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區政務服務和數據管理局關于印發《福田區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26-01-04 16:43來源 : 福田區政務服務和數據管理局
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直屬各單位,市駐區各單位:
《福田區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實施方案(試行)》已經區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深圳市福田區政務服務和數據管理局
2025年12月30日
福田區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實施方案(試行)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公共數據資源開發利用的意見》《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實施規范(試行)》《公共數據資源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數據局關于建立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價格形成機制的通知》等系列文件要求,規范、促進本區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管理,加快公共數據資源有序開發利用,釋放公共數據價值,促進高質量發展,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授權運營名稱
福田區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是指將區人民政府持有的公共數據資源,按照法律法規和相關要求,授權符合條件的運營機構進行治理、開發,并面向市場公平提供數據產品和技術服務的活動。
實施機構,是指由區人民政府結合授權模式確定的、具體負責組織開展授權運營活動的單位。
運營機構,是指按照規范程序獲得授權,對授權范圍內的公共數據資源進行開發運營的法人組織。
二、必要性和可行性論證
(一)必要性說明
1.落實國家政策要求
國家先后印發系列文件,要求加快公共數據資源開發利用,充分釋放公共數據要素潛能。
2.釋放公共數據價值
公共數據作為重要的公共資源,在公共治理與公益事業領域蘊含著巨大潛在價值,而授權運營是釋放這一價值的關鍵路徑。
3.促進數據產業發展
授權運營是福田區壯大數據產業、激活數字經濟動能的有效抓手,有助于提升福田數據產業核心競爭力,推動數據產業發展。
(二)可行性論證
1.授權運營數據全生命周期管理服務
福田區已建成公共數據的采集、存儲、傳輸、使用、共享、銷毀全生命周期的管理機制,已匯集91億條數據,形成897個數據接口服務,調用次數達4563萬次,已建成隱私計算平臺、可信數據平臺、區塊鏈平臺等基礎設施,嚴格遵循“原始數據不出域、數據可用不可見”模式,為公共數據的流通與應用提供平臺支撐。
2.社會需求
經調研全區數據要素相關企業,企業對金融、交通、醫療等領域公共數據需求迫切。
3.市場規模
全國數據領域相關企業超19萬家,數據產業規模超2萬億元。福田區數據企業2730個,數據產業從業人數9.2萬人,開放數據集262個。
4.預期成效
通過實施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將構建機制健全、設施先進、場景豐富、流通便捷的數據產業生態體系,推動數據產業從資源聚合向價值釋放跨越。
5.風險防控
福田區已建立數據安全管理機制防控數據安全風險,已建立合規審查機制防控數據合規風險。
三、實施機構選擇運營機構的條件
實施機構通過公開招標、邀請招標、談判等公平競爭方式選擇運營機構。選擇條件如下:
(一)經營狀況良好,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無重大違法記錄,未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名單、嚴重失信名單。
(二)有良好的財務狀況和資金管理能力,能確保運營工作的順利推進。
(三)具備良好的管理能力,管理制度健全。
(四)具備開展授權運營的技術、服務、安全能力。
(五)符合實施機構的其他相關要求。
四、授權運營模式
授權運營模式包括整體授權、分領域授權或依場景授權等。
1.整體授權。實施機構根據區人民政府授權,統一管理本區公共數據資源并具體負責組織開展授權運營活動。
2.分領域授權。實施機構在保障安全的基礎上,經內部決策機制審議通過后,可將相關公共數據資源對運營機構進行分領域授權。
3.依場景授權。運營機構依場景向實施機構提出用數申請,經實施機構審核通過后獲得授權。
五、授權運營的數據資源
(一)數據資源范圍
