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應急管理局關于延長《深圳市對安全生產領域失信行為開展聯合懲戒實施細則》有效期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23-11-10 12:35來源 : 福田區應急管理局
深應急規〔2023〕2號
各區人民政府、新區管委會,市直有關部門:
為確保依法有效履職,根據《深圳市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5號)、《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的實施意見》(深府辦〔2021〕8號)的規定,結合工作實際,經研究,我局決定對《深圳市對安全生產領域失信行為開展聯合懲戒實施細則》(深應急規〔2020〕3號)進行續期,有效期延長至2026年7月2日。
深圳市應急管理局
2023年6月27日
深圳市對安全生產領域失信行為開展聯合懲戒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強化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對生產安全領域失信行為實施有效懲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關于加強企業安全生產誠信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對安全生產領域失信行為開展聯合懲戒的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在本市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領域失信行為聯合懲戒“黑名單”管理工作,適用本細則。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聯合懲戒“黑名單”是指本市市、區兩級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根據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存在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未按期整改和其他安全生產違法違規的行為,將其及有關人員列入聯合懲戒和重點監管的對象。
第三條 聯合懲戒“黑名單”信息管理堅持合法、客觀、準確,按照分級負責和屬地管理相結合的原則組織實施。聯合懲戒“黑名單”信息通過多種信息平臺向社會公布,并由相關部門依據聯合懲戒備忘錄的要求實施重點監督和懲戒。
第四條 市、區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以下簡稱信息采集部門)是聯合懲戒“黑名單”的信息采集部門,對信息的合法性、真實性負責。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存在下列失信行為之一,并受到行政處罰的,納入聯合懲戒“黑名單”:
(一)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12個月內累計發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員死亡的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二)未按規定取得安全生產許可,擅自開展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的;
(三)發現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或職業病危害嚴重超標,不及時整改,仍組織從業人員冒險作業的;
(四)采取隱蔽、欺騙或阻礙等方式逃避、對抗安全監管監察的;
(五)被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仍然從事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的;
(六)瞞報、謊報、遲報生產安全事故的;
(七)礦山、危險化學品、金屬冶煉等高危行業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即投入生產和使用的;
(八)礦山生產經營單位存在超層越界開采、以探代采行為的;
(九)發生事故后,故意破壞事故現場,偽造有關證據資料,妨礙、對抗事故調查,或主要負責人逃逸的;
(十)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出具虛假報告或證明,違規轉讓或出借資質的。
第六條 信息采集部門應當對被處罰單位是否納入聯合懲戒“黑名單”進行核實、取證和審核。在市安全管理綜合信息系統中錄入通過審核的聯合懲戒“黑名單”信息、錄入理由和信息管理期限,并將相關證據資料上傳系統和存檔。
聯合懲戒“黑名單”信息應當包括生產經營單位名稱、注冊住所地、信用代碼、單位主要負責人姓名、聯系電話、違法行為發生地、行政處罰決定、執法單位等基本要素。其中屬于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情形的,聯合懲戒“黑名單”信息還應當包括事故時間、事故等級、事故簡況、傷亡人數、經濟損失等;屬于第五條第(二)至(十)項規定情形的,聯合懲戒“黑名單”信息還應當包括違法行為具體內容;屬于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情形的,聯合懲戒“黑名單”信息還應當包括隱患等級、整改落實情況等要素。
聯合懲戒“黑名單”信息實行信息化自動記錄和處理,并形成電子檔案,原始記錄應當根據檔案管理規定期限保存。
