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民政局關于印發《深圳市異地商會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20-06-02 11:22來源 : 福田區民政局
各有關單位,各異地商會:
為了加強深圳市異地商會登記管理,發揮異地商會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和合作交流中的積極作用,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廣東省民政廳關于異地商會登記的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異地商會登記管理辦法》。經市司法局審查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深圳市民政局
2020年3月11日
深圳市異地商會登記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深圳市異地商會登記管理,發揮異地商會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和合作交流中的積極作用,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廣東省民政廳關于異地商會登記的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異地商會的登記、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異地商會,是指由同一省(含自治區、直轄市)、地級市、縣(市、區)為原籍地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在本市注冊設立的企業自愿發起組成,以原籍地地域名命名,促進兩地經濟合作交流為宗旨的社會團體。
本辦法所稱異地商會負責人包括會長或者理事長、副會長或者副理事長、秘書長、監事長等。
第三條 成立異地商會堅持“一地一會”的原則。異地商會不得辦成“老鄉會”“同鄉會”等。
異地商會為獨立的社會團體法人,遵循相互尊重、互不干涉、共同發展原則,不得形成隸屬關系。
第四條 異地商會應當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不能單獨建立黨組織的,應當通過聯合組建黨組織、選派黨建指導員、指定黨建聯絡員等方式開展黨的工作。
第五條 異地商會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促進會員交流、規范會員行為、為會員提供服務、推動經貿合作發展為主要宗旨和業務范圍,建立健全以章程為核心的法人治理結構,落實社會團體關于民主選舉、決策和管理等相關規定。
第六條 市民政局是本市異地商會的登記管理機關,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異地商會的成立、變更、注銷登記以及章程的核準;
(二)負責異地商會的年度報告、規范化評估、行政檢查等;
(三)負責對異地商會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的行為進行查處;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職責。
社會組織黨建工作機構、發展改革、財政、稅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外事、國資、審計等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能,依法對異地商會服務行為以及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其他職能部門按照法定職責加強異地商會監督管理。
第七條 市、區工商業聯合會按照有關規定對異地商會進行指導和服務。鼓勵異地商會加入市、區工商業聯合會,成為團體會員,接受其根據章程和有關規定實施的指導、管理和服務。
第八條 登記管理機關以及有關部門對異地商會實施監管和服務時,涉及原籍地相關事務的,可以征求其原籍地人民政府意見。鼓勵原籍地人民政府及其駐深圳辦事機構依法對異地商會指導和服務。
第二章 成立、變更和注銷
第九條 成立異地商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30家以上由原籍地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在本市設立的擬入會企業,其中發起企業不得少于8家且發起企業具有較大影響力和代表性;擬入會企業應當連續經營兩年以上、經營記錄良好;
(二)發起企業近3年內無失信行為、無被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情形或者不良信用記錄;
(三)有規范的名稱、相應的組織機構和章程;
(四)有合法的資產和經費來源,開辦資金不少于3萬元人民幣;
(五)具有獨立、固定的住所,不得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本商會會員合署辦公;
(六)有與業務活動相適應的2名以上專職工作人員;
(七)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擬任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應當滿足前款第二項規定條件,并且近三年內其擔任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社會組織未發生不按照章程換屆、載入活動異常名錄、載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等情形。
第十條 異地商會的名稱依次由“深圳市”“原籍地名”“商會”三部分構成,如深圳市XX(原籍地名)商會。
第十一條 發起人申請成立異地商會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社會團體成立登記申請書;
(二)驗資證明、住所使用權證明;
(三)章程草案;
(四)會員、擬任法定代表人和負責人名單;
(五)發起人、擬任法定代表人和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
(六)組建黨組織的方案;
(七)民政部、廣東省民政廳規定的其他相關材料。
發起成立異地商會應當按照登記管理機關制定的《深圳市異地商會章程(示范文本)》起草章程草案,章程草案應當包含以下事項:
1.商會名稱、住所;
2.宗旨、業務范圍和活動地域;
3.會員入會條件、程序和會員管理;
4.會員的權利義務、會員懲戒、申訴和會費繳納標準;
5.組織管理制度,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事會的產生、職權、任期和會議程序要求等;
6.負責人的條件和產生、罷免程序;
7.內部協商和矛盾調解制度;
8.資產管理和使用;
9.黨的建設;
10.章程的修改程序;
11.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12.應當由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內,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準予登記的,發給《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發起人說明理由。
登記管理機關審查登記申請時,應當會同公安機關及其他有關部門,對發起人、擬任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和會員的違法犯罪記錄、誠信記錄、表彰獎勵和履職能力等信息進行審核。
登記管理機關審查登記申請時,可以根據需要征求有關部門意見或者組織專家進行評估,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書面征求意見函之日起10日內提出具體意見。征求意見或者專家評估所需時間不計入本條第一款規定時限。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
(一)宗旨、業務范圍不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五條規定的;
(二)發起人、擬任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和會員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有關部門或者專家評估后認為不宜登記的;
(四)在申請時弄虛作假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禁止成立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異地商會變更名稱、業務范圍、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金或者修改章程,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或者章程核準。
