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福田區房屋征收和土地整備實施細則》及其配套文件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20-11-12 14:46來源 : 福田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直屬各單位,市駐區各單位:
《福田區房屋征收和土地整備實施細則》及其配套文件已經區政府七屆八十九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福田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11月6日
福田區房屋征收和土地整備工作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福田區房屋征收和土地整備工作順利進行,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深圳市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實施辦法》)《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土地整備工作機制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若干意見》)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本實施細則適用于福田區轄區內實施的房屋征收和土地整備工作。
第二條 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區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全區房屋征收和土地整備工作,審定土地整備、房屋補償、房屋征收等有關事項。區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福田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局(以下簡稱區主管部門)。
第二章 計劃與立項
第三條 區主管部門按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近期建設和土地利用規劃年度實施計劃、土地整備專項規劃,組織編制全區土地整備年度計劃草案,明確項目、范圍、規模及資金安排計劃等內容。區土地整備年度計劃草案需征求相關單位意見,并經區政府審定后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編制全市土地整備年度計劃。
區土地整備年度計劃調整實行常態申報機制,由區主管部門統籌實施。區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土地整備工作實際情況,在保持總量不變、結構優化的前提下,對年度計劃項目提出調入或調出申請,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統籌確定后報市政府備案。
第四條 房屋征收項目,由項目建設單位開展項目立項、選址等工作,取得規劃選址與土地預審相關文件后3個工作日內提交區主管部門。區主管部門根據規劃選址與土地預審相關文件規定的用地范圍,結合房屋產權等實際情況,確定擬征收房屋的具體范圍。
第五條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3個工作日內,區主管部門在房屋征收范圍、福田政府在線以公告形式發布征收提示,告知自公告之日起至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止,因《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行為導致增加房屋征收補償費用的,對增加部分不予補償。
征收提示公告后1年內尚未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次年度房屋征收專項計劃仍做出安排的,區主管部門應當在計劃批準后3個工作日內再次發布征收提示。
第三章 房屋征收補償方案
第六條 在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區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房屋征收范圍內的房屋權屬、用途、面積進行前期調查,并委托市政府確定的承擔評估職能的非營利性機構編制房屋征收預算方案,對房屋征收項目費用進行概算。前期調查和編制房屋征收預算方案,應當自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30日內完成。
第七條 區主管部門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30日內,結合前期調查和項目費用概算,擬定房屋征收補償方案。補償方案的具體內容按照《實施辦法》第十四條相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區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及相關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出具書面意見。
區主管部門將論證完善后的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報區領導小組會議審議通過后,區政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福田政府在線將房屋征收補償方案予以公布,并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少于30日。
在征求意見期滿后30日內,區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征求意見情況修改完善補償方案后報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審議通過后,由區政府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對房屋征收補償方案進行修改的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福田政府在線及時公布。
第九條 因《實施辦法》第八條第(五)項的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圍內占房屋總建筑面積1/2以上且占房屋總所有權人數1/2以上的房屋所有權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相關規定的,區政府應當按照市行政聽證有關規定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計算房屋所有權人數時,房屋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的全體共有人按一個所有權人計算。
