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深圳市福田區舊工業區增加輔助性公用設施類綜合整治實施辦法》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25-12-17 14:53 來源 :深圳市福田區住房和建設局
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直屬各單位,市駐區各單位:
《深圳市福田區舊工業區增加輔助性公用設施類綜合整治實施辦法》已經區政府八屆八十九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12月15日
深圳市福田區舊工業區增加輔助性公用設施類綜合整治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升福田區產業空間品質,規范舊工業區綜合整治實施工作,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城市更新條例》(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28號)、《關于深入推進城市更新工作促進城市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深規劃資源規〔2019〕5號)等相關文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福田區轄區范圍內舊工業區增加輔助性公用設施類綜合整治,旨在消除安全隱患、完善產業及配套功能、改善空間環境品質。
第三條 舊工業區增加輔助性公用設施類綜合整治應遵循本區產業發展規劃,鼓勵打造專業樓宇,產業部門依職責做好產業導入的指導工作。整治過程須堅持以保障產業用房為主,防止功能異化、加建違建。允許增加的輔助性公用設施不予辦理不動產登記,不動產權證書記載的建筑面積及用途保持不變。
第四條 舊工業區增加輔助性公用設施類綜合整治應堅持統籌規劃原則,綜合整治項目建筑設計方案須符合片區舊工業區統籌規劃方案的有關要求。
第五條 轄區街道辦應積極推進舊工業區綜合整治,向舊工業區業主宣講統籌規劃方案,摸底動員舊工業區有關業主成片改造,具體實施過程中可分期分項目推進。
第六條 舊工業區可由業主、政府、企業共同投資改造。舊工業區業主申請對廠房綜合整治后,政府部門可研究出資對廠房周邊環境進行整治提升。綜合整治過程可同步實施包括屋頂體育場地改造等第六立面提升,鼓勵增加連廊設施與周邊房屋或空間進行連接。
第二章 綜合整治內容及部門分工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綜合整治內容如下:
(一)舊工業區因消除安全隱患、完善產業及配套功能、改善空間環境品質等目的增加面積不超過現狀建筑面積百分之十五的電梯、連廊、樓梯、門衛室、卸貨平臺、公共停車棚、雨棚、垃圾站、公廁、小型設備用房、微型消防站等輔助性公用設施。增加的輔助性公用設施不得作為經營性功能使用。
(二)舊工業區在滿足《深圳市城市規劃標準與準則》《深圳市建筑設計規則》等規范要求且不增加建筑面積的前提下,可對現狀建筑物內部空間重新梳理、優化分割,適度增加滿足基本需求的配套用房(包括研發辦公、食堂、黨群服務陣地、文化活動室、配套商業等配套服務設施)。優化提升后,每棟房屋工業用途建筑面積不低于總建筑面積的百分之八十或保持不變。
(三)與上述綜合整治內容同步實施且屬于《深圳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豁免清單》內涉及工業區的整治工程事項,以及外立面整治提升、第六立面改造、現狀建筑物結構加固、室外道路、圍墻等園區環境設施改造提升。
第八條 各職能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相互配合,各負其責,共同參與舊工業區綜合整治項目的審查、管理和監督。
(一)區住房建設局:負責舊工業區綜合整治的審批工作,對擬增加的輔助性公用設施類型是否符合要求,擬增加的輔助性公用設施建筑面積是否超出現狀建筑面積的百分之十五,經內部分割后工業用房建筑面積是否滿足不少于原建筑面積的百分之八十或保持建筑面積不變,綜合整治項目房屋安全檢測鑒定是否符合要求等進行審查;對申報施工許可證的項目進行監管;對綜合整治方案的消防設計進行技術指導;對項目進行專項驗收。
(二)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福田管理局:負責對整治方案提出意見,協助核查整治提升項目范圍內土地權屬、規劃等情況。
(三)區發展改革局、區科技和工業信息化局、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區商務局、區金融服務和風險防控中心:負責對舊工業區的產業定位、功能布局規劃、產業引入以及綜合整治內容必要性等研提意見,做好產業導入的指導工作。
(四)區財政局:負責對政府投資的舊工業區綜合整治項目、舊工業片區統籌規劃方案編制和技術咨詢提供財政資金支持。
(五)區城管和綜合執法局:如涉及樹木遷移,需對綜合整治方案研提意見;依職權對項目建設進行監管。
(六)區水務局:負責核查綜合整治項目是否涉及給排水管線、水庫與河道管理范圍線。
(七)市市場監管局福田局:負責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開展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查。
(八)轄區街道辦:負責推進轄區范圍內舊工業區綜合整治,委托設計單位編制片區舊工業區統籌規劃方案,引導舊工業區權利人開展綜合整治,對綜合整治方案進行初審把關,申報轄區范圍內政府投資的舊工業區綜合整治項目,對申報限額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產信息登記的項目進行監管,依職權對項目建設進行監管,配合相關主管部門處理因項目實施引發的信訪維穩工作。
第三章 申報條件及辦理程序
第九條 舊工業區增加輔助性公用設施類綜合整治申報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擬申報項目的建筑物權屬資料中約定的使用年期處于有效期內;
(二)不存在查封登記、異議登記等情形;
(三)擬申報項目應以棟為單位,由物業權利人或者其委托的單一市場主體申報。項目涉及多個物業權利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的規定,由物業權利人共同委托的單一物業權利人或者單一市場主體申報;
(四)政府投資的舊工業區綜合整治項目,由轄區街道辦取得整治建筑物的物業權利人委托后進行申報;
(五)符合國家、省、市等相關規定確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項目申報材料
(一)申請書及整治意愿匯總表;
(二)申請人身份有關文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法人證書及法人授權委托書、法定代表人及經辦人身份證,委托申報的需提供委托協議,政府投資的項目無需提供該項材料);