異地商會修改章程,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十五條 異地商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的;
(二)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依法被吊銷登記證書的;
(五)根據法律、法規等應當解散的。
異地商會在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依照章程規定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清算期間,異地商會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登記管理機關準予注銷登記的,發給注銷證明文件,收繳異地商會的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
第十六條 異地商會的成立、變更、注銷、撤銷登記,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公告。
第三章 黨建及內部治理
第十七條 異地商會應當遵循政社分開、權責明確、依法自治的原則,健全以章程為核心的各項內部治理結構和管理制度。
異地商會自愿加入其他相關異地商會等社會組織的,應當以社會團體會員身份加入。
異地商會應當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和經費支持,加強并發揮黨組織政治引領、運作監督、廉潔建設等作用。
第十八條 會員不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條件的,異地商會理事會應當及時予以除名。
異地商會應當建立完整的會員名冊,會員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并修改名冊。
第十九條 會員資格認定以及相關事項發生爭議時,由理事會確認會員資格。
異地商會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公開基本登記信息、章程、負責人及會員名冊、涉外活動、其他重大事項等,接受會員和社會監督。
第二十條 異地商會會員大會、理事會選舉罷免事項以及修改章程、會費標準等重大事項應當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異地商會負責人、理事、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無記名差額投票選舉產生。
第二十一條 異地商會換屆選舉工作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下同)負責組織開展,異地商會負責人候選人、理事候選人應當于換屆前15日向全體會員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新一屆理事會、監事會候選人經會員大會無記名差額投票后正式當選。
第二十二條 異地商會應當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糾紛解決機制。異地商會內部發生爭議的,可以通過人民調解或者司法途徑解決。
第二十三條 異地商會黨組織書記一般由商會內部產生,原則上由商會領導班子中的黨員擔任;商會內部沒有合適人選的,可以提請上級黨組織選派,并按照黨內有關規定辦理任職。
異地商會黨組織書記與異地商會負責人交叉任職、紀委書記(紀檢委員)與監事長(監事)交叉任職。
第二十四條 異地商會黨組織書記參加或者列席異地商會理事會有關會議,對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異地商會黨組織開展活動時,可以邀請非黨員的商會負責人參加。
第二十五條 異地商會在黨組織指導下,建立健全自律管理體制,設立自律機構,引導會員企業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自律機構主要負責人原則上由異地商會黨組織負責人兼任。
第二十六條 異地商會換屆選舉前,應當征求社會組織黨建工作機構對擬任負責人的意見。
異地商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異地商會黨組織臨時履行理事會職責,由黨組織書記組織開展相關工作:
(一)內部管理混亂,會員大會、理事會不能履行職責,導致異地商會不能正常開展活動的;
(二)不能按照章程進行換屆選舉的。
登記管理機關收到涉及異地商會前款第一、二項投訴,但異地商會黨組織書記不能及時有效組織開展相關工作的,上級黨組織可以組織開展。
第二十七條 異地商會變更、撤銷、合并、注銷時,異地商會黨組織應當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并做好黨員組織關系轉移等相關工作。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登記管理機關和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單位法定職責和異地商會活動領域,建立健全異地商會監督檢查制度,履行監督、指導、服務職責,并將監督檢查的有關情況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九條 異地商會應當按照《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規定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和監督制度。
異地商會經費必須用于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其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異地商會在變更法定代表人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條 異地商會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章程規定,強制入會或者阻礙退會,擅自擴大會員范圍,將不具備入會資格的企業、個人或者其他組織吸納入會;
(二)違反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向會員收費或者攤派;
(三)強制會員付費參加各類會議、培訓、展覽、評比、達標、表彰活動及出國考察等;
(四)違法從事營利性活動或者開展不正當的經營活動,妨礙市場公平競爭,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規定發展地域性分會或者濫設分支機構、辦事機構;
(六)以擔任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為名向會員單位收取費用;
(七)違反國家、省、市組織部門關于黨政機關領導干部在社會團體兼職的相關規定;
(八)強制會員贊助、捐贈、訂購有關產品或者刊物;
(九)法律、法規禁止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異地商會應當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有以下重大事項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和有關部門進行報告:
(一)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修改章程,涉及負責人的選舉,法定代表人和負責人變更等會議;
(二)舉辦大型研討論壇,組織展覽展銷活動,參與競拍、投資或者承接大型項目;
(三)開展涉外(包括港澳臺地區)活動,接受境外捐贈或者贊助;
(四)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
(五)重大安全事故、仲裁或者訴訟案件、發生對商會有重大影響的訴訟活動;
(六)按照有關規定應當報告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 本市實行異地商會活動異常名錄制度。異地商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載入活動異常名錄,并納入信用監管體系:
(一)未按照規定時限和要求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年度工作報告的;
(二)上年度未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的;
(三)未依照章程規定進行換屆選舉的;
(四)會員少于規定數量的;
(五)通過登記的住所無法聯系的;
(六)未按照有關規定設立黨組織的;
(七)登記管理機關在抽查和其他監督檢查中發現問題,發放整改文書要求限期整改,社會組織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深圳市異地商會登記暫行辦法》(深民〔2009〕11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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