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直屬各單位,市駐區各單位:
《深圳市福田區區屬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法》已經區政府七屆九十一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福田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11月25日
深圳市福田區區屬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福田區區屬企業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制度,明確管理權限和審批程序,保障國有資產安全,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關于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意見》《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區屬企業包括:
(一)福田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區政府”)授權區財政局(國資局)出資的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資本控股公司(以下簡稱“區直企業”);
(二)區直企業直接或間接出資的下屬所有全資公司和國有控股公司(以下簡稱“轄屬企業”);
(三)區政府授權區財政局(國資局)、區直企業、轄屬企業出資但不享有實際控制權的參股公司(以下簡稱“參股企業”)。
本辦法所稱區屬企業國有資產,是指區政府對以上企業各種形式出資所形成的權益。
第三條 區政府授權區財政局(國資局)按照分類管理、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管資本為主、不干預企業依法自主經營的原則,對區屬企業國有資產監管事項實行備案、分級審批等監管方式。
第四條 福田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區國資領導小組”)是區屬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和決策的議事協調機構,負責統籌協調、研究審議區屬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重大事項,具體職責包括:
(一)審議區屬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總體工作思路、中長期發展規劃、國有資本布局和結構調整優化的總體方案;
(二)審議區屬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制度;
(三)審議權限范圍內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項;
(四)審議按照權限應當由區國資領導小組審定的企業產權變動、投資、融資、擔保和對外借款等重大事項;
(五)審議區政府授權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 區財政局(國資局)根據授權依法對區屬企業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主要職責包括:
(一)執行區委、區政府和區國資領導小組的有關決定;
(二)監督區屬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情況;
(三)擬訂區屬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制度;
(四)按權限審核區屬企業產權變動、投資、融資、擔保和對外借款等重大事項;
(五)組織區屬企業國有資產收益收繳工作,編制國有資本經營預算;
(六)加強區屬企業財務管理,組織區屬企業年度審計工作,監督區屬企業落實內部審計制度;
(七)按權限審核區屬企業資產處置、資產損失核銷、對外捐贈等事項;
(八)審定區直企業年度預決算方案、領導人員薪酬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九)委派區直企業非職工代表董事(不含董事長)、監事(不含監事會主席)、財務總監;
(十)法律法規規定和區政府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六條 區直企業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產權關系履行出資人職責;
(二)負責國有資本的投資管理和資本運作,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三)審核轄屬企業產權變動、投資、融資、擔保和對外借款等重大事項;
(四)法律法規規定和區財政局(國資局)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七條 轄屬企業和參股企業負責本企業日常生產經營,承擔本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
第八條 區屬企業國有資產監管事項實行分類管理,按規定分級審批或備案:
(一)除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規定的審批事項外,企業日常經營事項由企業按照章程自主決策;
