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府行復〔2022〕415號
申請人高俊麗:
你以被申請人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對你于2022年11月7日的報警(回執編號:4403002022110719140760011)未依法履行調查處理職責為由,向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并經批準,決定依法延長復議期限三十日并于2023年1月11日作出《行政復議延期通知書》(福田府行復〔2022〕415號)。
因通過其他方式無法向你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現向你公告送達《行政復議延期通知書》(福田府行復〔2022〕415號)。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
2023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