨床重點專科,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報單位為我市依法設立的三級醫院,學科的依托科室應當獨立規范設置三年以上且運行良好;
(二)學科具有較強的解決疑難危重癥能力或者臨床研究能力、技術應用轉化能力,或者能為其他學科提供支撐服務,在中醫學術思想、臨床診療技術、服務能力水平、醫療機構中藥制劑或者科研創新能力等方面達到本市領先水平;
(三)學科帶頭人應當為本單位全職在崗中醫藥(含中醫護理,下同)專業技術人員,從事的中醫臨床專業與其申報學科、專業相一致,在廣東省或者本市有一定學術影響力,在本學科具有較高學術地位。
(四)學科成員人才梯隊結構合理。
第十二條 申報市級中醫特色專科,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申報單位為我市依法設立的二級以上醫院,學科的依托科室應當獨立規范設置三年以上且運行良好;(二)學科在中醫學術觀點、臨床診療技術或者醫療機構中藥制劑等方面達到本市領先水平,且對三個以上病種的臨床診斷、治療技術有獨特見解和方法,或者在某一病種的中醫學術思想有一定見解、有獨特治療技術或者方藥,且形成辨證論治與專病專方專藥的有機結合;(三)學科帶頭人應當為本單位全職在崗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從事的中醫臨床專業與申報學科、專業相一致,在本市本學科具有一定的學術引領地位。
第十三條 市級中醫重點學科的申報和評審工作按照下列程序開展:
(一) 申報。申報單位按照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發布的申報要求組織本單位的學科申報工作。市屬醫療機構和社會辦醫療機構直接向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申報;區屬醫療機構向所屬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申報,由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核實并出具意見后,統一上報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二)初審。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根據本辦法及申報要求對申報單位及其申報學科進行審查,經初步審查符合條件的進入評審環節。
(三)評審。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組織專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申報學科及其申報單位的綜合水平、優勢地位、發展潛力,整體建設目標的合理性、可行性,重點發展技術的先進性、科學性以及經費預算等方面進行評審,必要時組織現場核查,綜合形成專家評審意見。
(四)確定。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根據專家評審意見,綜合考慮市級中醫重點學科建設規劃、醫療資源分布和各單位學科建設需求等情況,確定市級中醫重點學科建設項目名單。
第四章 建設管理
第十四條 市級中醫重點學科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收到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的項目確定文件一個月內制定本單位各學科的建設任務計劃書(以下簡稱任務書),明確學科發展重點方向、建設目標、年度發展計劃等內容,并與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簽訂市級中醫重點學科建設合同,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建設任務等。任務書作為學科建設與績效評估的重要依據。
第十五條 市級中醫重點學科的建設周期為5年,自確定項目第二年的1月1日起計算。各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落實任務書,任務書原則上不做調整。
第十六條 因客觀原因或者不可抗力等導致學科建設任務無法執行或者部分無法執行,或者學科建設執行過程中產生更科學、先進的設計,且符合學科建設目標的,建設單位可以向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申請調整任務書。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申請調整任務書,應當向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材料應當包括調整原因、原任務書進展及經費使用情況說明、調整后任務書及預算安排等。
第十八條 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收到建設單位調整任務書的申請后,應當組織專家進行審核,根據專家意見,結合市級中醫重點學科整體工作要求,做出是否同意調整的決定。
第十九條 經審核同意調整任務書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的審核意見對任務書、經費預算進行調整后,報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已經擔任市級中醫重點學科的學科帶頭人、后備學科帶頭人或者技術骨干,不得再兼任其他市級中醫重點學科的學術帶頭人、后備學科帶頭人或者技術骨干。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保持本單位市級中醫重點學科人才隊伍的穩定,不得隨意更換學科帶頭人、后備學科帶頭人和技術骨干。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更換:
(一)退休(未被返聘)、離職、調離或者解除聘任合同的;
(二)未能履行相應職責持續半年以上;
(三)學科建設業績不佳的;
(四)死亡或者身體狀況不宜繼續擔任的;
(五)受刑事處罰的;
(六)被吊銷醫師執業證書等執業資質的。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擬更換學科帶頭人、后備學科帶頭人或者技術骨干的,應當在該學科原有人才梯隊依序優先考慮擬更換人選,并將更換原因、擬更換人員情況等書面資料報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屬于區屬醫療機構的,應當經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同意并出具意見后,報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收到建設單位的擬更換人員等材料后,應當作出是否同意擬更換人員的決定;必要時可以組織專家對擬變更人選進行答辯審議,根據專家審議意見并結合市級中醫重點學科整體工作要求作出決定。
