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深圳市促進就業困難人員再就業補貼辦法〉的通知》政策解讀
信息提供日期 : 2024-05-10 18:38來源 : 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一、背景及依據
為進一步優化就業困難人員的就業援助,促進就業困難群體就業,根據《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優化調整穩就業政策措施全力促發展惠民生的通知》(深府辦規〔2023〕7號)、《關于印發〈廣東省就業創業補貼申請辦理指導清單(2021年修訂版)〉的通知》(粵人社規〔2021〕12號)、《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粵人社規〔2023〕11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了《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深圳市促進就業困難人員再就業補貼辦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二、目標任務
進一步優化就業困難人員的就業援助,促進就業困難群體就業,全面對標省補貼標準。
三、主要調整內容
1.將靈活就業社保補貼標準調整為每月按本人實際繳費額三分之二且不超過600元的標準給予社保補貼。
2023年8月,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優化調整穩就業政策措施全力促發展惠民生的通知》(粵府辦〔2023〕13號)第(七)條,廣東省將靈活就業社保補貼標準調整為“每人每月300月,有條件的地市可適當提高,但不得超過本人實際繳費額2/3”。綜合考慮我市擴大就業困難人員認定范圍和財政可持續能力等實際情況,并參考我省相關城市標準(廣州800元/人/月,東莞600元/人/月),《通知》將我市標準調整為每月按本人實際繳費額三分之二且不超過600元的標準給予社保補貼。同時不再對靈活就業方式、崗位要求、每周工作時間進行限制。
2.提高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補貼和公益性崗位社保補貼,與省補貼標準保持一致。我市現行社保補貼按最低繳交社會保險費標準的單位承擔部分100%給予補貼,本次調整擬將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社保補貼和公益性崗位社保補貼均提高為按照用人單位為符合條件人員實際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給予補貼,與省補貼標準保持一致。同時不再對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的崗位進行限制。
3.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崗位補貼和獎勵金到期不再執行。
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優化調整穩就業政策措施全力促發展惠民生的通知》(粵府辦〔2023〕13號)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的“一般性崗位補貼”實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因此,《通知》根據《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優化調整穩就業政策措施全力促發展惠民生的通知》(深府辦規〔2023〕7號)第十四條“現有招用獎勵和崗位補貼政策實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明確相關補貼“自2024年1月1日起不再執行”,與省補貼項目保持一致。
此外,為保證我市就業援助政策的平穩過渡,按照政策調整時執行“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普遍做法,《通知》明確“2023年12月31日以前正在享受上述補貼且仍符合原政策享受條件的人員可以繼續按原政策享受至期滿”。
(二)取消招用達不到就業困難條件、登記失業達3個月以上的女35周歲(含35歲)、男45周歲(含45歲)以上失業人員給予社保補貼和給予用人單位獎勵。
《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優化調整穩就業政策措施全力促發展惠民生的通知》(深府辦規〔2023〕7號)明確將我市就業困難人員對象范圍自2024年1月1日起調整為13類群體,不再執行《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意見》(深府〔2009〕26號)參照就業困難人員給予用人單位按招用長期失業的35/45人員的社保補貼和單位獎勵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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