第十條 區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制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方案和論證規程,并在補償方案征求意見期同步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學者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征收的社會穩定風險進行評估論證。經評估論證后,區主管部門應當出具風險評估報告,風險評估報告應當作出房屋征收風險等級評價,并提出可實施、暫緩實施或者不可實施的建議。
第四章 土地整備實施方案、規劃與供地方案
第十一條 區主管部門負責根據《若干意見》《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優化土地整備項目管理工作機制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簡稱《若干措施》)等規定編制土地整備項目實施方案。
編制土地整備項目實施方案前應當提供相關材料書面征求區生態環境部門意見,疑似污染地塊名單內的土地整備項目,由區主管部門在編制土地整備項目實施方案前組織開展土壤環境初步調查。
土地整備項目實施方案應當書面征求區領導小組所有成員單位意見。各單位在收到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意見反饋區主管部門。
區主管部門根據各單位反饋的意見修改完善實施方案后,報請區領導小組會議審議。
實施方案審議通過后,區主管部門應在項目現場以及福田政府在線進行公告,公告時間為30個日,公告內容應當載明項目名稱、實施范圍以及補償總金額。項目涉及留用土地的,公告內容還應當載明留用土地選址位置等相關內容。
第十二條 土地整備項目實施方案中留用土地位于法定圖則未覆蓋或未制定法定圖則地區,以及需要對法定圖則強制性內容進行調整的,區主管部門須開展土地整備規劃研究。
涉及留用土地、安置用地的土地整備規劃由區主管部門作為實施主體組織編制。涉及征地返還用地、置換用地的土地整備規劃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福田局作為實施主體組織編制。區主管部門編制完成規劃成果后,應征求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福田局等相關部門意見。
土地整備規劃的編制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遵循多方參與、協商談判、面向實施的原則,并滿足以下技術要求:
(一)規劃研究范圍原則上以規劃道路、自然山體、河道等為邊界,并綜合考慮片區功能完整性、系統性和項目可實施性;
(二)留用土地、安置用地、征地返還用地、置換用地的規劃用途應以生效規劃的主導功能為依據,結合項目實施要求等因素確定;
(三)項目實施范圍內生效規劃確定的公共服務設施、城市基礎設施、城市綠地等公共利益用地總量不得減少;
(四)規劃編制應符合基本生態控制線、城市藍線、城市橙線、城市黃線、城市紫線的相關管理要求。
土地整備規劃審批按照《市規劃國土委關于印發土地整備項目審批工作規程的通知》(深規土〔2017〕720號)、《市規劃國土委關于規范土地整備規劃審批有關事項的通知》(深規土〔2018〕805號)等相關規定實施。
第十三條 土地整備項目實施方案和土地整備規劃研究審批通過后,由區主管部門向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福田局申請供地方案報批。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福田局依據審批通過的實施方案及土地整備規劃研究,擬定供地方案報批。涉及農用地轉用報批的,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福田局一并擬定農用地轉用實施方案報批。
留用土地不占用國有儲備土地的,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福田局報請區領導小組審批留用土地供地方案并提請下達用地批復。涉及農用地轉用報批的,區領導小組一并審批農用地轉用實施方案。
留用土地占用國有儲備土地的,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福田局提請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審議供地方案。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按程序將經審議的留用土地供地方案報請市政府審批并提請下達用地批復。涉及農用地轉用報批的,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將農用地轉用實施方案一并提請市政府審批。
第五章 房屋征收決定
第十四條 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前,區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落實房屋征收補償費用,確保房屋征收補償費用足額到位。
第十五條 房屋征收項目作出征收決定,應當具備《實施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和第十九條規定的條件。符合條件的項目,區主管部門自條件具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提請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房屋征收決定;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后,區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土地整備涉及房屋征收的,由區政府依據土地整備專項規劃、土地整備年度計劃、土地整備項目實施方案和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第十六條 區政府決定實施房屋征收的,應當在決定作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房屋征收范圍、福田政府在線或深圳特區報、深圳商報,將房屋征收決定公告3日,公告日不得為節假日。
房屋征收決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根據房屋征收決定對被征收房屋進行的補償,包括收回被征收房屋對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補償。
