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安全生產領域舉報處理辦法
信息提供日期 : 2025-10-29 16:55來源 : 區應急管理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安全生產領域社會監督,規范安全生產領域舉報處理程序,鼓勵社會各界和廣大群眾舉報生產經營單位涉及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事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深圳經濟特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條例》《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應急管理部門和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其他有關部門處理安全生產領域的舉報獎勵,適用本辦法。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所監管行業領域涉及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 安全生產領域舉報工作,堅持“屬地為主、行業負責、依法舉報、分級獎勵”的原則。
第二章 舉報辦理
第四條 舉報人應當提供舉報事項、舉報地點、有關證據等信息,實名舉報的還應當提供有效聯系方式。
第五條 舉報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受理:
(一)不屬于安全生產領域問題或者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
(二)無明確被舉報對象的;
(三)沒有具體違法事實的;
(四)已受理或者辦結且舉報人在無新證據的情況下對同一事實重復提交的舉報;
(五)對已經批復結案的生產安全事故進行舉報的;
(六)生產經營單位自查發現或者內部報告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已經建立整改臺賬并公示,且正在整改或者已經整改完畢的;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受理的舉報事項。
第六條 舉報事項的受理部門應當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并為其保密,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泄露舉報人的姓名、工作單位、家庭住址、聯系方式等情況;
(二)將舉報材料和舉報人有關情況透露或者轉給被舉報單位和被舉報人;
(三)私自摘抄、復制、掃描、扣押或者銷毀舉報材料,私自對匿名舉報材料進行筆跡鑒定;
(四)調查核實有關情況時,向被舉報單位和人員出示有可能泄露舉報人有效信息的舉報材料原件或者復制件;
(五)對舉報人進行獎勵或者宣傳時,未經舉報人書面同意公開其個人信息。
第七條 舉報人可以通過12350安全生產舉報平臺等官方公布渠道舉報事故隱患或者違法行為。
經12350安全生產舉報平臺的舉報,市應急管理部門為受理單位;接到舉報后,市應急管理部門應當依據舉報事項的內容進行研判,對屬于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監管范圍的,應當自收到舉報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以市安委辦名義轉交相關部門牽頭核查處理,并反饋受理情況;屬于屬地監管范圍的,以市安委辦名義轉交下級安委辦牽頭核查處理,并反饋受理情況。
其他渠道的舉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據舉報事項的內容進行研判,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舉報,受理后可以自行核查處理,也可以指定下級主管部門核查處理,負責核查處理舉報事項的部門為舉報辦理單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不予受理并告知舉報人受理部門。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后,能夠當場答復是否受理的,應當當場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自收到舉報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是否受理。
第八條 舉報辦理單位應當及時核查處理舉報事項,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經上一級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核查處理時間,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并告知舉報人延期理由。反饋時限內尚未完成隱患整治的,應當跟蹤落實整治情況,直至隱患全部整治完畢。
第九條 辦理結束后,舉報辦理單位應當在辦結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舉報人反饋辦理結果及獎勵情況,舉報人無法聯系的除外。
第三章 舉報獎勵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發放舉報獎勵:
(一)相關監管部門先期已經發現舉報事項并作出處理的;
(二)匿名舉報的;
(三)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及提供工作服務人員在本人職責范圍內發現并報告的事故隱患或違法行為;
(四)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人的舉報;
(五)其他部門已對該舉報發放獎勵的;
(六)其他依法不應當予以獎勵的情形。
第十一條 多人多次舉報同一事項的,獎勵最先實名舉報人。多人聯名舉報同一事項的,由實名舉報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書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領取獎金。
第十二條 經調查屬實,給予實名舉報人現金獎勵:
(一)舉報一般事故隱患,每宗給予100元獎勵。當月累計獎勵金額達到3000元的,超出部分按照每宗50元給予獎勵。每月獎勵總額不超過5000元。
(二)舉報重大事故隱患、違法生產經營建設的,獎勵金額按照行政處罰金額的15%計算,最低獎勵3000元,最高不超過30萬元。
(三)對舉報瞞報、謊報事故的,按照最終確認的事故等級和查實舉報的瞞報謊報死亡人數給予獎勵。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3萬元計算;較大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4萬元計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5萬元計算;特別重大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6萬元計算。最高不超過30萬元。
第十三條 舉報人接到領獎通知后,應當在60日內提供領獎資料。逾期不領取獎金或者無法提供有效領獎資料的,視為放棄獎勵;能夠說明理由的,可以適當延長領取時間。
第十四條 符合本辦法的舉報獎勵,由市應急管理局統籌發放。其中,舉報一般事故隱患、違法生產經營建設的獎勵經費由各區承擔,為了便于統籌管理,由市應急管理局先行發放,市安委辦于年終將各區年度獎勵情況報市財政局,市財政局依據財政事權劃分開展市區財政體制結算。
第十五條 鼓勵生產經營單位建立健全內部安全生產報告機制,查證屬實的,企業進行自我糾正整改,對報告員工給予相應獎勵,并保護員工的合法權益。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及提供工作服務人員不得為本人或者他人獲取舉報獎勵故意將本人職責范圍內發現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線索透露給他人。
第十七條 舉報受理或者辦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相關規定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舉報材料騙取舉報獎金或者冒領舉報獎金的;
(二)對舉報人或者舉報查處工作推諉、敷衍、拖延的;
(三)泄露舉報人身份或者舉報材料的;
(四)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十八條 給予舉報人的獎金納入財政預算,專款專用。獎金的使用管理要按照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等規定執行。
重大事故隱患的判定標準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所稱違法生產經營建設包括: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方面的許可證照或者證照不全、證照過期、證照未變更從事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的;未依法取得批準或者驗收合格,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關閉取締后又擅自從事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的;停產整頓、整合技改未經驗收擅自組織生產和違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規定的。
第二十一條 各區、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或者工作需要,參照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或者本區、本行業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辦法,報市安全管理委員會備案。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中所指“日”,除明確規定為“工作日”之外,其他均指“自然日”。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應急管理局負責解釋。自2025年10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深圳市安全生產領域舉報處理辦法》(深應急規〔2024〕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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