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技創新局 深圳市財政局關于印發《深圳市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25-07-28 15:37來源 : 福田區科技和工業信息化局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優化完善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資金管理辦法》(財教〔2023〕276號)相關要求,我們制定了《深圳市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科技創新局 深圳市財政局
2025年7月12日
深圳市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深圳市(含深汕特別合作區,下同)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資金(以下簡稱中央引導資金)的管理,提高中央引導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資金管理辦法》(財教〔2023〕276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引導資金,是指中央財政用于支持和引導深圳市落實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和科技改革發展政策、優化區域科技創新環境、提升區域科技創新能力、推動區域協調發展的共同財政事權轉移支付資金。
第三條 中央引導資金項目的組織實施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二章 管理職責和分工
第四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科技部門)是中央引導資金的主管部門,主要職責如下:
(一)牽頭制定中央引導資金相關管理制度;
(二)牽頭制定年度中央引導資金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
(三)開展中央引導資金項目的全周期管理,包括項目的指南發布、受理、審核、公示、儲備、變更、監管和驗收等;
(四)中央引導資金使用管理,包括資金的分配、撥付、結轉、調整、回收、財會監督等;
(五)中央引導資金預算績效管理,包括編制績效目標表,績效監控、績效評價,編制項目自評報告等;
(六)加強對下屬事業單位的管理,確保項目組織實施規范、資金安全;
(七)按照規定開展中央引導資金信息公開工作;
(八)職能范圍內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五條 市財政部門是中央引導資金的共同管理部門,主要職責如下:
(一)配合市科技部門制定中央引導資金相關管理制度、實施方案、資金分配情況;
(二)按照要求及時下達中央引導資金預算;
(三)配合市科技部門開展預算績效管理,包括制定績效目標表,績效監控、績效評價、績效自評報告等;
(四)根據工作需要適時開展中央引導資金政策和項目重點績效評價工作;
(五)職能范圍內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六條 市科技部門所屬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專業機構)負責具體實施中央引導資金項目管理工作,主要職責如下:
(一)實施項目的全周期管理工作,包括發布年度項目申請指南、組織審查等;
(二)對項目承擔單位資金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三)配合開展項目的審計、檢查和調查;
(四)配合開展項目的績效評價;
(五)涉及項目管理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七條 使用中央引導資金的單位(以下簡稱項目承擔單位)是資金管理和項目實施的責任主體,主要職責如下:
(一)按照要求提交申請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負責;
(二)按照中央引導資金管理相關規定,規范使用資金,開展全過程績效管理,并自覺接受監督及績效評價;
(三)對采用事前直接補助的項目,做好項目預算編制,并對中央引導資金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按時提交驗收申請;
(四)按照要求提供中央引導資金使用情況和項目實施情況的報告及相關財務報表等;
(五)涉及中央引導資金管理要求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三章 支持方向和方式
第八條 中央引導資金應當支持以下方面:
(一)重大科技任務。中央科技委員會決策部署以深圳市為主實施,需要中央財政予以支持的重大科技任務。
(二)區域科技創新體系建設。主要指區域科技創新體系建設總體方案部署的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區域科技創新中心建設,跨區域科技創新合作,以及深圳市科技創新體系建設等。
(三)科技創新基地建設。主要指根據深圳市相關規劃等建設的各類科技創新基地。
(四)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主要指結合深圳市實際,針對深圳市重點產業等開展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活動。
(五)自由探索類基礎研究。主要指深圳市聚焦探索未知的科學問題,結合基礎研究區域布局,自主設立的旨在開展自由探索類基礎研究的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
第九條 支持重大科技任務、區域科技創新體系建設、科技創新基地建設、自由探索類基礎研究的中央引導資金,采用事前直接補助、后補助、以獎代補等投入方式。
支持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中央引導資金,采用風險補償、后補助、創投引導等投入方式。
中央引導資金項目根據年度預算安排,結合項目實際情況和評審結果給予資助。
第四章 項目組織和實施
第十條 市財政部門接到中央財政下達的預算后30日內,向市科技部門下達中央引導資金預算,并抄送財政部深圳監管局。
第十一條 市科技部門按照下達的中央引導資金預算和使用方向會同市財政部門制定年度實施方案,隨資金分配情況同時抄送財政部深圳監管局,并報科技部、財政部備案,備案后不得隨意調整。如需調整,應當將調整情況及原因報科技部、財政部備案,同時抄送財政部深圳監管局。
第十二條 申請單位應當自主申報,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單位應當是在深圳市內依法經營,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醫療衛生單位等或者是經市政府批準的其他機構;
(二)在深圳市具有開展項目研究的必要基礎條件和保障能力;