第七條 信息采集部門應當自行政處罰決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通過書面形式告知擬納入聯合懲戒“黑名單”信息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并聽取其申辯意見。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應當自收到或者應當收到告知之日起5日內進行陳述、申辯。逾期未進行陳述、申辯的,視為無意見。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如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所依據的事實和法律有明顯錯誤等情形,信息采集部門應當予以采納,并登記企業申辯信息;不成立的,信息采集部門應當及時反饋并說明理由。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無申辯意見或者申辯意見不成立的,按程序報送信息。
第八條 信息采集部門應當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在陳述、申辯期限屆滿之日起10日內,制作聯合懲戒“黑名單”信息表并經所在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后,將聯合懲戒“黑名單”信息通過市安全管理綜合信息系統報送至市應急管理局。
市應急管理局審核、匯總上個月全市新增聯合懲戒“黑名單”信息,于每月10日前通過市應急管理局門戶網站向社會公布,同時將該信息抄送至深圳信用網用于向社會公開。
第九條 聯合懲戒“黑名單”信息管理期限為1年,自公布之日起計算。
第十條 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前申請移出聯合懲戒“黑名單”:
(一)國家、省應急管理部門對聯合懲戒“黑名單”認定標準發生變化,不符合新的認定標準的;
(二)納入聯合懲戒“黑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主體因破產、合并等原因退出市場的;
(三)納入聯合懲戒“黑名單”的個人因死亡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四)行政處罰決定依法被變更或者撤銷,導致不符合聯合懲戒“黑名單”納入條件的。
第(二)項由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申請移出;第(一)(三)(四)項由信息采集部門主動移出。
第十一條 聯合懲戒“黑名單”信息管理期滿移出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聯合懲戒“黑名單”對象在信息管理期內,未再發生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情形的失信行為,可以在管理期滿前的45日至30日內向信息采集部門提出書面移出申請,并提交整改情況報告;
(二)信息采集部門對提出移出書面申請的聯合懲戒“黑名單”對象相關情況進行審核,并于信息管理期滿前的25日前,將審核結果及聯合懲戒“黑名單”對象整改情況報告報送市應急管理局。市應急管理局在信息管理期滿前的最后1個工作日前辦理移出手續。
(三)納入市級聯合懲戒“黑名單”的,在信息管理期滿后,市應急管理局通過深圳信用網、市應急管理局門戶網站發布市級聯合懲戒“黑名單”信息移出公告。納入國家級“黑名單”對象的,被懲戒對象應按規定向信息采集部門提出書面移出申請,信息采集部門將符合移出條件的名單報送至市應急管理局,由市應急管理局統一向省應急管理部門報送。
第十二條 信息采集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是聯合懲戒“黑名單”信息采集報送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落實承擔信息報送的具體機構和責任人員,建立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失信行為信息的采集、報送、發布和管理的制度化、規范化、常態化機制。
第十三條 信息采集部門應當按照“誰履職、誰記錄,誰負責”的原則,在日常工作中全面采集發現聯合懲戒“黑名單”信息,并認真審核、匯總,確保納入聯合懲戒“黑名單”信息準確、完整,不得瞞報、漏報或錯報。
第十四條 信息采集部門工作人員在信息采集、審核、報送、異議處理和移出等過程中存在不及時報送信息、不認真核實信息等行為的,予以通報批評;發現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五條 市應急管理局應當把納入聯合懲戒“黑名單”信息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及時通報給行業主管部門,在管理期限內,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業主管部門將其作為重點監管對象,建立常態化暗查暗訪機制,不定期開展抽查加大執法檢查頻次,至少約談1次其主要負責人;發現有新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依法依規從重處罰。
第十六條 市應急管理局通過深圳信用網、市應急管理局門戶網站及時向本級政府相關部門和單位、社會公開納入聯合懲戒“黑名單”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信息。
相關部門和單位可通過深圳信用網、市應急管理局門戶網站等媒介查詢生產經營單位相關信息,在生產經營單位被納入聯合懲戒“黑名單”信息管理期間,按照有關聯合懲戒備忘錄的約定依部門職責嚴格落實各項懲戒措施。
第十七條 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安全生產領域失信行為開展聯合懲戒工作情況納入年度安全生產績效考核。
第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應急管理局負責解釋。國家、省應急管理部門對聯合懲戒“黑名單”的納入事項和信息管理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3年7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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