征收決定公告應當載明項目名稱、征收范圍、征收補償方案、征收實施單位、征收實施期限及征收行為限制、現場接待地點和聯系方式、監督舉報方式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征收行為限制是指征收實施期限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房屋轉讓和本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的行為,被征收人違反規定的,對不當增加部分不予補償。
第十七條 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后,區主管部門負責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征收決定公告當日,區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和建設、公安、產權登記、房屋租賃管理、抵押擔保、市場監管等部門暫停辦理征收行為限制所列事項的受理、審批、登記等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六章 補償與安置
第十八條 區主管部門組織開展房屋權屬前期調查工作。
(一)有合法產權登記資料的,以產權登記信息確認權屬。
(二)無合法產權登記資料、資料不齊全或存在歷史遺留問題的,由屬地街道辦事處調查出具意見后,區主管部門根據相關的資料,進一步向其他相關單位進行核實。區主管部門將核實結果在土地整備項目現場、房屋征收范圍進行公示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有異議的,組織復核。
第十九條 區土地整備中心負責組織開展補償談判工作。
房屋征收項目補償安置標準,按照經區政府批準的補償方案執行;土地整備項目補償安置標準,按照經區政府批準的實施方案執行。
第二十條 區主管部門與被征收人在規定簽約期限內達不成征收補償協議的或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確的房屋征收項目,由區主管部門提請區政府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在法定期限內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區主管部門會同屬地街道辦事處就有關事項依法進行證據保全后,區政府在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土地清理與驗收
第二十一條 土地整備項目需要對建(構)筑物、其他附著物進行拆除、遷移施工的,由區主管部門負責土地整備涉及的土地清理工作,區土地整備中心具體實施。
房屋征收項目需要對建(構)筑物、其他附著物進行拆除、遷移施工的,參照本條第一款規定實施。
第二十二條 土地整備項目可分權屬驗收和地面現狀驗收兩部分。
權屬驗收標準:
(一)涉及補償的范圍,應均已簽訂補償協議,并按補償協議確定的范圍均補償完畢;
(二)無需進行補償的范圍,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福田局出具相關說明;
(三)驗收地塊范圍內的原有權利人均已安置補償完畢;
(四)地塊內土地和房屋產權均已注銷;
(五)挖山、填江(海)造地的,已按規定取得竣工驗收證明;
(六)其他需要達到的標準。
地面現狀驗收標準:
(一)土地及地上建(構)筑物和附著物均已按整備方案或補償協議要求進行清理或其他方式進行處理;
(二)因政府需要或其他原因,部分地上建(構)筑物及其附著物暫時未能按整備方案或補償協議要求處理的,由轄區管理局、區政府相關部門出具說明,并明確處理的期限;
(三)其他需要達到的標準。
第二十三條 土地整備地塊驗收工作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福田局負責組織實施,依土地整備項目實施單位申請啟動。
第八章 資金管理
第二十四條 房屋征收資金來源于市財政或區財政,土地整備資金來源于市財政或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條 區財政列支房屋征收資金的項目,由區財政局落實資金,區主管部門按規定審核支付。
第二十六條 市財政列支房屋征收資金的項目,市相關部門向區政府下達了房屋征收資金后,上級部門有規定的按照上級部門規定執行,上級部門無規定的按照區財政管理制度執行,由區主管部門按規定申請撥付項目資金并支付相關款項。
第二十七條 房屋征收資金的使用范圍按照《深圳市房屋征收資金管理辦法》等規定執行。
土地整備資金撥付、資金使用范圍,按照《深圳市土地整備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若干措施》等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區主管部門和土地整備項目實施單位在完成單個房屋征收或土地整備項目的補償工作后,應委托專業機構完成項目的結算和決算工作,形成結算和決算報告,并接受審計監督。
第二十九條 土地整備資金專戶必須符合賬戶管理的相關要求并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房屋征收資金、土地整備資金應按照使用范圍分類核算,不得相互混用,并按項目分別建立會計明細科目。
土地整備資金專戶產生的利息由區主管部門按年結算并上繳市財政,結算結果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第三十條 各街道辦事處作為房屋征收和土地整備項目實施單位,可根據房屋征收和土地整備工作需要,將房屋征收工作經費、土地整備業務費資金需求上報區主管部門。
房屋征收工作經費由區財政部門下達指標給各街道辦,各街道辦根據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實施進度,按規定向區財政部門申請使用;土地整備業務費由區主管部門在額度內統籌安排,并報區財政納入各街道辦年度部門預算。
第三十一條 區主管部門、土地整備項目實施單位應以項目為單位,做好房屋征收和土地整備補償款支付明細表,并將相關支付憑據、被征收人收款證明、審計結果、費用結(決)算等資料一并歸檔。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從事房屋征收及土地整備工作的部門和人員不履行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未盡事宜,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政策等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由區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0年11月16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福田區房屋征收和土地整備工作實施細則(暫行)》(福府辦〔2014〕10號)同時廢止。
相關文檔: 《福田區房屋征收和土地整備工作實施細則》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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