(三)申請單位及項目負責人不存在被限制申請財政性資金項目懲戒情形,未被列入超期未申請驗收名單和超期未退款名單。
第十三條 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等規定,相關目標已經實現或實施成效差、績效低的項目,以及已從中央基建投資渠道獲得中央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不得申請中央引導資金支持。
第十四條 市科技部門發布年度項目申請指南明確具體申請材料,申請單位按照要求提交申請書、知識產權合規性聲明、科研誠信承諾書等申請材料。
第十五條 市科技部門對受理項目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并于15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需要補充材料的,市科技部門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單位應當在收到市科技部門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交補充材料。
第十六條 市科技部門按照申請指南辦理流程規定,自行組織或者委托第三方對通過材料初審的項目進行專家評審、專項審計。
第十七條 市科技部門應當根據預算安排,形成擬資助名單(含資助項目單位和資助金額)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并且通過市科技部門、財政部門官方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規定,經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研究認為擬資助項目符合相關不公開情形的,依法不予公開。
異議處理參照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征求意見及社會公示后無異議或者經調查異議不成立的項目,市科技部門下達項目資助計劃,撥付項目資金。不予資助的項目,市科技部門應當告知申請單位。
第十九條 采用事前直接補助方式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應當與市科技部門簽訂合同書(任務書),根據合同約定開展項目研究。
項目的過程管理、驗收和誠信管理等未盡事項,按照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資金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條 中央引導資金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涉及政府采購的,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和有關制度執行。
第二十一條 中央引導資金原則上應在當年執行完畢,年度未支出的引導資金按財政部結轉結余資金管理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項目資金的使用及項目結余資金的處理按照市科技研發資金管理相關規定執行,并且不得用于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償還債務等支出;不得用于行政事業單位編制內在職人員工資性支出和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以及國家規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三條 市科技部門、財政部門、專業機構及項目承擔單位應強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規分配和使用資金,實行不相容崗位(職責)分離控制。
第六章 預算績效和監督
第二十四條 市財政部門、科技部門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按規定科學合理設定績效目標,對照績效目標做好績效監控、績效評價,選擇部分重點項目開展績效評價,強化績效結果運用,做好績效信息公開,提高引導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條 市科技部門每年牽頭組織開展引導資金績效評價,制定相關規則,重點考量科技創新能力提升情況、重點任務落實情況、資金使用績效情況等。市財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適時組織重點績效評價,評價結果作為預算安排、政策調整、改進管理的重要依據。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引入第三方機構參與績效評價工作。
第二十六條 市科技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應當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科技部、財政部報送當年中央引導資金區域績效目標表及上一年度績效自評報告(主要包括中央引導資金支出情況、組織實施情況、績效情況等),并抄送財政部深圳監管局。
第二十七條 市財政部門、科技部門、專業機構以及項目承擔單位,切實加強項目預算績效管理,強化預算執行,不斷提高資金使用績效。發現違規使用資金、損失浪費嚴重、低效無效等重大問題的,應當按照程序及時報告財政部、科技部等部門。
第二十八條 財政部深圳監管局依照工作職責和財政部要求,對引導資金進行全面監管。
第二十九條 項目承擔單位和個人在中央引導資金使用過程中存在各類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對相關責任主體,按照國家、省、市科研誠信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條 市科技部門、財政部門、專業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中央引導資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關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納入市科技計劃體系聯合實施的項目,應當同時滿足申請市科技計劃項目資助所要求的條件,并按照市科技計劃項目相關規定組織實施。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簽訂合同的項目,按照合同約定執行。國家對中央引導資金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深圳市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專項資金管理細則》(深科技創新規〔2022〕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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