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關于印發《福田區綠美空間生態建設認捐認建認養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25-10-10 14:45來源 : 深圳市福田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綠美福田生態建設,提高市民護綠、愛綠意識,更好地發動社會力量參與綠化建設與管理,規范綠化認捐認建認養活動,我局制定了《福田區綠美空間生態建設認建認養實施細則(試行)》,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福田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5年10月10日
福田區綠美空間生態建設認捐認建認養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條 認捐認建認養應遵循“自愿、公益、公開”的原則,符合國家和本市綠化建設和養護的有關管理規定和技術標準規范。確保捐贈內容得到妥善管理和充分合理利用,最終達到增強市民環保意識,促進社會參與,落實生態文明建設;創建更多綠色公共空間,提升市民生活質量的目標。
第二條 認捐認建認養的主要形式
(一)認捐
認捐方提供資金,可指定特定用途,如用于建設或管養維護指定的空間、設施、樹木等;也可用于非指定用途,即不指定資金使用的具體對象,由福田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以下簡稱福田區城管局)統一規劃用于福田區綠美空間的拓展建設、樹木種植培育與后期養護等多方面工作。
認捐方提供設施和樹木,需在各個綠美空間管理責任單位提供的接受捐贈的設施和樹木清單范圍內。遵循資源的最大化利用原則,捐贈前須進行可用性評估和價值評估。
(二)認建
具備工程設計、建設等相關資質的認建方依據綠美空間用地規劃,負責計劃建設的綠美空間建設方案的設計與實施,由綠美空間管理責任單位審核評估建設方案可執行性并于建成后委托三方驗收,承擔后續管養工作期限不少于1年。
認建中經相關部門同意的設計方案,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重新報相關部門同意。
認建方未如約履行相關義務的,綠美空間管理責任單位應當將違約情況書面告知紅樹林基金會,由紅樹林基金會行使相關權利。
(三)認養
認養方依據綠美空間管養要求,直接投工投勞對認養的設施和樹木進行管養維護,直接參與樹木種植工作。
(四)其他有益于綠美空間生態建設認捐認建認養工作的形式,如組織植樹活動等,相關形式經協商后協議確認。
第三條 設施捐贈的可用性評估方法
設施的可用性評估由綠美空間管理責任單位根據國家和本市綠化建設和養護的有關管理規定和技術標準規范、綠美空間的規劃和設計要求等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方可確認設施捐贈的可用性。
第四條 設施捐贈的價值評估方法
設施捐贈的價值評估是確保認建認養項目公平性、透明度和合法性的關鍵環節。設施價值由認建認養方提供購買記錄及正規發票復印件,或提供第三方專業評估機構出具的價值評估報告,交由福田區城管局審核。審核通過后,方可確認設施捐贈的價值。
第五條 認捐認建認養榮譽權益
為鼓勵社會參與生態建設,積極認捐認建認養,助力綠美空間長效性維護提升,培養公眾環保意識和生態文明素養,形成“樹木樹人”的社會氛圍,認捐認建認養可獲得榮譽激勵。
榮譽權益包含榮譽證書、標志牌、專屬稱號。其中標志牌按照不同捐贈等級包括電子標志牌、實物標志牌,電子標志牌展示于認捐認建認養項目官方頁面,實物標志牌設置于認建認養區域內。專屬稱號按照不同捐贈等級包括公益“認捐”(或“認建”或“認養”)守護星、公益“認捐”(或“認建”或“認養”)行動家、公益“認捐”(或“認建”或“認養”)先鋒衛。
第六條 認捐對應捐贈榮譽權益
認捐金額達到一定標準,可獲得(電子)榮譽證書,同時根據捐贈額度授予“公益認捐守護星、公益認捐行動家、公益認捐先鋒衛”專屬稱號,具體標準由福田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制定,并通過認捐協議約定。
第七條 認養樹木具體對應捐贈榮譽權益
1.個人認養單株喬木,認養費達到100元及以上、500元以下,可獲得電子榮譽證書。
2.個人認養單株喬木,認養費達到500元及以上。可獲得榮譽證書、電子標志牌(展示期限1年)。
3.個人認養10株及以上,認養費達到5000元及以上;團體認養50株及以上,認養費達到25000元及以上。可獲得榮譽證書、實物標志牌(展示期限1年)、公益認養守護星專屬稱號。
4.個人認養50株及以上,認養費達到25000元及以上;團體認養100株及以上,認養費達到50000元及以上。可獲得榮譽證書、實物標志牌(展示期限3年)、公益認養行動家專屬稱號。
5.個人或團隊認養費用達到10萬元及以上的,可獲得榮譽證書、實物標志牌(根據實際情況協商增加展示期)、公益認養先鋒衛專屬稱號。
第八條 認建認養空間設施具體對應捐贈榮譽權益