(二)區直企業的股東權利由區財政局(國資局)行使,轄屬企業的股東權利由區直企業行使;
(三)區直企業和轄屬企業的重大事項報區財政局(國資局)審批或備案;屬于特別重大事項的,經區財政局(國資局)審核后,提請區國資領導小組或者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第二章 產權管理
第九條 區直企業及轄屬企業的設立、合并、分立、改制、上市、解散、申請破產或其他變更企業形式按照如下權限進行審批:
(一)區直企業的設立、合并、分立、改制、上市、解散、申請破產或其他變更企業形式事項,由區財政局(國資局)提出方案,報區國資領導小組審議后,提請區政府常務會議審批;
(二)轄屬企業的設立、合并、分立、改制、上市、解散、申請破產或其他變更企業形式事項,由區直企業提出方案,區財政局(國資局)審核后,提請區國資領導小組審批。
第十條 區直企業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區屬國有出資人持股比例不變或者增加),由區直企業制訂方案,財政局(國資局)審核后,報區國資領導小組審批;轄屬企業有前種情形的,由轄屬企業制訂方案,區直企業審核后,報區財政局(國資局)審批。
區直企業增加注冊資本引起區屬國有出資人持股比例減少或者控股權發生變化的,由區直企業制訂方案,區財政局(國資局)審核,報區國資領導小組審議后,提請區政府常務會議審批;轄屬企業有前種情形的,由轄屬企業制訂方案,區直企業、區財政局(國資局)審核后,提請區國資領導小組審批。
第十一條 區財政局(國資局)轉讓所持有的區直企業和參股企業股權,由區財政局(國資局)提出方案,提請區國資領導小組審議決定。
第十二條 區直企業及轄屬企業轉讓其所持有的股權,按照如下權限進行審批:
(一)股權評估值或賬面值3000萬元以下的,由區直企業自主決策,報區財政局(國資局)備案;
(二)股權評估值或賬面值3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由區直企業提出方案,報區財政局(國資局)審批;
(三)股權評估值或賬面值5000萬元以上的,或者因股權轉讓致使國有股權完全退出或企業不再擁有所出資企業控股權的,由區直企業提出方案,區財政局(國資局)審核后,提請區國資領導小組審批;
(四)除經批準進行協議轉讓的交易事項以外,企業國有股權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中公開進行。
第十三條 區直企業及轄屬企業國有股權無償劃轉按照如下權限進行審批和備案:
(一)國有股權在同一區直企業內部(僅限于全資子公司之間及區直企業與其全資子公司之間)無償劃轉的,由該區直企業自主決策,報區財政局(國資局)備案;
(二)國有股權在不同區直企業系統之間無償劃轉,股權評估值或賬面值5000萬元以下的,由劃出方區直企業提出方案,報區財政局(國資局)審批;
(三)國有股權在不同區直企業系統之間無償劃轉,股權評估值或賬面值5000萬元以上的,由劃出方區直企業提出方案,區財政局(國資局)審核后,提請區國資領導小組審批;
(四)國有股權無償劃轉至福田區以外的政府機構、事業單位、國有獨資公司及其全資子公司,或區外國有股權無償劃轉至區直企業的,由區直企業提出方案,區財政局(國資局)審核,報區國資領導小組審議后,提請區政府常務會議審批。
第十四條 區直企業及轄屬企業的資產轉讓、置換、征收等資產處置事項實行分類管理、分級審批:
(一)資產評估值或賬面值3000萬元以下的,由區直企業自主決策,報區財政局(國資局)備案;
(二)資產評估值或賬面值3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由區直企業提出方案,報區財政局(國資局)審批;
(三)資產評估值或賬面值5000萬元以上的,由區直企業提出方案,區財政局(國資局)審核后,提請區國資領導小組審批。
第十五條 區直企業及轄屬企業的資產損失核銷實行分級審批:
(一)單筆資產損失500萬元以下的,由區直企業自主決策,報區財政局(國資局)備案;
(二)單筆資產損失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由區直企業提出方案,報區財政局(國資局)審批;
(三)單筆資產損失1000萬元以上的,由區直企業提出方案,區財政局(國資局)審核后,提請區國資領導小組審批。
第十六條 區直企業及轄屬企業定點扶貧和對口支援任務以外的捐贈,單筆金額(價值)30萬元以上,或對同一受益人(單位)的當年累計捐贈總額50萬元以上,或年度累計捐贈總額100萬元以上的,報區財政局(國資局)審批。
第三章 投資管理
第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投資,是指以現金、實物、有價證券或無形資產等實施投資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企業的對外投資(含設立企業、收購兼并、合資合作、對出資企業追加投入等)、固定資產投資(含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等)和金融投資(含證券投資、委托理財等)。
第十八條 區直企業和轄屬企業選擇投資項目應當符合國家及省、市、區有關產業政策,符合本企業主導產業和發展方向。
第十九條 區直企業及轄屬企業投資項目按照如下權限進行審批和備案:
單項擬投資額3000萬元以下的投資項目,由區直企業自主決策,報區財政局(國資局)備案;
單項擬投資額3000萬元以上的投資項目,由區直企業提出方案,區財政局(國資局)審核后,提請區國資領導小組審批。
