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區發展和改革局關于印發《福田區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26-06-01 17:54來源 : 深圳市福田區發展和改革局
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直屬各單位,市駐區各單位:
為進一步完善福田區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全鏈條閉環管理、鼓勵新技術新模式應用,構建福田區新能源汽車高質量充換電基礎設施體系,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我局制定了《福田區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管理實施細則》,現予印發,請認真組織實施。
福田區發展和改革局
2026年5月27日
福田區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福田區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管理,提升我區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公共安全水平,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構建高質量充電基礎設施體系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3〕19號)、《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進一步提升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服務保障能力的實施意見》(發改能源規〔2022〕53號)、《深圳市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管理辦法》(深發改規〔2023〕10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福田轄區內建設運營的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
第三條 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緊密協同推動福田區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高質量建設和運營。
(一)區發展和改革局負責統籌規劃全區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建設,指導各部門、各街道開展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及安全監管等工作,組織第三方專業技術機構對轄區范圍內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進行安全抽查,并通報檢查結果。
(二)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福田管理局負責《深圳市城市規劃標準與準則》要求的充電設施建設用地、配建比例和預留達標條件的監督落實,依職責做好轄區建設項目的規劃審批和驗收工作。
(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福田監管局負責生產及銷售環節的充換電設施產品質量監督管理,負責納入強制計量檢定的計量器具監督管理,對充換電設施企業未實行明碼標價等違反價格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監督查處。
(四)市交通運輸局福田管理局依職責監督社會經營性停車場按要求落實配建充換電設施,督促物業服務人加強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安全風險防范和安全監督管理;加強充電車位“占位問題”管理,將充電車位管理等事項納入社會經營性停車場管理范圍;依職責開展社會經營性停車場、全區道路范圍內、交通場站內的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的安全風險防范和安全監督管理。
(五)區城管和綜合執法局負責所屬公園停車場內的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安全風險防范和安全監督管理,加強充電車位“占位問題”管理;負責環衛設施用地內建設的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的安全風險防范和安全監督管理。
(六)區住房和建設局負責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建設項目施工審批工作,將住宅小區停車場配建充電設施比例情況納入檢查范圍;督促住宅小區物業服務人加強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安全風險防范和安全監督管理,督促自用充換電設施進行登記,加強充電車位“占位問題”管理,將住宅小區充電服務納入物業服務評價;負責區屬保障性住房配建充電設施工作;依職責負責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消防等日常監督管理。
(七)區財政局(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區集體資產管理局)負責督促區屬國有企業內部停車場配建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工作,監督指導區屬國有企業落實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安全風險防范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八)區機關事務局負責督促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公共機構等內部停車場配建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工作,負責監督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公共機構落實本單位充換電設施安全風險防范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九)區教育局、衛生健康局、政府物業管理中心依職責負責學校、醫院、區屬物業等單位停車場配建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工作,做好安全風險防范和安全監督管理。
(十)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公共文體中心、福田公安分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等部門依職責負責旅游景區、文體場館、公安分局及各派出所等單位內部停車場配建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工作,做好安全風險防范和安全監督管理。
(十一)福田消防救援大隊依職責負責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消防等日常監督管理,依法對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企業遵守消防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制定充換電設施場所滅火救援類型預案,健全火災事故調查制度,督促充換電設施運營企業開展消防培訓和應急演練。