(三)土地及建筑物權屬資料;
(四)申報項目的結構安全鑒定報告;
(五)申報項目的設計方案,包括A3幅面的彩色建筑方案文本、建筑專業藍圖等;
(六)綜合整治方案消防設計的專家論證或技術審核報告;
(七)產業研究報告(不涉及產業導入則無需提供);
(八)承諾書(承諾內容包括但不限于:設計圖紙符合相關規范文件;申報權屬清晰;在今后列入土地整備或城市更新計劃時對本次綜合整治增加的建筑面積不予以補償;自行承擔整治后發生房屋安全事故責任;不違法加建搶建,否則自行承擔拆除責任;同意預留連廊接口;不增加或改變不動產權證書的建筑面積及用途等);
(九)視項目具體情況需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十一條 為推動片區產業升級和環境提升,保證片區綜合整治實施內容統一協調、有序銜接,福田區有關部門及轄區街道辦可委托專業設計單位編制片區舊工業區綜合整治統籌規劃方案,報區政府專題會議審議。審議通過后,轄區街道辦負責發動片區舊工業區權利主體綜合整治,設計方案應符合該片區舊工業區綜合整治統籌規劃方案相關要求。
第十二條 項目審查具體流程如下:
(一)宣講動員及項目初審
轄區街道辦應組織對轄區舊工業區綜合整治意愿進行摸底,向舊工業區業主宣講片區舊工業區綜合整治統籌規劃方案,動員舊工業區業主成片申請整治,整治過程中可分期分項目實施。
申報主體向轄區街道辦申報舊工業區綜合整治并提交申報材料,轄區街道辦在收到申請材料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的舊工業區綜合整治方案初審工作。初審符合條件的,街道辦將申請材料及初審意見函報區住房建設局復審;初審不符合條件的,書面答復申報主體并說明理由。
(二)項目復審及征求意見
區住房建設局在收到初審意見和申報材料后,應在2個工作日內,根據項目具體情況將申報材料推送至相關部門,相關部門應當自收到區住房建設局推送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依職責進行審查并書面反饋,區住房建設局可根據項目情況組織現場勘查。區住房建設局收到各單位核查意見后進行匯總。
經審查,綜合整治方案符合消防安全、結構安全、輔助性公用設施類型、增設配套用房面積占比等各項要求,且符合片區舊工業區綜合整治統籌規劃方案有關規定的,由區住房建設局對申報項目擬實施情況、總平面圖以及整治意愿匯總表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個工作日。公示地點包括但不限于項目現場、區住房建設局部門網站、報紙。公示期滿后,區住房建設局對公示意見進行匯總和處理。公示有異議且異議成立的,區住房建設局函復申報主體并說明理由。
(三)項目審議及批復
公示無異議或異議妥善處理后,由區住房建設局報區政府專題會議審議。區政府專題會議對申報項目審議通過后,區住房建設局應在5個工作日內向申報主體核發同意申請增加輔助性公用設施類綜合整治事宜的復函,并抄送區城管和綜合執法局、轄區街道辦。
第十三條 申報主體取得復函后,應當按照經認定的綜合整治方案實施并辦理相關手續:
(一)向區發展改革局申請項目核準或者備案;
(二)按照規定辦理建設工程施工手續;
(三)綜合整治項目的工程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活動應當遵循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等有關規定;
(四)項目綜合整治完成后,申報主體根據規劃建筑設計方案、施工圖、竣工圖等材料自行組織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等相關責任主體進行竣工驗收,并出具竣工驗收報告。其他需要與建設項目同時交付使用的相關配套設施等驗收事項,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工程驗收完成后,申請人應向市規劃和自然資源調查測繪中心申請辦理建設工程竣工測繪,并將竣工測繪成果等材料報送區住房建設局。
區住房建設局應當自材料報送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現場復核和材料審查工作。經核實項目建設情況不符合經認定的綜合整治方案的,區住房建設局函復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經核實項目建設情況符合經認定的綜合整治方案的,區住房建設局向申請人出具通過專項驗收的復函,并抄送區城管和綜合執法局、轄區街道辦、有關產業主管部門。未經專項驗收或專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四章 產業導入及政策支持
第十五條 區有關產業部門應及時研究片區產業定位,在舊工業區整治完后,協助指導舊工業區改造運營主體開展產業導入工作。轄區街道辦須對舊工業區綜合整治項目產業引入發展情況做好日常跟蹤,對違規改變用途的行為加強巡查,如有發現應及時制止。
第十六條 鼓勵舊工業區增加輔助性設施類綜合整治項目打造專業樓宇。綜合整治項目完成后,符合條件的,可以按規定申請資助;資助申請具體操作,按產業主管部門制定的相關產業獎補政策執行。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開展輔助性公用設施類綜合整治,應確保其改造設計、施工及驗收等各環節符合消防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應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因提供虛假材料導致的法律責任由建設單位承擔。建設單位及其委托的勘察、設計、施工企業等單位,需要對設計和工程的質量以及施工現場安全等負責。
第十九條 區住房建設局、區城管和綜合執法局以及轄區街道辦依據各自職能對項目建設進行監管。對綜合整治實施過程中新增的違法建設行為和擅自改變功能用途行為,由相關執法部門依據職權進行查處,督促建設單位限期整改。
第二十條 在綜合整治項目申報、審查、組織實施等過程中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將依法依規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若取得批準開展綜合整治的復函后一年內未開工,原批準文件自行失效。確因客觀原因未能在規定時間內開工的,建設主體應當在失效前三十日內向區住房建設局書面提出延期申請,經區住房建設局同意后可延期六個月。原批準文件僅能延期一次。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區住房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5年12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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