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區發展和改革局關于印發《福田區創新型產業用房管理辦法》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25-07-21 10:44來源 : 福田區發展和改革局
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直屬各單位,市駐區各單位:
《福田區創新型產業用房管理辦法》已經區政府八屆八十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福田區發展和改革局
2025年7月14日
福田區創新型產業用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優化配置空間資源,推動產業創新發展,根據《深圳市創新型產業用房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福田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創新型產業用房,是指為滿足符合產業導向的企業和機構創新發展需求,由政府主導并按本辦法出租或出售的政策性產業用房,包括辦公用房、研發用房、工業廠房等。
第三條 福田區創新型產業用房的建設和管理遵循“市區聯動、政府主導、企業參與、科學配置、協同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區各主管部門按行業、領域職責分工,根據本辦法規定分別開展工作。上級政府對創新型產業用房的管理主體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章 房源籌集
第五條 創新型產業用房通過以下方式籌集:
(一)行政機關、事業單位投資建設、購買或租賃;
(二)國有企業投資建設、購買、租賃;
(三)國有企業接收由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劃轉的自有創新型產業用房的產權或權益;
(四)企業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或協議等方式取得工業及其他產業用地使用權,建成后按一定比例移交給政府;
(五)在城市更新、產業用地提高容積率及其他土地規劃調整項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建,建成后按規定移交給政府;
(六)區政府同意的其他籌集方式。
第六條 創新型產業用房的資金來源主要為區財政資金和國有企業自籌資金,可探索設立政府和社會資本共同參與的產業投資基金等模式。
第三章 用房配置
第七條 申請創新型產業用房的主體原則上應在福田區實際經營并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符合深圳市或福田區產業發展方向的戰略性新興產業或未來產業;
(二)經深圳市或福田區產業主管部門明確的重點產業或優勢產業;
(三)符合深圳市或福田區產業發展方向的新經濟、新業態、新模式;
(四)為上述產業提供服務的企業、機構或平臺,包括但不限于孵化器、眾創空間、研究機構、商協會、合作平臺及示范基地等;
(五)區政府同意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創新型產業用房的配置方式包括配租和配售。產權歸行政機關或事業單位所有的創新型產業用房,原則上只能用于配租;確有必要配售的,按照深圳市創新型產業用房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創新型產業用房的下列配置流程通過“深圳市產業用地用房供需服務平臺”(以下簡稱“服務平臺”)進行:
(一)租售通告;
(二)用房申請;
(三)資質審查結果的公示與公布;
(四)租售結果的公示與公布;
(五)續、退、換、擴租的公示與公布。
第十條 通過服務平臺發布租售通告的,申請主體應通過服務平臺在線提交申請材料。產業主管部門對主管的申請主體進行資質審查后,對初審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對審查結果予以公布。
第十一條 產業主管部門根據房源情況和申請主體的需求,擬定創新型產業用房配置方案,經相關會議審定通過后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個工作日。配置方案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產業主管部門與申請主體簽訂入駐協議,區政府物業管理中心或創新型產業用房所屬運營企業(以下統一簡稱“運營管理機構”)與申請主體簽訂租售合同。
第十二條 資質審查初審結果或配置方案的公示期內收到異議的,由產業主管部門進行調查。如異議成立,產業主管部門須重新確認資質審查結果或配置方案后再次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個工作日。
第四章 租賃管理
第十三條 創新型產業用房的租金價格,參考市(區)房屋租賃主管部門發布的同片區同檔次市(區)產業用房租金參考價格。如該片區未發布同檔次市(區)產業用房租金參考價格,由運營管理機構委托第三方機構評估確定。
租金參考價格或評估價格所依據的社會、經濟、市場、政策、環境、供求關系等因素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導致租金價格發生重大變化時,運營管理機構可以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再次評估,報區政府相關會議審定后,根據審定結果對租金價格進行調整。
第十四條 符合當年租金優惠政策支持條件的入駐主體,租賃期內的平均租金價格原則上為參考價格或評估價格的30%~70%。
經審定符合入駐條件但未達到租金優惠政策支持條件的企業或機構,按市場評估價租賃。
第十五條 企業或機構入駐本辦法第五條第二、三項所列的創新型產業用房,并按本辦法享受租金優惠支持的,由產業主管部門對所屬運營企業予以相應支持。
創新型產業用房所屬運營企業為配合區政府有關部門引進企業或機構,預留創新型產業用房的,經雙方協商一致可參照前款予以相應支持。
第十六條 創新型產業用房的首次租賃期不超過五年,可依條件給予免租期(用于裝修、搬遷、辦證照等),最長不超過12個月。免租期內的物業管理費、水電費、停車費等由入駐主體承擔。
入駐主體在租賃期滿前三個月遞交續租申請的,經產業主管部門審核可辦理續租,續租期限不超過五年。
第十七條 入駐主體應在每次簽訂租賃合同時繳納租賃押金。租賃押金原則上為2個月租金。
第十八條 入駐主體因規模擴張、技術升級等合理原因需擴大租賃面積或變更租賃地址的,可向產業主管部門提出擴租或換租申請,經相關會議審定后執行。
入駐主體擴租的,對擴租部分享有免租裝修期。入駐主體換租的,按首次租賃計算免租裝修期。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入駐主體、購買主體不得有隱瞞真實情況、偽造有關證明、提供虛假承諾或聲明等騙租、騙購行為。
第二十條 入駐主體不得擅自轉租或分租創新型產業用房。未經區政府相關會議同意,入駐主體不得擅自開展孵化器、眾創空間、共享辦公等行為。
入駐主體的關聯主體(應符合第七條的條件),經所屬產業主管部門同意與其合署辦公且不收取租金的,不構成擅自轉租或分租。
第二十一條 購買主體不得擅自轉售、抵押、改變創新型產業用房原有使用功能。
第二十二條 按照產業歸口管理的原則,各產業主管部門負責對其主管的入駐主體(或購買主體)加強服務和管理,并按入駐協議實施考核。對考核不達標的單位,由產業主管部門按入駐協議處置,運營管理機構協同辦理相關手續并妥善清退。
第二十三條 入駐主體(或購買主體)存在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或其他違規行為的,由產業主管部門會同運營管理機構依據本辦法及合同約定,采取取消入駐資格、終止租賃合同、追繳優惠租金(售價)等措施;屬配售的、可提前回購房產。屬失信行為的,應將不良記錄依法納入相關信用平臺。涉嫌違法犯罪的,須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不超過”包括本數。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產業主管部門,是指將企業、機構、具體產業項目或平臺導入創新型產業用房的相關單位。
第二十六條 對于上級政府或區政府明確產業集聚功能定位的專業園區(樓宇)、孵化器、加速器等公共服務平臺以及重大項目,由所屬產業主管部門制定支持方案,報區政府相關會議審定后,可不受本辦法入駐條件和支持標準的限制。
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深圳園區的創新型產業用房可參照本辦法執行。如市政府或市有關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實施日前到期未完成續租手續的項目,原則上按照市、區當時有效的相關規定;當時無有效相關規定的項目,結合有利于入駐主體的原則進行處理,符合條件的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實施期間,如上級政府出臺創新型產業用房新政策并要求統一執行的,從其規定對本辦法進行調整。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福田區發展和改革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5年8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
相關文件: 《福田區創新型產業用房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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