(十二)區應急管理局負責將充換電設施安全監督管理納入全區安全監督管理體系,并對重大隱患和違法行為的處置進行指導。
(十三)各街道辦落實屬地管理職責,負責協調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建設和管理過程中發生的具體問題(含投訴處理),做好轄區內充換電設施的安全風險防范和安全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對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充換電設施企業進行處置。
第二章 規劃管理
第四條 按照“科學布局、供需匹配、創新融合、安全便捷”的總體原則,區發展和改革局會同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建設、交通運輸、城管和綜合執法、財政、消防救援等部門嚴格落實深圳市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專項規劃及相關要求,構建新能源汽車高質量充換電基礎設施體系。
第五條 根據新能源汽車發展需求,綜合考慮設施類型、場地條件等因素,逐步提高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配建比例,提高充電設施的覆蓋率和利用效率。綜合國家、地方對充換電設施的相關標準,各類充換電設施配置場景的相關要求如下:
(一)鼓勵各類既有建筑物配建停車場(庫)及社會公共停車場小汽車停車位的充電設施按不低于20%的比例配建,新建各類建筑物配建停車場(庫)及社會公共停車場配建充電設施按《深圳市城市規劃標準與準則》規定執行,新建充電設施單槍輸出功率不宜小于7kW。
(二)新建各類建筑物配建停車場(庫)及社會公共停車場應按100%充電車位預留電力容量及安裝條件,預留安裝條件時需將管線和橋架等供電設施建設到車位以滿足直接裝表接電需要。
(三)鼓勵在公園、文體設施、交通設施、市政基礎設施等停車場(庫)合理規劃建設快速充電設施;鼓勵現有和規劃的加油(氣)站在符合相關建設條件時,改建或配建快速充電設施,提高場站綜合利用效率。符合條件的原則上應建設超充設施,滿足車輛快速充電需求。
(四)具備建設條件的高速公路服務區應100%配建充電設施;新建高速公路服務區小汽車停車位的充電設施配建比例不應低于20%。
(五)按深圳市城市規劃等有關規定,充分利用重點片區建設、城市更新項目釋放土地空間,在地面合理規劃布置公共充電站。
(六)按深圳市國有建設用地短期租賃相關規定,由區行業主管部門會同各相關部門,充分利用國有建設用地短期租賃方式,合理規劃建設快速充電設施,并積極應用液冷超充、智慧光伏、先進儲能、車網互動等先進技術。
(七)完善重點領域配套設施:公交綜合車場及首末站應按導則配建充電設施;物流園、貨運倉儲區、商貿農批市場、垃圾轉運站及環衛停車場等物流環衛集散地,應結合需求合理配建充換電設施。統籌保障各類營運車輛的充電、停放及維保需求。
(八)結合城中村供用電安全專項整治和城鎮老舊小區改造工作,鼓勵有條件的城中村、老舊小區加快建設充電設施。
國家、省、市對充換電設施配置另有新的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條 區發展和改革局會同電網企業研判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空間布局、技術發展、用電需求和建設時序,加快用電緊張區域配電網規劃建設,積極推動老舊小區供配電設施更新改造,預留合理電力容量、充分保障供電需求。
第三章 建設管理
第七條 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項目應做好規劃選址布置,設計及建設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地方標準,符合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專項規劃、消防安全等要求。
第八條 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建設主要技術要求:
(一)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項目應滿足充換電設備、接口、系統、消防和防雷安全等國家、地方相關標準和規定,且應具備有序充電功能與接入虛擬電廠能力,做好技術經濟可行性和安全風險評估論證。
(二)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項目建設工程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符合《深圳市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主體質量安全管理規范》相關要求,并應具備相應設計和施工資質。
(三)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項目施工應符合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相關國家、行業與地方標準規范要求,施工全過程監管確保施工符合建設設計質量要求。
(四)建筑內地下或半地下停車場(庫)配建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應符合深圳市新能源汽車地下停放場所消防安全管理相關規定:
1.宜布置在地下一、二層,不應布置在地下四層及以下;
2.應在同一防火分區內集中布置,且應按照國家、省、市相關標準和技術要求的規定分組設置,各組之間應設置組間隔墻,或相鄰兩組之間間隔不應小于6米。
3.不應采用快充設施,充電設備最大輸出功率不應超過30千瓦,且宜采用小功率非車載充電機。
4.應具備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排煙設施、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監控設備、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等必要消防設施。
第九條 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建設程序要求:
(一)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建設項目開工建設前,年綜合能源消費量1000噸標準煤以上(含1000噸標準煤),應依法依規辦理項目節能審查。年綜合能源消費量不滿1000噸標準煤,按照節能標準、規范建設,不單獨進行節能審查。
(二)新建(或改擴建)充換電設施項目開工建設前,應依照深圳市社會投資備案相關管理規定辦理深圳市社會投資備案,同步獲取項目代碼,并按有關規定辦理規劃許可、施工許可、竣工驗收等后續手續。
(三)新建(或改擴建)充換電設施應滿足以下規劃要求:
1.在國有已出讓用地上建設獨立占地的充換電設施項目,在不改變建設用地主導用途的情況下,建設必要的配套設施(包括配電房及雨棚等附屬設施),納入《深圳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豁免清單》的可以免于辦理工程規劃許可。
2.在國有未出讓用地上建設獨立占地的充換電設施項目,應按照深圳市國有建設用地短期租賃管理相關規定辦理國有建設用地短期租賃手續和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
(四)充換電設施建設工程應按以下要求辦理工程項目建設許可手續:
1.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項目涉及新增建(構)筑物面積的新建(或改擴建)且建設規模超過限額(建筑工程面積大于500平方米且工程造價大于100萬元)的,完成相關前序手續后,在區住房建設局辦理施工許可證。
2.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項目不涉及新增建(構)筑物面積的新建(或改擴建)或者涉及但建設規模小于限額(建筑工程面積小于等于500平方米或工程造價小于等于100萬元)的,在個人租賃或所有的固定停車位以及各住宅小區、單位、公園、交通樞紐及市政公共設施等既有停車位安裝的充換電設施,完成相關前序手續后,在項目所在街道辦事處按照限額以下小型工程相關規定辦理備案手續。
3.涉及道路開挖的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電力管線規劃及建設,應盡量統籌周邊道路建設規劃同步實施,并按程序向市交通運輸局福田管理局、市公安交警局福田大隊辦理占用挖掘道路許可。
(五)城市新建公共停車場時同步建設的充換電設施,按《深圳市城市規劃標準與準則》規劃建設的新能源汽車公共充電站,無需為同步建設的充換電設施單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和施工許可。個人和機構在既有停車位安裝充電設施的,無需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第十條 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建設驗收要求:
(一)按照“誰投資、誰受益、誰負責”原則,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主體、自用充電設施所有人應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按照《深圳市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主體質量安全管理規范》加強設備采購和進貨檢驗管理,建立施工質量、安全生產等管理體系,保障施工建設質量與安全。
(二)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建設完工后,建設單位、自用充電設施所有人應按照《深圳市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驗收指引》《深圳市新能源汽車換電設施驗收指引》要求進行驗收,自行或委托土建、電氣等專業技術機構對其進行現場技術確認和驗收,確保項目建設符合相關管理規范與標準要求,將竣工驗收資料存檔,以備行政主管部門后續審查監督。
第四章 運營管理
第十一條 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所有人應對投入運營和使用的充換電設施,憑建設項目竣工驗收資料(包括節能審查、項目備案、規劃許可、施工許可、建設驗收等環節資料)在市級“電力充儲放一張網”平臺(以下簡稱市級平臺)辦理信息登記。自用充電設施所有人可自行或委托維護管理單位在市級平臺進行登記。屬于強制管理的用于貿易結算的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還應依據計量強制檢定管理相關規定,在廣東省計量強制檢定管理平臺申請檢定。
第十二條 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運營主體應建立充換電設施安全監控系統(以下簡稱系統),并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系統應采用信息化技術對充換電設備編碼、設備使用狀態、充電量、使用率、運行時間、運行狀態、安全監控及隱患排查治理等信息進行管理,系統數據保存時間不少于1年。
(二)系統應保證數據的完整性、準確性和一致性,按數據采集標準實時上傳相關數據至市級平臺;受委托管理的自用充電設施數據具備上傳能力的,應同步上傳至市級平臺。
第十三條 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運營期間,若所有人或運營主體發生變更或有改擴建等情形的,應將更新情況及時向市級平臺進行變更登記。充換電設施終止運營和使用的,充換電設施所有人應在30日內向福田供電局辦理銷戶手續,及時拆除設施設備,并將拆除信息在市級平臺進行登記。
第十四條 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運營主體、自用充電設施所有人應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一)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運營主體負有運營安全管理責任,應按照《深圳市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主體質量安全管理規范》等相關規定配置人力、軟硬件等資源,建立健全全過程管理制度規范和專業化的安全風險防控體系。
(二)自用充電設施所有人應按照《深圳市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主體質量安全管理規范》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責任,不具備日常安全管理條件或能力的,應委托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企業或物業服務人代為維護管理,并簽署相應委托協議。
第十五條 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運營主體應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制度及運營規范,加強安全生產內部監督,并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依據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要求,設置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或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明確崗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可聘請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服務機構開展安全生產監督工作。
第十六條 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運營主體的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應接受消防、安全生產培訓,熟練掌握新能源汽車充換電操作規程、用電安全規范、緊急情況處置和觸電急救等知識技能,經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十七條 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運營主體、自用充電設施所有人應做好充換電設施日常運行管理:
(一)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運營主體應每月開展電氣安全、運維操作、消防及防雷設施安全檢查,落實整改責任、措施、資金、時限、預案,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并完善相應臺賬。