第二十條 區直企業和轄屬企業投資決策必須經過全面、充分、嚴密的前期可行性研究論證,按照要求編制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對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項目,其可行性研究報告應按照國家投資主管部門制定的標準編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咨詢單位、專業中介機構進行。其他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可由企業自行編制,也可聘請中介機構進行編制。
第二十一條 區直企業及轄屬企業原則上不得從事炒作股票、期貨、期權等高風險的投機活動(以長期投資為目的的股票投資除外)以及高風險的委托理財等活動,但可開展以提高閑置資金收益水平為目的的貨幣基金、銀行發行的理財產品等理財投資,此類投資活動不受第十九條審批權限規定限制,企業開展此類投資活動,應事先與區財政局(國資局)充分溝通并獲得同意,經區直企業董事會決策,統一由區直企業購買,在具體實施時財務總監聯簽有關文件,事后及時報區財政局(國資局)備案。
第四章 融資事項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融資,是指企業因發展需要而進行資金籌措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區直企業及轄屬企業的融資按照如下權限進行分類審批或備案:
(一)單項融資額5000萬元以下,且企業資產負債率70%以下時進行的融資,由區直企業自主決策,報區財政局(國資局)備案;
(二)單項融資額5000萬元以上,或企業資產負債率70%以上時進行的融資,由區直企業提出方案,區財政局(國資局)審核后,提請區國資領導小組審批。
第二十四條 區直企業和轄屬企業的融資決策必須經過全面、充分、嚴密的前期可行性研究論證,按照要求編制融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五章 擔保與對外借款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擔保,是指企業以自身信用或特定資產擔保債權人實現債權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對外借款,是指企業因生產、經營需要而向第三方提供資金融通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區直企業及轄屬企業原則上不得為無產權關系的企業、社會組織及個人提供擔保與對外借款。
第二十八條 企業擔保與對外借款按照如下權限進行分類審批:
(一)區直企業及其轄屬企業內部的擔保與對外借款,由區直企業自主決策;
(二)區直企業之間的擔保與對外借款、區直企業及轄屬企業為其參股企業提供擔保與對外借款,由區財政局(國資局)審批。
第二十九條 區直企業及轄屬企業主營業務范圍內確需發生的擔保行為不受第二十七條限制。擔保總額累計占區直企業最近一期經審計合并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權益50%以上,或轄屬企業最近一期經審計所有者權益50%以上的,由區直企業報區財政局(國資局)審批。上述所有者權益50%以下的擔保,由區直企業自主決策,報區財政局(國資局)備案。
第六章 預算管理
第三十條 企業是實施預算管理的主體,負責組織本企業和轄屬企業建立和實施預算管理制度,開展預算編制、執行、監督和考核評價工作,完善預算工作體系。
第三十一條 編制預算按照“自上而下、上下結合、分級編制、逐級匯總”的程序進行。
第三十二條 預算管理實行分級審批,具體審批權限如下:
(一)區直企業預算包含合并報表范圍內的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預算,由區直企業編制,報區財政局(國資局)審批;
(二)轄屬企業編制本企業預算,報區直企業審批。
第三十三條 區直企業及轄屬企業應嚴格執行經審批的年度預算,加強預算執行情況的跟蹤和監督,分析預算執行差異的原因,及時采取相應的解決措施。
第三十四條 區直企業應每季度向區財政局(國資局)報送企業預算執行情況分析報告。預算執行過程中如發生重大變動和實行重大預算外活動,應及時向區財政局(國資局)報告。
第三十五條 區直企業及轄屬企業的年度預算經審批后,不得隨意進行調整。
區直企業發生依規定可進行預算調整的情形,應及時將預算調整事項報區財政局(國資局)審批。
轄屬企業發生依規定可進行預算調整的情形,應及時將預算調整事項報區直企業審批。
第七章 國有股東產權代表管理
第三十六條 區屬企業區管干部的任免、委派等事項,按照區委區政府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按規定應設立職工董事、監事的,其人員產生和任免按照法律、法規相關規定執行。
除區管干部以外的區直企業董事、監事和財務總監的產生、任免和委派,按《公司法》等規定程序執行,提請區國資領導小組審批。
第三十八條 區政府授權區財政局(國資局)出資但不享有實際控制權的參股企業董事、監事等人員,由區財政局(國資局)提出人選和考察意見,報區國資領導小組審批后,向參股企業推薦,參股企業依法定程序任免。
第三十九條 轄屬企業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營班子人員,由區直企業確定擬任人選,事先與區財政局(國資局)充分溝通并獲得同意,按《公司法》等規定程序產生、任免、委派和聘任后,報區財政局(國資局)備案。
第四十條 區直企業中層正職人員按規定任免后,報區財政局(國資局)備案。區直企業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兼任轄屬企業和參股企業其他職務的,應事先與區財政局(國資局)充分溝通并獲得同意,區直企業按規定程序任免后,報區財政局(國資局)備案。
