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區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管理實施細則》政策解讀
信息提供日期 : 2026-06-01 17:57來源 : 深圳市福田區發展和改革局
為進一步完善福田區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全鏈條閉環管理、鼓勵新技術新模式應用,構建福田區新能源汽車高質量充換電基礎設施體系,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構建高質量充電基礎設施體系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3〕19號)、《深圳市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管理辦法》(深發改規〔2023〕10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按照規范性文件制定等法定程序,出臺《福田區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管理實施細則》(深福發改規〔2026〕1號,以下簡稱《實施細則》)。
一、起草背景
“十四五”期間,市發展改革委陸續出臺《深圳市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高質量規劃建設方案(2023—2025年)》《深圳市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管理辦法》等文件,提出全市新增充電設施建設目標數量,推動超充站規模化建設、開展V2G示范、優化布局、規范市場、提升效率等要求。
根據市級相關文件精神,福田區出臺《福田區構建新能源汽車高質量充換電基礎設施體系實施方案(2024—2025年)》,聚焦運營規模化、充電快速化、網絡智慧化、服務品質化,高標準規劃建設新能源汽車充換電基礎設施網絡,以“總部+研發+示范”為特色推動新能源產業發展,助力深圳打造全球數字能源先鋒城市,率先建成世界一流“超充之城”典范城區。
隨著兆瓦級充電等大功率補能技術快速迭代,“光儲超充”一體化模式興起,對充換電設施的規劃布局、電力保障、施工技術、安全監管等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新型充換電業態的涌現要求管理制度同步更新完善。福田區立足發展實際,通過《實施細則》系統規范建設程序、強化質量安全要求、鼓勵新技術新模式應用、完善全鏈條閉環管理,促進行業健康有序、高質量發展。
二、起草原則
按照“市區聯動、科學規劃、安全第一、創新融合”的原則,全方位推進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規劃建設與運營管理,重點保障居民社區、產業園區、交通樞紐、公共設施等重點區域的充換電需求,提升充換電設施規劃建設與安全監管效能,促進充換電基礎設施與城市功能有機融合,服務區域經濟高質量發展。
三、主要內容
《實施細則》共6章29條。
第一章總則,共3條。主要規定制定目的和依據、適用對象范圍及職責分工。適用對象范圍為福田轄區內建設運營的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明確各單位職責分工,緊密協同推動福田區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高質量建設和運營。
第二章規劃管理,共3條。主要規定充換電設施規劃原則,對各類場景提出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場地資源挖潛和配建要求,結合供電改造推進充換電設施配套建設。按照“科學布局、供需匹配、創新融合、安全便捷”總體原則,明確福田轄區各類場景的配建要求(包括停車場、公交綜合車場及首末站、物流環衛集散地、城中村及老舊小區等),并強化配電網規劃建設與供電改造保障。
第三章建設管理,共4條。主要規定充換電設施建設的技術要求、報建程序手續以及驗收接收要求。一是明確項目設計、技術及施工要求。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建設應做好規劃選址布置,設計及建設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地方標準,符合消防安全等要求。二是明確項目建設流程。充換電設施建設項目均應辦理社會投資項目備案,結合建設項目實際情況,依規定辦理項目節能審查、施工許可、限額以下小型工程等相應建設手續。三是明確項目驗收要求。按照《深圳市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主體質量安全管理規范》《深圳市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驗收指引》《深圳市新能源汽車換電設施驗收指引》組織施工及項目驗收,以及相關驗收資料存檔。
第四章運營管理,共13條。主要規定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投入運營和使用前辦理信息登記、安全監控數據上傳、運營及自用主體的安全責任與日常管理、應急體系、新技術應用與合作運營要求。一是明確登記與變更要求。充換電設施投入運營前,憑竣工驗收資料在市級“電力充儲放一張網”平臺辦理信息登記,自用設施可自行或委托登記,貿易結算設施須在省計量平臺申請檢定。所有人、運營主體變更或改擴建應及時變更登記;終止運營應在30日內銷戶、拆除并注銷登記。二是明確監控系統與數據要求。運營主體應建立安全監控系統,管理設備編碼、狀態、充電量、運行時間、隱患等,數據保存不少于1年。三是明確安全生產與日常管理。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主體、自用充電設施所有人應遵照《深圳市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主體質量安全管理規范》滿足相應技術、能力要求并落實日常運營維護等職責。四是建立和完善應急管理體系。運營主體應建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并開展應急培訓、演練和評估。五是支持充換電設施升級改造、技術模式創新、長期失效樁治理等提升運營效率。推動建設一批“光儲超充-車網互動”一體化示范項目,鼓勵企業對長期失效充電樁進行定期檢查和評估,制定退出計劃并逐步淘汰老舊、存在安全隱患的充換電設施。
第五章保障措施,共4條。主要規定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行業保障處置措施和監督方式。一是明確各有關部門、各街道辦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統籌部署和安全管理,構建協作機制;二是暢通社會公眾投訴舉報渠道;三是組織第三方專業機構開展安全監督檢查;四是電網企業做好配套電力保障和虛擬電廠接入服務。
第六章附則,共2條。規定《實施細則》中名詞解釋和施行時間。明確充換電設施、超充設施、自用充電設施、長期失效充電設施、老舊充電設施、換電設施等9項術語含義;《實施細則》自2026年6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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