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福田保稅區企業及項目入區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23-01-31 18:08來源 : 福田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信息索引號 : /2023-10401622
- 文件類型:區政府辦公室規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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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 文 號:福府辦規〔2023〕1號
- 信息索取號: /2023-10401622
- 責任部門:福田區工業和信息化局
- 公開類型:主動公開
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直屬各單位,市駐區各單位:
《福田保稅區企業及項目入區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區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福田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1月20日
福田保稅區企業及項目入區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快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建設,推動福田保稅區(以下簡稱園區)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規范園區入區企業、項目審核及登記管理工作,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科學發展的指導意見》(國發〔2012〕58號)《保稅區海關監管辦法》海關總署關于印發《綜合保稅區適合入區項目指引》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福田保稅區是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的先行啟動區,也是促進深圳保稅區域轉型升級的重要試驗地,肩負著建設高水平科技創新平臺,推動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科學發展的重任。企業及項目入區的管理,應以優化保稅區科技創新環境,保障高端科研項目及保稅項目空間為目標,發揮各產業部門在產業優化布局的推動作用,形成良好的入區項目管理體系。
第三條 入區企業及項目須符合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管理規定及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發展定位要求,并經福田區工業和信息化局(以下簡稱區工業和信息化局)核準。
第四條 對按照本管理辦法核準入區的企業及項目,將采取白名單制,依法依規提供通關通行便利。本辦法頒布前已入駐福田保稅區但屬于不合適入區類別的企業及項目,區各產業主管部門將會同園區主管部門有序引導企業及項目向區外合理轉移。未及時轉移的企業及項目,不得享受區政府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支持。
第五條 屬下列類型的科技企業及項目,鼓勵入區:
(一)基礎研究類
高端研發機構類:由境內外知名科研院所、研發型企業等在保稅區設立的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聯合地方創新平臺、廣東省實驗室、廣東省新型研發機構、深圳市諾貝爾獎科學家實驗室、深圳市基礎研究機構等高端研發機構;
科技基礎設施類:建設或參與運營生命、信息、材料等學科和醫療科技、大數據及人工智能、機器人、新材料、微電子、金融科技等研發領域重大科技基礎設施。
(二)應用研究類
由境內外知名科研院所、研發型企業等在醫療科技、大數據及人工智能、機器人、新材料、微電子、金融科技等領域開展共性關鍵技術及前沿核心技術研究,建設國家、省、市制造業創新中心、技術創新中心、產業創新中心等創新載體。
(三)技術創新及開發類
由境內外知名科研院所、研發型企業等重點開展合作研發、技術轉移和成果轉化、共性技術研發和開放服務、工程化技術集成、規模化試生產等高端研發服務或生產性服務的科研平臺。
(四)轉化孵化類
由境內外知名科研院所、研發型企業等參與出資建設的,以科技型創業企業為主要服務對象,通過提供辦公空間和孵化服務,對初創型企業進行培育的創業服務載體。
(五)其他科技服務類
為區內科研院所、研發型企業等提供知識產權服務、人才服務、檢測認證服務等服務的科技企業或平臺。
第六條 屬于下列類型的保稅企業及項目,允許入區:
(一)保稅服務類。包括研發、檢測、維修,保稅展示、服務外包、期貨保稅交割、融資租賃和其他保稅服務型企業。主要利用進口自用設備及維修零部件免稅、境外貨物入區保稅、境內貨物入區退稅和區內企業免征增值稅等政策。
(二)保稅物流類。包括出口集拼、進口配送、簡單加工、國內結轉和物流綜合型。貨物全部來自境外或境內,在區內倉儲,或拆、集拼,或開展刷嘜、分揀、分裝、改換包裝等流通性簡單加工后,再出口到境外或境內配送,或結轉到其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主要利用境外貨物入區保稅、境內貨物入區退稅、進口自用設備免稅、區內企業免征增值稅和區內保稅貨物無存儲期要求等政策。
(三)保稅加工類。企業主要利用境外貨物入區保稅和成品出區按實際狀態征稅政策,可享受自用進口設備免稅、境內采購原料退稅、進口原料保稅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稅收優惠政策和成品內銷按實際狀態征稅和區內企業免征增值稅等政策。
(四)必要配套服務類。主要為面向園區提供公共配套服務的金融、法律、通訊、基本醫療、餐飲等服務項目。此類型核準采取配額制,配額指標根據福田保稅區年度企業及項目入區情況另行制定,并報區政府審定。
第七條 屬于下列類型企業及項目的,不予入區:
(一)以面向國內市場為主,內銷成品高稅率的生產加工型企業。
(二)主要原料是國內原料并征收高額出口關稅(或實施出口貿易管制)的生產型企業。
(三)生產加工高耗能、高污染和資源性產品等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發展要求的產品,以及其他列入加工貿易禁止類目錄商品的生產加工型企業。
(四)以來料加工的方式承接加工業務的企業。
(五)辦公地點在園區內,主要經營地在園區外的工業、商業、服務業企業及項目。
(六)建筑、房地產和娛樂休閑等不符合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發展方向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管理要求的企業及項目。
(七)其他與福田保稅區產業定位不符,不適合入區的企業及項目。
第八條 符合入區條件的企業及項目,可向福田區工業和信息化局申請辦理福田保稅區企業及項目入區證明(以下稱入區證)。辦理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保稅區項目入區申請表;
(二)企業章程;
(三)租賃意向書;
(四)租賃房屋產權證;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六)經營業務情況說明;
(七)承諾書;
(八)營業執照或企業名稱核準通知書;
(九)《報關單位注冊登記證書》(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備案登記回執。
入區證有效期1年,屆滿前可申請延期。延期申請按新入區標準予以核準。
第九條 企業及項目以鼓勵入區類型申請辦理入區證的,須經區政府科技主管部門認定并出具意見后向福田區工業和信息化局申請。申請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組織機構代碼證;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三)經營業務情況說明;
(四)承諾書;
(五)區政府科技主管部門認定說明。
第十條 已入區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向區工業和信息化局申請入區證變更登記:
(一)企業名稱變更;
(二)住所、主要經營場所變更;
(三)法定代表人變更;
(四)股權變更;
(五)營業范圍變更。
第十一條 申請辦理入區證變更登記,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保稅區企業變更登記申請表;
(二)承諾書;
(三)營業執照;
(四)租賃房屋產權證;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六)企業內部對變更事項的決議書;
(七)變更情況說明;
(八)原入區證明;
(九)《報關單位注冊登記證書》(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備案登記回執;
(十)修改后的企業章程。
企業因變更,不符入區要求的,將由區工業和信息化局注銷入區證明。
第十二條 已入區企業注銷的,應同時向區工業和信息化局提交以下材料申請注銷入區證明:
(一)深圳保稅區企業變更登記申請表;
(二)企業內部對變更事項的決議書;
(三)變更情況說明;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五)原入區證明;
(六)營業執照。
第十三條 區工業和信息化局自收到企業入區、變更及注銷申請3個工作日內,應當決定是否受理,并將受理結果告知申請人。區工業和信息化局應自受理起10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向申請企業頒發、變更或注銷入區證明。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福田區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有效期三年,自2023年1月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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