第四十一條 區財政局(國資局)委派的非職工代表董事、監事和財務總監實行報告制度,須及時向區財政局(國資局)報告企業的有關情況。
第四十二條 區財政局(國資局)派至參股企業的國有股東代表,負責向區財政局(國資局)報告,按區財政局(國資局)的批復意見,代表國有股東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及時將其履行職責的情況和結果報告區財政局(國資局)。
第四十三條 區直企業派出到轄屬企業及參股企業的國有股東代表負責向區直企業報告,按區直企業的批復意見,代表國有股東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及時將其履行職責的情況和結果報告區直企業。
第八章 其它事項
第四十四條區直企業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由區財政局(國資局)審批;涉及區管干部相關規定的,區財政局(國資局)應征求區委組織部意見。轄屬企業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由區直企業審批后,報區財政局(國資局)備案。
第四十五條區直企業分公司、內部管理機構和異地辦事處等的設立、變更與撤銷,須事先與區財政局(國資局)充分溝通,事后報區財政局(國資局)備案。
第四十六條區直企業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變更、重大會計差錯的更正、資產減值準備計提及轉回等事項,報區財政局(國資局)備案。
第四十七條區直企業年度預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彌補虧損方案和副總經理以上領導人員薪酬方案,報區財政局(國資局)審批。
第九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八條 區屬企業應當根據本辦法規定,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制定本企業管理制度,并在企業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中加以明確。
第四十九條 企業應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管理權限和審批程序辦理有關事項。企業的外部董事、監事及財務總監應當對企業相關事項進行指導監督,發現違法違規問題應當進行糾正,并及時向區財政局(國資局)報告。
第五十條 區屬企業及相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一)未按規定審批或備案的;
(二)不按批復意見執行,或在本企業決策程序中行使表決權時未準確、完整地表達批復意見的;
(三)在報告中謊報、故意隱瞞重要情況,影響區政府或區財政局(國資局)決策的;
(四)拒不接受區財政局(國資局)監督和指導的;
(五)損害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一條 存在第五十條規定行為的,區財政局(國資局)可視情節輕重對企業相關責任人員予以通報批評、降薪、降職、免職或解聘;給國有資產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違法違規取得的收入,依法予以追繳;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相關部門處理。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區財政局(國資局)根據企業功能定位、法人治理結構和業務發展的具體情況,可適當調整重大事項的決策權限,并通過公司章程或其他形式予以確認。
第五十三條 參股企業未盡事宜按照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和股東約定執行。
第五十四條區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對深圳市福田引導基金投資有限公司等區屬企業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由區財政局(國資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0年12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深圳市福田區區屬國有企業產權代表管理暫行規定》(福府辦〔2009〕62號)、《深圳市福田區區屬國有企業財務總監管理暫行規定》(福府辦〔2009〕63號)、《深圳市福田區區屬國有企業薪酬與考核管理暫行規定》(福府辦〔2009〕64號)、《深圳市福田區區屬國有企業投資管理暫行規定》(福府辦〔2009〕65號)、《深圳市福田區區屬國有企業監事管理暫行規定》(福府辦〔2009〕67號)、《深圳市福田區區屬國有產權變動監管暫行規定》(福府辦〔2009〕68號)和《深圳市福田區區屬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選拔任用暫行規定》(福府辦〔2009〕69號)、《深圳市福田區區屬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法》(福府辦規〔2018〕11號)同時廢止。
相關文檔: 《深圳市福田區區屬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法》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