區人民政府依法持有的公共數據資源納入授權運營范圍。以政務數據共享方式獲得的其他地區或部門的公共數據,用于授權運營的,應征得數據提供部門同意。
(二)數據資源目錄
實施機構負責統籌建立、管理、動態更新公共數據資源目錄。
(三)數據更新頻率
根據實際情況按照一次性導入、按天、按周、按月、按季度、按半年和按年等不同的頻率更新。
(四)數據質量情況
實施機構組織開展常態化的質量稽核和數據治理,持續提升數據質量,保障公共數據的完整性、一致性、準確性、有效性、及時性和唯一性符合授權運營和開發利用的要求和規范。
六、授權運營管理
(一)授權運營期限
福田區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協議的有效期為2年。
(二)建設內容
實施機構統籌公共數據資源高質量供給、打造重點領域示范應用場景。
(三)技術保障
運營機構應具備相應的技術保障能力,確保開發利用全程可管、可控、可追溯。
(四)實施進度
第一階段(2026年5月前):完善制度框架,優化運營管理。
第二階段(2026年6月前):驗收已有授權運營協議,選擇新的運營機構。
第三階段(2026年6月后):豐富資源供給,打造規模化應用,擴展行業領域,培育產業生態。
(五)評價標準
實施機構制定包括合規性、成效性、創新性、安全性等維度的綜合評價標準。
(六)退出機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實施機構按期或提前終止授權運營協議和活動:
1.授權運營協議約定的運營期限屆滿或其他退出情形;
2.運營機構申請提前終止授權運營協議且經實施機構研究同意的;
3.運營機構違反授權運營管理要求的,經實施機構責令整改而未整改的;
4.運營機構發生嚴重網絡安全、數據安全事件,或其他違法違規行為應當終止運營的。
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協議終止或撤銷的,實施機構應及時關閉運營機構的公共數據資源和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服務平臺的使用權限,并按照規定留存運營期間的全部操作日志。退出的運營機構應及時刪除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服務平臺內留存的相關數據,配合實施機構做好交接工作。
(七)資產管理
公共數據資源持有權歸區人民政府所有,運營機構享有在授權范圍內的數據加工使用權、數據產品經營權。運營機構應依法依規在授權范圍內開展業務,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授權范圍內已交付的公共數據產品和服務再開發。其他經營主體對運營機構交付的公共數據產品和服務再開發所形成的數據產品和服務,使用權和經營權歸再開發的經營主體所有。
(八)合同要求
公共數據產品流通交易過程中,應推行《數據提供合同(示范文本)》《數據委托處理服務合同(示范文本)》《數據融合開發合同(示范文本)》《數據中介服務合同(示范文本)》等數據流通交易合同示范文本。
七、擬提供的公共數據產品和服務清單
擬提供支持公共治理、公益事業和產業發展、行業發展兩大類產品,預期產品和服務形式由數據集、數據接口等多種形式組成。
八、價格形成機制、經營成本和收入等核算機制、收益分配機制
(一)價格形成機制
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業的公共數據實行有條件無償使用,需經實施機構審批并簽訂公益使用協議。用于產業發展、行業發展的公共數據實行有條件有償使用,按政府指導價收取公共數據運營服務費。按規定核定最高準許收入,在最高準許收入范圍內,由實施機構制定各類產品和服務的上限收費標準,并按要求書面報告;運營機構在不高于上限收費標準的范圍內,確定具體收費標準。
(二)經營成本和收入等核算機制
數據管理部門會同實施機構指導運營機構建立健全內部價格管理制度,按規定單獨核算并準確記錄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經營成本和收入等情況,及時調整定價過高、社會反映強烈的收費。
(三)收益分配機制
按照“誰投入、誰貢獻、誰受益”原則,建立參與方收益分配機制,根據數據、流通基礎設施、人員等投入使用情況確定收益分配。實施機構組織數據提供部門以財政非稅收入的方式獲得收益分配并上繳國庫。
九、合規機制、數據安全、個人信息保護措施與應急處置措施
運營機構在公共數據產品和服務上線前,應向實施機構提供合規評估報告,經實施機構合規審核通過后方可上線。合規評估報告應包括主體合規、數據合規、數據開發利用過程合規等內容。
按照“誰運營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實施機構組織建立授權運營安全防護、個人信息保護機制,組織建立公共數據產品和服務全生命周期安全合規管理機制,監督運營機構、平臺合作方落實公共數據開發利用與安全管理責任。
實施機構應統籌制定授權運營中安全事件的應急處置預案,針對不同場景的數據特性、風險等級,制定差異化的處置措施,?并定期開展應急演練活動。
十、權利義務
(一)實施機構的權利及義務
