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福田區人民調解員等級評定實施辦法(試行)》的內容解讀
信息提供日期 : 2022-06-15 10:29來源 : 福田區司法局
一、出臺背景
開展人民調解員等級評定工作,是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提高人民調解工作水平的重要舉措,對于增強人民調解員的榮譽感、使命感,調動人民調解員的積極性、主動性,提升人民調解工作的社會影響力和公信力具有重要意義。為規范我區人民調解員的等級評定工作,建立和完善客觀、公正的評價機制,結合福田區人民調解隊伍的實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辦法》《廣東省人民調解員等級評定管理辦法(試行)》(粵調協〔2020〕4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等文件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二、工作目標
《等級評定實施辦法(試行)》明確提出福田區人民調解員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負責對四級、三級人民調解員進行等級評定,并對符合條件的二級人民調解員進行上報。福田區司法局對評定工作開展指導、監督。福田區目前共有10個街道調委會、92個社區調委會、27個行業性專業性調委會、27個派駐調解工作室,3個個人調解工作室,1800名專兼職人民調解員,通過出臺《等級評定實施辦法(試行)》,激勵廣大人民調解員不斷提高調解工作水平,促進人民調解員隊伍專業化、職業化、規范化建設。
三、評定程序
《等級評定實施辦法(試行)》明確人民調解員等級評定每兩年評定1次,由符合條件的人民調解員向有權評定其申報等級的人民調解員協會提出書面申請,經人民調解員協會組織評定并將評定結果向社會公示,報區司法局備案,協會制作、頒發調解員等級證書,并向社會公布。人民調解員首次申報等級評定,可以直接申報符合條件的等級。評定結果由人民調解員協會向社會公示,并報主管司法行政機關備案。公示期間,對評定結果有異議的,由協會在5個工作日內對申訴事項進行處理;對協會不予處理或者處理結果有異議的,可向區司法局申請復查,由區司法局作出最終處理。
四、評定條件
評定對象為納入區司法行政機關統計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人民調解員。《等級評定實施辦法(試行)》明確了參與等級評定的基本條件,還分別明確了三級、四級人民調解員的評定條件。對不同等級人民調解員年參與調解糾紛案件數作了具體規定,增強可操作性。除此之外,《等級評定實施辦法(試行)》還完善評定制度,明確了等級評定的動態管理,明確降評定低等級、取消評定等級的情形,進一步規范管理人民調解員隊伍。對于提高人民調解工作質量,充分發揮人民調解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第一道防線”作用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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