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保稅區企業及項目入區管理暫行辦法》政策解讀
信息提供日期 : 2026-01-30 10:41來源 : 福田區商務局 信息索引號 : /2026-12624604
福田保稅區是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以下簡稱“河套合作區”)的先行啟動區,也是促進深圳保稅區域轉型升級的重要試驗地,肩負著建設高水平科技創新平臺,推動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科學發展的重任。根據《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支持落馬洲河套港深創新及科技園和毗鄰的深方科創園區建設,共同打造科技創新合作區。”福田保稅區在深化深港科技合作,建設高水平科技創新平臺方面起著重要戰略作用。為了優化保稅區科技創新環境,保障高端科研項目及保稅項目空間,發揮各產業部門在產業優化布局的推動作用,形成良好的入區項目管理體系,我區制定了《福田保稅區企業及項目入區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一、起草背景
2009年深圳市大部制改革前,福田保稅區內企業的設立、變更由原保稅區管理局進行前置審批。大部制改革后,入區前置審批制度遂取消,根據海關監管辦法,保稅區企業應取得園區管理機構的批復,才能辦理海關注冊備案。為方便企業辦理海關注冊備案、租賃憑證及設立外匯賬戶,2010年,原市科工貿信委將保稅區內企業設立審批事項調整為行政服務事項,即為符合福田保稅區產業規劃的企業的入區及變更提供“入區證明”。2014年,為了優化營商服務,我市出臺了《深圳保稅區域入區項目指引》,為符合片區產業導向的企業發放入區函件。我區自2019年承接保稅區的經濟發展職能后,延續這一做法,通過發放入區函件,引導企業合理入區發展。同時由于《深圳保稅區域入區項目指引》主要明確了保稅產業,未將河套合作區建設發展的科研項目納入支持清單,一定程度限制了園區內科技創新的發展。為了進一步推動深港合作,我區亟需出臺入區管理辦法,將科技創新項目也納入支持清單,推動園區科技發展。
二、暫行辦法的依據
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科學發展的指導意見》(國發〔2012〕58號)、《保稅區海關監管辦法》、《綜合保稅區適合入區項目指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三、暫行辦法主要內容
《辦法》共十四條,分為四個部分。
(一)第一部分為第一條至第四條。主要介紹制定《辦法》的背景、依據及任務。第一條明確了政策依據,《國務院關于促進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科學發展的指導意見》(國發〔2012〕58號)明確要求地方要“嚴格入區項目審核。制定特殊監管區域入區項目指引,引導符合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發展目標和政策功能定位的企業入區發展,避免盲目招商。”第二條補充說明了目前福田保稅區已明確作為河套合作區的先行啟動區,從保障科研空間及保稅產業空間角度出發,應當對入區產業導向進行明確規定。第三條規定了辦理入區函件所應符合的總的原則。第四條明確了支持符合產業定位的企業入區發展,對不符合產業定位的企業將由各行業主管部門引導出區。
(二)第二部分為第五條至第七條。采用了正面列舉和反面列舉的方法,明確規定了準予辦理入區函件的企業及項目類型、不予辦理入區函件的類型。根據福田保稅區定位,《辦法》將科研類列為鼓勵入區的類型,保稅類列為允許入區。第五條明確了科研類的具體類別,分為基礎研究類、應用研究類、技術創新及開發類、轉化孵化類及其他科技服務類,并賦予科創部門認定的職能,該類企業及項目由科技部門出具意見后,區商務局(原區工信局)按程序辦理入區證明。第六條,明確保稅類等允許辦理入區函件類型,保稅類沿用《深圳保稅區域入區項目指引》中的規定。考慮到福田保稅區巨大的從業群體及配套服務需求,《辦法》為金融、餐飲、醫療等配套服務的入區預留了空間,但此類型難以形成規范性的核準機制,《辦法》建議采取配額制,即配額指標通過“一事一議”方式,根據福田保稅區年度企業及項目入區情況另行制定,并報區政府審定。第七條著重列舉了不予辦理入區函件的幾大類型。結合福田保稅區現狀,目前園區內進駐了大量建筑、房地產、生活配套和其他娛樂等非保稅行業企業,擠占了福田保稅區的空間資源。《辦法》制定的目的就是為進一步明確產業導向,同時為理清非保稅企業及項目提供指引。
(三)第三部分為第八條至第十一條。規定了企業及項目辦理入區的條件及程序。在目前商事登記制度下,在福田保稅區進行企業設立登記并不存在明顯障礙,因此《辦法》主要涉及“事實入區”后的行政服務,通過為符合保稅區產業定位的企業頒發入區函件,企業憑入區函件享受便利。而企業在注冊登記時,營業范圍的選擇相對自由寬泛,管理部門也難以識別企業是否真正開展科研及保稅業務。因此《辦法》著重事后監管。通過有期限的入區函件,以達到引導企業退出的目的。
(四)第四部分為附則部分。
四、暫行辦法時效
《辦法》作為區政府規范性文件已實施六年,目前保稅區作為河套合作區先行啟動區的發展大背景、大環境不變,入區管理辦法實質內容仍能較好的滿足河套合作區及保稅區高質量發展的需要。因此呈報區政府同意后將再繼續執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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