1.制定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的相關制度、規范、技術標準和安全要求等。
2.組織建設維護數據流通基礎設施。
3.對運營機構進行管理、監督和評價,對違反協議或評估不合格的運營機構采取管理措施。
4.按規定進行公共數據資源登記,保障數據資源供給,提供穩定、及時、滿足質量要求的公共數據資源。
5.管理數據資源及目錄,審核用數申請,完成用數授權。
6.每年3月底前,實施機構按規定報送上一年度運營機構經營情況報告。
(二)運營機構的權利及義務
1.在授權范圍內合法使用公共數據資源,開發數據產品與服務并按規定進行登記。
2.依法依規收取公共數據運營服務費。
3.按規定招募并管理平臺合作方。
4.經實施機構審核同意后與相關方簽署公共數據資源開發利用協議,按協議約定進行收益分配。
5.嚴格遵守授權協議,配合實施機構的監督檢查,定期提交運營報告與審計材料。
6.嚴格落實數據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機制、安全防護要求及相關管理制度。協助編制數據安全應急處置預案,組織應急演練活動,發生數據安全事件時,立即采取補救措施并向實施機構報告。
(三)平臺合作方的權利及義務
1.向運營機構申請授權運營范圍內的公共數據資源,開發各類數據產品和服務并按規定進行登記。
2.通過數據產品交易、技術服務等方式獲取合理收益。
3.對公共數據資源進行開發利用時,不得歪曲或篡改獲取的原始公共數據。
4.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制度以及各項安全管理規定。不得用于任何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侵犯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或其他不正當的用途。因與第三方產生糾紛或者違反法律法規等造成的后果,由平臺合作方自行承擔。
5.配合有關的用戶需求調查和數據資源調查。
十一、監督管理及考核評價
(一)監督管理
1.實施機構應當每季度對運營機構履行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機制工作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包含但不限于平臺管理制度落實、工作人員管理等情況。
2.對于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實施機構應按照協議要求運營機構糾正,并暫停其授權運營工作,運營機構應當及時分析原因,按要求進行整改并及時向實施機構報送整改情況。
3.運營機構應當對平臺合作方使用公共數據的情況進行跟蹤管理,發現違反本辦法或者未按照服務協議使用等問題的,應當提出整改意見,并暫時關閉其使用公共數據的權限;對未按照要求整改的,應當終止其使用公共數據資源的權限。違反法律法規的,根據相關規定依法處理。運營機構應每月將對平臺合作方的監督情況報實施機構。
4.實施機構建立授權運營安全防護技術標準和規范,建立公共數據產品和服務全生命周期安全合規管理機制,監督數據提供部門、運營機構、平臺合作方落實公共數據開發利用與安全管理責任。
(二)考核評價
1.實施機構應當組織年度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全過程評估,可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成效評估。運營機構、平臺合作方應當在評估期限內開展自評估,自評情況報實施機構。
2.實施機構依據運營機構對平臺合作方的組織管理能力,就公共數據產品和服務的提供水平、合規水平、質量水平、應用成效等情況對運營機構開展年度成效評估。評估不合格的,應予以清退。
3.運營機構依據平臺合作方對公共數據產品和服務的提供水平、合規水平、質量水平、應用成效等情況對平臺合作方開展年度成效評估。評估不合格的,應按平臺服務協議約定執行。
十二、應當明確的其他事項
(一)工作銜接
本方案實施前已開展的授權運營工作,應參照本方案逐步完善。本方案實施后新開展的授權運營活動按本方案執行。
(二)參照執行范圍
上級駐區單位、本區黨群機關持有的公共數據資源開展授權運營,參照本方案執行。
供水、供氣、供熱、供電、公共交通等公用企業持有的公共數據資源的開發利用,可參考本方案有關程序要求授權使用,維護公共利益和企業合法數據權益,接受政府和社會監督。
(三)解釋機關
本方案由福田區政務服務和數據管理局負責解釋。
(四)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本方案自2026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根據情況適時修訂調整。國家、省、市對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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