第二十三條市級中醫重點學科建設任務實施過程中形成的數據、論文、論著、專利等成果,其所有權和使用權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正式發表的論文、論著等作品應當注有“深圳市中醫重點學科建設經費資助”字樣,并標明學科建設的編號。
學科建設成員有在相關成果上署名以及獲得榮譽、獎勵的權利。
第二十四條 市級中醫重點學科建設任務實施過程中形成的無形資產,由建設單位負責管理和使用。產生的臨床技術以及無形資產使用產生的利益分配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市級中醫重點學科建設執行所購置或者試制形成的固定資產,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固定資產有關規定統一管理。
第五章 經費管理
第二十五條 市級中醫重點學科建設經費包括市財政補助資金和建設單位自籌資金。市財政補助資金每年共計3000萬元,實行規模總控下的競爭性分配制度,所需經費統一由市財政予以保障。
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中醫重點學科建設情況給予一定經費支持。
第二十六條 市級中醫重點學科財政補助資金由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納入年初部門預算編報。按照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核定的實際補助額度,市屬和社會辦建設單位補助經費由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通過項目預算調劑安排,區屬建設單位補助經費按照規定通過轉移支付方式下達。
第二十七條 市級中醫重點學科在建設周期內被評為國家或者省級高水平臨床重點學(專)科的,自次年起納入國家或者省級高水平臨床重點學(專)科建設經費管理,就高享受本市對國家或者省級高水平臨床重點學(專)科的資助政策,不重復安排本市“三名工程依托單位團隊補助(不含技術支持費)”和“市級中醫重點學科財政補助”資金。
第二十八條 市級中醫重點學科建設經費開支范圍主要包括中醫名家臨床診療經驗挖掘、學術思想總結、醫療機構中藥制劑研發、中醫臨床診療技術方法創新、人才傳承培養、學術交流、成果轉化推廣等。
建設單位應當加強對學科建設經費的管理,嚴格執行財政補助資金管理和使用規定,加強會計核算和審計,確保專款專用,并根據合同約定和學科建設開展需要,做好配套資金的投入和管理。
第二十九條 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加強財政補助資金的使用督查。對未按學科建設進度合理使用財政補助資金的市級中醫重點學科,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予以扣減其次年度財政補助資金額度;對存在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資金等違反財政管理規定行為的,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取消該其市級中醫重點學科,收回剩余資金,取消建設單位該學科或者全部學科下一周期市級中醫重點學科的申報資格。
第六章 績效評估
第三十條 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每年組織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市級中醫重點學科建設情況開展年度績效評估。建設單位應當在每月25日前完成上一個月的數據填報工作,并于每年1月底前向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提交各學科建設任務上年度進展報告,報告內容應當包括學科建設執行情況、目標任務完成情況、實施成效以及經費使用情況等。
第三十一條 市級中醫重點學科建設年度績效評估不合格的,停止安排其下一年度的建設經費預算,并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級中醫重點學科。
市級中醫重點學科建設項目被取消的,建設單位收到書面取消通知之日起停止使用財政補助資金,原下達經費尚有結余的按照原渠道予以收回。
第三十二條 市級中醫重點學科建設周期結束后1個月內,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本單位的市級中醫重點學學科開展建設成效自評,并按照要求形成自評報告提交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第三十三條 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專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市級中醫重點學科周期驗收,并形成驗收報告。
對周期驗收結果為優秀,且人才梯隊沒有重大變動的市級中醫重點學科,可以直接納入下一周期的市級中醫重點學科;對不按照規定提交自評報告或者周期驗收不合格的,取消該學科下一周期市級中醫重點學科的申報資格。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市級中醫重點學科建設的類別、學科設置以及具體評審、評估指標,由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另行制定和公布。
第三十五條 在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確認并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市級中醫重點學科,按照本辦法進行管理,按照相應標準給予專項經費資助。
被確定為省級中醫藥重點專科,且上級主管部門要求屬地衛生健康部門進行日常管理的,參照本辦法進行管理。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1年8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相關政策解讀: 《深圳市中醫重點學科建設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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