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度修訂的背景是什么?
2018年4月,經區政府七屆二十九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區政府辦公室印發了規范性文件《深圳市福田區區屬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法》(福府辦規〔2018〕11號,以下簡稱《區國資監管辦法》)。《區國資監管辦法》施行至今,福田區國資監管情況有了新變化,區屬企業發展到了新階段,為進一步加強國資國企監管,提高國資監管效率,經研究法律法規及上級部門政策文件,修訂《區國資監管辦法》部分條款內容具有必要性,符合福田國資監管要求;此次修訂遵照法律法規和上級文件相關規定,具備合法性和可行性。
二、制度修訂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據有哪些?
深入研究《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中央企業投資監督管理辦法》《深圳市屬企業國有產權變動監管辦法》《深圳市屬國有企業投資管理暫行規定》等各級國資監管政策,在2018年版《區國資監管辦法》基礎上,結合福田國資國企現狀及未來監管、發展需要,對《區國資監管辦法》企業領導人員、股權轉讓、企業增資、金融投資等內容進行修訂。
三、制度適用的企業范圍是什么?
該制度適用福田區區屬企業,包括:(一)福田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區政府”)授權區財政局(國資局)出資的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資本控股公司(以下簡稱“區直企業”);(二)區直企業直接或間接出資的下屬所有全資公司和國有控股公司(以下簡稱“轄屬企業”);(三)區政府授權區財政局(國資局)、區直企業、轄屬企業出資但不享有實際控制權的參股公司。
四、制度修訂的主要內容涉及哪些方面?
本次修訂保留《區國資監管辦法》原有結構,對部分條款進行修訂,并增加了部分條款。
(一)對涉及企業領導人員的規定進行修訂。根據福田區對區屬企業領導人員管理新的要求,對原《區國資監管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三條進行了修改完善,進一步明確區財政局(國資局)的職責,對企業領導人員的考察、任免、報告和企業章程等作了新規定,增強企業領導人員管理工作規范性。
(二)對涉及企業增資的規定進行修訂。單列一個條款(第十條),將區屬企業增資劃分為兩大類,一是區屬國有出資人持股比例不變或者增加的情形,該類增資不屬于資產交易行為,其目的僅為根據經營管理需要變更企業注冊資本;二是增加注冊資本引起區屬國有出資人持股比例減少或者控股權發生變化的情形,視為資產交易行為。根據以上兩種增資行為的目的、風險和實質,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精神,分別規定了不同的審批層級。
(三)對涉及企業股權轉讓的規定進行修訂。對原《區國資監管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的內容進行完善和細化,一是區財政局(國資局)對直接持股企業的股權轉讓,提請區國資領導小組審議決定;二是區屬企業轉讓股權致使國有股權完全退出或企業不再擁有所出資企業控股權的,提請區國資領導小組審批。
(四)對涉及企業金融投資的規定進行修訂。對原《區國資監管辦法》第十七條的內容進行完善,一是根據現行理財業務的相關規定,取消“本金安全、收益穩定、風險可控”的表述;二是明確區屬企業開展合理的以提高閑置資金收益水平為目的的金融理財投資時,不受投資事項的審批限制,由企業自主決策,事先與區財政局(國資局)充分溝通并獲得同意,事后及時報區財政局(國資局)備案;三是要求理財投資一律由區直企業董事會決策并由區直企業統一購買,實施財務總監聯簽制度。
相關文檔: 福田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深圳市福田區區屬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