(一)認養已建成的公園內公共設施
1.個人認養單個設施,認養費達到1000元及以上。可獲得榮譽證書、電子標志牌(展示期限1年)。
2.個人認養單個設施及以上,認養費達到3000元及以上;團體認養5個設施及以上,認養費達到5000元及以上。可獲得榮譽證書、實物標志牌(展示期限1年)、公益認養守護星專屬稱號。
3.個人認養單個設施及以上,認養費達到10000元及以上;團體認養10個設施及以上,認養費達到20000元及以上。可獲得榮譽證書、實物標志牌(展示期限2年)、公益認養行動家專屬稱號。
4.個人認養單個設施及以上,認養費達到20000元及以上;團體認養10個設施及以上,認養費達到30000元及以上。可獲得榮譽證書、實物標志牌(展示期限3年)、公益認養先鋒衛專屬稱號。
(二)認建新建綠美空間內公共設施
個人認建10個設施及以上,認建費達到10000元及以上;團體認建50個設施及以上,認建費達到50000元及以上。可獲得榮譽證書、標志牌(展示期限1年)、公益認建先鋒衛專屬稱號。
(三)個人或團體認建認養費用達到10萬元及以上的,可根據實際情況由協議雙方協商增加標志牌展示期。認建認養費用達到100萬元及以上的,展示期10年;每提高100萬元展示期增加1年,最高不超過20年,超出部分根據屆時有效的捐贈辦法實施。
第九條 續期機制:鼓勵認建認養方在協議期滿后,繼續為認建認養的設施或樹木提供支持,以保證其長期穩定的維護和管理。具體續期機制如下:
1. 續期申請:協議雙方均可在協議期滿前30日內提出續期。
2. 續期評估:綠美空間管理責任單位應定期評估認建認養實施情況并報送至福田區城管局,福田區城管局根據定期評估報告在協議期滿前提供續期建議。
3. 續期協議:協議雙方溝通確認后,重新簽署認捐認建認養協議。
4. 續期周期:根據認建認養方意愿以及樹木或設施的具體情況,設定續期周期,以確保資金使用效率與需求匹配。
第十條 退出機制:退出情形包括自動退出、認捐認建認養方可以不再履行義務以及紅樹林基金會依法解除的,具體如下:
1. 自動退出:協議期滿前30日內,雙方確認是否續期,無續期意向的,認建認養關系自期滿后自動解除,相應權利義務終止。
2. 認捐認建認養方可以不再履行義務:協議期間,團隊或個人經濟狀況顯著惡化,經依法申請確認不再履行義務的;企業宣告破產,根據《企業破產法》等規定由破產管理人決定協議解除的。經合法程序確定協議解除不再履行義務的,協議未履行部分終止,協議約定的榮譽權益按照已履行的部分進行調整,已捐贈的財產不予返還。
3. 單方解除:協議期間,發現認捐認建認養資質變化導致不符合要求的、認捐認建認養方存在危害社會和國家安全的行為,紅樹林基金會可以在通知對方后解除協議,已捐贈的財產不予返還。
4. 檔案管理:認建認養所涉及的資產或資源在關系解除后將收回納入統一管理,重新進入認建認養流程。福田區城管局應當妥善保管退出過程所涉資料,確保相關信息可查詢。
第十一條 如設施或樹木遭遇意外,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災害、突發性或大規模病蟲害、人為破壞等情況,處理流程步驟如下:
(一)發現與報告:一旦發現樹木受損或設施毀壞,公眾可立即向公園管理處、福田區城管局或紅樹林基金會報告,提供設施或樹木的位置、受損或毀壞情況等信息。
(二)現場勘查:接到報告后,通知綠美空間管理責任單位派遣專業人員進行現場勘查,評估可修復性或確定是否需要更換。對于復雜或嚴重的樹木損害,咨詢植物病蟲害防治、樹木養護等領域的專家,制定科學的處理方案。
(三)修復或更換:對于有安全隱患的樹木或設施,如斷裂、傾斜,綠美空間管理責任單位應立即采取措施,如支撐、修剪、移除等,以防止進一步的傷害或事故。對于可修復的樹木,制定詳細的修復計劃,包括疾病治療、蟲害防治、營養補充等。如果樹木或設施受損嚴重無法修復,評估后認為更換更合理,綠美空間管理責任單位應啟動樹木或設施更換流程。
(四)信息通報:福田區城管局應及時向認建認養方通報設施或樹木的受損情況、處理方案及預計的修復或更換時間。所涉及的樹木修復、設施更換費用由綠美空間管理責任單位負責并實施。
樹木或設施如需更換,則須重新簽訂協議,變更認建認養對象,認建認養期累計。認建認養的設施或樹木無需更換僅修復,可不變更協議。
(五)跟進與監督:協議有效期內,認建認養方有權了解樹木或設施的修復進度,綠美空間管理責任單位應定期提供更新進度信息。
(六)標志牌處理:如樹木或設施被更換,在認養認建期限內,綠美空間管理責任單位應負責在更換的設施或樹木上重新制作并安裝標志牌,以延續紀念意義。
(七)長期維護:綠美空間管理責任單位應定期對樹木或設施進行檢查,預防潛在問題,確保認建認養方權益。
第十二條 本細則由福田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細則自2025年10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相關政策解讀: 《福田區綠美空間生態建設認捐認建認養實施細則(試行)》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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