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致電婦聯(lián)求助,稱丈夫羅某多次瞞著自己將自己每月收入的大部分用于打賞網絡主播、購買奢侈品等,自己發(fā)現(xiàn)后,多次制止,但羅某始終不以為然,稱錢款是自己掙的,王某無權阻止自己處分該筆錢款。
案件處置與法律分析:
工作人員嘗試撥通羅某電話了解情況,羅某表示自己的工資收入比王某高,認為自己的消費行為并無不妥。工作人員對羅某進行普法,告知其在婚姻存續(xù)期間的工資收入屬于夫妻共同所有,因此王某對于夫妻共同財產也有同等的處理權;而羅某未經過王某同意就隨意打賞主播等大額消費的行為超出了日常家庭生活所需,也損害了王某的權益。之后,工作人員耐心對羅某進行勸解,并建議如果該錢款系羅某為了共同家庭生活所需而花費,在數額較大的情況下,可以先和王某商量后再行決定。經過一番勸解,羅某認真思慮后,稱自己會與妻子好好溝通。
根據民法典規(guī)定,一方婚姻存續(xù)期間的工資收入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于雙方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在日常生活中,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夫妻雙方發(fā)生效力,也即“家事代理權”。但是如果一方擅自處分大額夫妻共同財產,事前未經另一方同意事后亦沒有取得另一方追認,且不是為了夫妻共同生活所需,則該處分行為并不當然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條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夫妻雙方發(fā)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與相對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夫妻之間對一方可以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范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ㄒ唬┕べY、獎金、勞務報酬;
?。ǘ┥a、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ㄋ模├^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