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區勞動用工信用分級分類管理辦法(試行)》的解讀
信息提供日期 : 2021-12-29 16:40來源 : 福田區人力資源局
勞動關系是否和諧,事關廣大勞動者和企業的切身利益,事關經濟發展與社會和諧。近年來,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福田區亦在諸多領域不斷探索、積累經驗,為加強勞動用工領域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勞動用工監管體系,福田區人力資源局起草形成了《福田區勞動用工信用分級分類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辦法》制定的必要性
(一)制定辦法,是落實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舉措
2014年6月,國務院印發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指出要全面推進社會誠信建設,其中一個重要方面就是勞動用工領域信用建設,明確提出了要健全用人單位勞動保障誠信等級評價辦法,規范用工行為。2016年7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出臺的《企業勞動保障守法誠信等級評價辦法》,提出實行企業分類監管,督促企業遵守勞動保障法律規定,履行守法誠信義務,對企業進行勞動保障守法誠信等級評價。《辦法》結合福田區實際,是落實國家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相關部署的重要舉措。
(二)制定辦法,是加強勞動用工領域監管的必然要求
截至2020年,福田區商事主體累計近50萬,創業密度居全國之首,用人單位規模不斷擴大,現有的人力資源部門工作人員已難以滿足監管需求,監管體系建設相對滯后,存在勞動用工信用信息的采集渠道有限,勞動監察執法跨部門協同監管機制不健全,勞動用工監管手段有限、效能不高等問題。《辦法》力求通過信用評價及信用分級分類管理的制度設計,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勞動用工監管體系,讓信用賦能監管,將監管力量擰成一股繩,促使勞動用工監管效能最大化。
(三)制定辦法,是推進城區精細化治理的迫切需要
福田區是深圳的中心區域,承載著人民群眾對“首善之區”美好期盼,和諧的勞動關系,則體現著城市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當前,福田區已進入城區治理精細化階段,實行勞動用工領域信用分級分類管理,是以信用為手段的監管方式的創新,是用“繡花功夫”推進城區精細化治理的生動體現,對于督促用人單位遵守法律法規、履行守法誠信義務,對于推動和完善福田區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進而提升福田區勞動者獲得感、幸福感具有重要意義。
二、《辦法》制定的依據與參考
(一)法律法規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18年修正)
2.《勞動保障監察條例》(2004年,國務院令第423號)
3.《廣東省社會信用條例》(2021年)
4.《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2017年,市政府令第297號)
5.《深圳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系促進條例》(2019年修正)
(二)政策依據
1.《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支持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的意見》(2019年)
2.《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
3.《企業勞動保障守法誠信等級評價辦法》(人社部規〔2016〕1號)
三、《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包括主體和附件兩部分,主體共六章四十條,除總則、附則之外,主要對“信用信息采集”“信用評價”“信用結果應用”“主體權益保護”等方面進行規定,具體如下:
第一章總則,共8條。明確了《辦法》的目的依據、適用范圍、基本概念、基本原則和管理部門;提出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強勞動用工信用管理以及發揮社會力量參與打造勞動用工共治體系的總體要求。
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共8條。提出了建立用人單位勞動用工信用檔案及跨地區信息共享機制;明確了用人單位勞動用工信用信息的組成、采集渠道和信息的保留期限;規定了主動合規信息通過用人單位自愿注冊的方式獲取。
第三章信用評價,共11條。明確了勞動用工信用評價方式、等級含義、評價周期、等級調整和評價結果的保留期限;對限制等級、直接定級、重新評定、暫停評價等情況進行了規范并提出具體情形。
第四章信息結果應用,共3條。明確了根據勞動用工信用評價結果對用人單位實行差異化管理的應用方式(對應A、B、C、D級分別依法采取的措施),以及對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或者聯合懲戒名單的依法實施失信懲戒聯動的具體措施。
第五章主體權益保護,共5條。明確了信用評價結果的異議申請方式、異議處理方式及處理時限、信用修復條件及范圍;規定了信息不予公開的情形。
第六章附則,共5條。明確了主管部門及相關主體的責任、解釋部門和實施日期。
四、《辦法》的特色和亮點
(一)基本理念。《辦法》是基于合規管理的信用監管機制,旨在構建主體自治、行業自律、社會監督和政府監管四位一體的治理體系,以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勞動合同作為合規判斷的依據。
(二)信用信息范圍。除行政處罰、監管監督信息以外,還包括了主動合規信息;監管監督信息著重從監管監督狀況信息,還重點增加了服從執行信息;預留了國家機關以外的組織依法采集并共享的其他信息。
(三)信用評價等級。評價等級分為A、B、C、D四個等級,強化信用評價結果的可讀性和可區分度,并置入合規理念和監管風險。
(四)信用評價模式。采用“綜合評價+直接判定”的評價方式,按照動態評價,設定評價周期,并強化監管部門的參與,強化主動合規建設,將監管與合規結合。
(五)評價結果應用。對評價結果實行“差異化管理+失信懲戒聯動”相結合的方式。差異化管理結合勞動監察現有的資源和做法,失信懲戒聯動強調依法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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