(二)自用充電設施所有人或其委托維護管理單位應加強充換電設施日常運行管理,積極配合業主方或物業服務人開展安裝驗收、電氣安全、消防安全巡查檢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未進行登記的自用充電設施,業主方或物業服務人應采取積極措施督促自用充電設施所有人進行登記。
(三)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建設所在地業主方或物業服務人應對充換電設施運營主體、自用充電設施所有人或其委托維護管理單位日常運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配合驗收和安全檢查。尤其應加強對長期閑置或存在故障的充電設施的監督管理,引導車輛合理停放,避免充電車位資源無效占用和產生安全隱患。如業主方或物業服務人受充換電設施運營主體委托為所在地充換電設施提供用電及消防安全等日常巡檢管理服務的,各方應明確權責、合理約定服務費用。
第十八條 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運營主體應建立和完善應急管理體系:
(一)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運營主體應建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包括火災、防風防汛、車輛故障、電池破損燃燒爆炸、供電系統故障、人員觸電、電池故障和設備故障等),并開展應急培訓、演練和評估。
(二)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建設所在地業主方、物業服務人和供電企業應配合充換電設施運營主體開展應急預案演練和評估處置。
第十九條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企業應加強新技術、新產品研發應用。新建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應具備有序充電功能和接入虛擬電廠能力,鼓勵存量充換電設施升級改造;示范建設光儲超充和車網互動項目,促進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與智能電網間的能量和信息互動;提升智能化運維管理水平,鼓勵移動充電技術應用,優化停車充換電便利性、安全性和用戶體驗。
第二十條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企業、停車設施相關企業、物業服務人應做好運營管理:
(一)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企業與停車設施相關企業、物業服務人應加強合作,鼓勵停車場集中設置充電車位,創新充電車位智能化管理模式,實現車位導航、狀態查詢、充電和停車預約等功能,提升充電車位使用效率。
(二)支持綜合實力強的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企業統一規劃建設和運營充換電設施,加強與電網、物業服務、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商業合作,支持建設光儲充放和車網互動示范項目,積極參與電力系統運行和電力市場交易,促進電力削峰填谷和新能源消納。
(三)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企業應當建立服務投訴處理機制,及時處理設備故障,受理用戶咨詢和投訴。物業服務人應加強充電車位規劃與管理。
(四)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企業應按照國家、地方相關標準規范,設置完備的充換電設施標識標志,按規范明碼標價(包括清晰準確標識收費內容、計價方式、收費時段及收費科目等)。鼓勵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企業(或個人)為管理(或自用)的充換電設施購買安全責任保險、財產險、產品責任險、火災險等險種。
第二十一條 鼓勵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企業對長期失效充電樁進行定期檢查和評估,建立完善的設施管理體系,制定退出計劃并逐步淘汰老舊、存在安全隱患的充換電設施。
第二十二條 支持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企業新建或升級改造既有充電設施為超充設施,推動建設一批“光儲超充-車網互動”一體化示范項目。
第二十三條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企業應加強行業自律,依法依規經營,共同維護市場競爭秩序、價格秩序,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條 各有關部門、各街道辦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建設統籌部署、安全監督管理等工作,構建切實有效的工作機制,并按市級要求加快長期失效充電設施清理和老舊充電設施升級改造工作,共同推動轄區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條 社會公眾可以通過“12350”投訴電話、電子郵件、書信等方式,向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運營監管部門投訴舉報安全隱患和違法行為。
第二十六條 負責各場所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安全監管的主管部門、各街道辦可結合實際,組織第三方專業機構開展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安全監督,并通報監督結果。
第二十七條 電網企業負責將充電需求納入配電網規劃,提供規劃布局技術支持與供電保障;簡化用電報裝審批及驗收流程,提供高效服務;負責電力基礎設施建設及保障工作,引導運營企業接入虛擬電廠管理中心。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充換電設施,指集中式充電站、分散充電設施和換電設施,包括充換電設備及相關的供電設備、監控設備、配套設施等。
(二)自用充電設施,指在個人用戶所有或租賃的固定停車位上安裝,專為其停放的新能源汽車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設施。
(三)超充設施是指單槍最大充電功率不低于480千瓦,并同時滿足單槍最大輸出電壓不低于1000伏、單槍最大輸出電流不低于500安的充電設施。
(四)長期失效充電設施,指半年以上無運維管理記錄且無法正常使用的充電設施,具體判斷標準依據《電動汽車充電設備長期失效判定規范》(DB4403/T515—2024)。
(五)老舊充電設施,指額定功率小于3.5千瓦、服役期5年以上的交流慢充設施和額定功率40千瓦交流快充設施。
(六)換電設施,指為可換電的特定新能源汽車以更換電池方式提供電能補給的換電設施。
(七)新能源汽車,主要指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
(八)集中式充電站,指獨立占地規劃建設或專用場站停車場內規劃建設的為新能源汽車提供充電服務的專用場所。
(九)充換電設施企業,指從事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規劃、投資、建設、運營,并提供充換電服務及相關增值服務的企業。
第二十九條本實施細則由福田區發展和改革局負責解釋,自2026年6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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