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保稅區企業及項目入區管理暫行辦法》政策解讀
信息提供日期 : 2020-02-18 00:00來源 : 區工信局 信息索引號 : /2020-7591681
2019年2月18日,《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正式出臺,明確提出“支持落馬洲河套港深創新及科技園和毗鄰的深方科創園區建設,共同打造科技創新合作區。”福田保稅作為合作區先行啟動區,在深化深港科技合作,建設高水平科技創新平臺方面起著重要戰略作用。福田保稅區同時也是促進深圳保稅區域轉型升級的試驗地,肩負推動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科學發展的重任。為加快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建設,優化保稅區科技創新環境,保障高端科研項目產業空間,促進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科學發展,根據部署,我區起草了《福田保稅區企業及項目入區管理暫行辦法》。
一、起草背景
2009年深圳市大部制改革前,福田保稅區內企業的設立、變更由原保稅區管理局進行前置審批。大部制改革后,市法制部門認為設立前置審批于法無據,有悖于商事制度改革精神,入區前置審批制度遂取消。根據海關監管辦法,保稅區企業應取得園區管理機構的批復,才能辦理海關注冊備案。為方便企業辦理海關注冊備案、租賃憑證及設立外匯賬戶,2010年,原市科工貿信委將保稅區內企業設立審批事項調整為行政服務事項,即為符合福田保稅區產業規劃的企業的入區及變更提供“入區證明”。因無須辦理海關、外匯等業務,不存在辦理“入區證明”的需要,在福田保稅區租金相對低廉的驅動下,大量非保稅企業及項目進駐。
同時保稅區部分業主擅自改變房屋原有使用功能,嚴重擠占保稅區產業空間,影響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科創資源導入,也給海關等部門的監管造成困擾。為此,市、區、街道相關部門曾聯合組織多次清理行動,一定程度上遏制了非保稅企業無序進駐的局面。深圳市政府也明確要求“建立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企業和項目入區審查機制,對于區內的非保稅企業要嚴控增量、調整存量,把好入門關”。
2014年,我市出臺了《深圳保稅區域入區項目指引》(深經貿信息保稅字〔2014〕14號),為保稅產業入區提供了依據,但入區項目指引中未包括科研類項目。目前,福田保稅區的定位已經發生重大變化,囿于政府自有物業在福田保稅區占比較少,在目前企業入區難以實現前置審批的前提下,亟需為入區管理制定新的規則,保障科研及保稅業態空間。
二、暫行辦法的依據
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科學發展的意見》(國發〔2012〕58號)《保稅區海關監管辦法》海關總署關于印發《綜合保稅區適合入區項目指引》的通知(署貿發〔2018〕1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三、暫行辦法主要內容
《辦法》共十四條,分為四個部分。
(一)第一部分為第一條至第四條。主要介紹制定《辦法》的背景、依據及任務。第一條在依據方面,《國務院關于促進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科學發展的意見》(國發〔2012〕58號)明確要求地方要“嚴格入區項目審核。制定特殊監管區域入區項目指引,引導符合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發展目標和政策功能定位的企業入區發展,避免盲目招商。”第二條補充說明了目前福田保稅區已明確作為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的先行啟動區,從保障科研空間及保稅產業空間角度出發,應當對入區產業導向進行明確規定。第三條規定了入區所應符合的總的原則,并明確了入區企業及項目須經福田區工業和信息化局核準。第四條明確了對符合入區條件的企業及項目采取白名單制,提供通關通行便利。反之則不提供便利,形成擠出效應,這也是管理辦法的著力點。同時明確了企業騰退的任務由各產業部門負責。
(二)第二部分為第五條至第七條。采用了正面列舉和反面列舉的方法,明確規定了準予入區的企業及項目類型及不予入區類型。根據福田保稅區定位,《辦法》將科研類列為鼓勵入區的類型,保稅類列為允許入區。第五條明確了科研類的具體類別,分為基礎研究類、應用研究類、技術創新及開發類、轉化孵化類及其他科技服務類,并賦予科創部門認定的職能,該類企業及項目由科創局出具認定出具意見后,區工業和信息化局按程序辦理入區證明。第六條,明確保稅類及必要配套服務類為允許入區類型,保稅類沿用《深圳保稅區域入區項目指引》中的規定。考慮到福田保稅區巨大的從業群體及配套服務需求,《辦法》為金融、餐飲、醫療等等配套服務的入區保留了口子,但此類型難以形成規范性的核準機制,《辦法》建議采取配額制,即配額指標通過“一事一議”方式,根據福田保稅區年度企業及項目入區情況另行制定,并報區政府審定。第七條著重列舉了不予入區的幾大類型。結合福田保稅區現狀,目前園區內進駐了大量建筑、房地產、生活配套和其他娛樂等非保稅行業企業,擠占了福保的空間資源。辦法制定的目的就是為進一步明確產業導向,同時為清理非保稅企業及項目提供指引。
(三)第三部分為第八條至第十一條。規定了企業及項目辦理入區的條件及程序。在目前商事登記制度下,在福田保稅區設立并不存在明顯障礙,因此《辦法》的更多的管理是在“事實入區”后的行政服務,通過為符合保稅區產業定位的企業頒發“入區證明”,企業憑“入區證明”享受便利。而企業在注冊登記時,營業范圍的選擇相對自由寬泛,管理部門也難以識別企業是否真正開展科研及保稅業務。因此《辦法》著重事后監管。通過有期限的入區證明,以達到建立退出機制的目的。
(四)第四部分為附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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