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區司法局關于印發《福田區人民調解員等級評定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22-06-15 09:58來源 : 福田區司法局
福田區人民調解員協會、各人民調解組織、局機關各科室:
《福田區人民調解員等級評定實施辦法(試行)》已經區司法局2022年第5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福田區司法局
2022年5月30日
福田區人民調解員等級評定實施辦法
(試行)
第一條 評定依據
為規范我區人民調解員的等級評定工作,建立和完善客觀、公正的評價機制,結合福田區人民調解隊伍的實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辦法》《廣東省人民調解員等級評定管理辦法(試行)》(粵調協〔2020〕4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等文件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評定對象
納入區司法行政機關統計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人民調解員可以申請人民調解員等級評定。
第三條 評定機構
福田區人民調解員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負責對四級、三級人民調解員進行等級評定,并對符合條件的二級人民調解員進行上報。福田區司法局對評定工作開展指導、監督。
第四條 評定時間及周期
每年6月1日起至2022年7月31日止,每兩年進行一次(可根據具體情況調整評定時間)。
第五條 評定工作委員會
人民調解員等級評定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定委員會”)由7名委員組成,其中設評定組長1名(由協會理事代表擔任)。評定委員會委員由協會理事代表1名、協會工作人員代表1名、司法行政工作人員代表1名、專家學者1名、人民調解員代表1名、法律服務工作者代表1名、有豐富評定工作經驗的人員1名組成。委員任期一般為兩年,根據實際需要做調整。
協會負責組織成立評定委員會,擬定評定委員會建議名單報區司法局備案。
評定委員會必須在全體委員出席的情況下召開評定會。
等級評定工作應實行回避制度。申報對象不能擔任當年度等級評定工作委員會成員,等級評定工作委員會成員在評定過程中涉及其上下級關系及親屬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
第六條 評定類型
等級評定分為初次評定、晉級評定。對尚未獲得等級的調解員的評定為初次評定,已獲得等級的調解員申請晉升等級的評定為晉級評定。等級評定申請原則上應逐級晉升評定,符合條件的,初定評定也可以直接申請三級調解員。
第七條 評定程序
調解員等級評定,應按照以下評定程序:
(一)申請。由人民調解員向所在的調解組織提交申請,填寫《福田區人民調解員等級評定申請表》,并提交有關證明材料。
(二)初審。人民調解委員會根據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初審,符合條件的在《福田區人民調解員等級評定申請表》的“所在單位意見”欄填寫意見并加蓋公章后,將申請表、有關證明材料原件和復印件,提交至街道司法所。
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直接將申請表、有關證明材料原件和復印件提交至協會。
(三)復核。街道司法所對所轄申請人的條件進行復審,出具意見并加蓋公章后,將申請表、有關證明材料原件和復印件,提交至協會。
(四)評定。協會召集評定委員會全體委員開展評定會,通過集體討論和抽查等方式,對申請人基本條件、主要認定依據等相關材料及情況進行評定。
(五)公示。評定結束后,協會對確定等級的調解員名冊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日。公示期間,對評定結果有異議,可向協會提出申訴,由協會在5個工作日內對申訴事項進行處理;對協會不予處理或者處理結果有異議的,可向區司法局申請復查,由區司法局作出最終處理。
(六)備案。公示期結束后,協會將評定結果報區司法局備案。
(七)發證。經備案,協會制作、頒發調解員等級證書,并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評定條件
申請等級評定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講政治、作風正派、辦事公道、熱心人民調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識;
(二)從事人民調解工作期間,沒有發生因矛盾糾紛調解不當轉化為刑事案件等激化矛盾糾紛情形;
(三)從事人民調解工作期間不存在徇私舞弊、不公正調解和其他違法違紀情形;
(四)按要求參加并完成規定學時的培訓。
申請四級人民調解員除具備基本條件外,需滿足下列條件:
(一)累計從事人民調解工作滿2年;
(二)具備基本的法律知識和調解能力,了解和掌握調解程序和基本方法,可以獨立開展一般性民間糾紛調解工作;
(三)累計調解民間糾紛50件以上(其中經調解達成口頭協議的糾紛不超過總數的30%),達成調解協議成功率不低于85%。
申請三級人民調解員除具備基本條件外,還需滿足下列條件:
(一)從事人民調解工作滿4年或者擔任四級人民調解員滿2年以上;
(二)具備一定的法律知識和調解經驗,了解和掌握調解程序和方法,可以獨立開展一般性民間糾紛調解工作;
(三)累計調解民間糾紛120件以上(其中經調解達成口頭協議的糾紛不超過總數的25%),達成調解協議成功率不低于90%;
曾獲得省級以上表彰的退休政法干警、法律服務工作者、醫生等專業人士和曾獲得省級以上表彰的老黨員、老戰士、老專家、老教師、老模范等“五老”人士申請初次評定,可直接申請三級人民調解員。
第九條 評定動態管理
對人民調解員的等級實行動態管理。協會應當在每年年末結合人民調解員年審情況對經本機構評定獲得等級的人民調解員進行核查,對出現降級、取消等級情況的,根據原評定權限對其降級或者取消等級。如繼續從事人民調解工作,可合并計算從事人民調解工作時間,重新申請等級評定。
人民調解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核定等級的等級評定機構予以核查,降至符合條件的相應等級。
(一)連續兩年核查均不符合相應等級條件的;
(二)調解工作不當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應當降級的其他情形。
人民調解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核定等級的等級評定機構取消其人民調解員等級。
(一)經查實在申請等級評定過程中弄虛作假;
(二)因調解工作不當造成嚴重社會影響;
(三)不再從事人民調解工作的;
(四)應當取消人民調解員等級的其他情形。
協會應當及時更新人民調解員等級變動情況報至區司法行政機關。
第十條 人民調解員等級評定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區司法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2年6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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