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福田區社區居家養老服務補助和居家養老消費券定點服務機構管理工作實施細則》的通知(福府辦規〔2024〕1號)
信息提供日期 : 2024-01-18 16:15來源 : 深圳市福田區民政局
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直屬各單位,市駐區各單位:
《福田區社區居家養老服務補助和居家養老消費券定點服務機構管理工作實施細則》已經區政府八屆四十四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福田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1月11日
福田區社區居家養老服務補助和居家養老消費券定點服務機構管理工作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重點保障福田區戶籍老年人中失能和特殊群體的社區居家養老服務,提高基本養老服務供給能力,根據《深圳市社區居家養老服務實施方案(第二次修訂)》《深圳市居家養老消費券定點服務機構管理暫行辦法》《深圳市居家養老消費券管理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福田區社區居家養老服務補助,是指政府對符合條件的失能老年人、特殊群體老年人(以下簡稱“受助人”)以社區居家養老消費券(以下簡稱“消費券”)的形式給予補助。
福田區居家養老消費券定點服務機構(以下簡稱“定點服務機構”),是指與福田區各街道辦事處簽約,為受助人提供居家養老服務的機構。
受助人在向定點服務機構購買生活照料、家政服務、康復護理服務、日托服務、心理咨詢、精神慰藉、臨終關懷等服務時,可以用消費券予以抵扣。
第三條 社區居家養老服務補助資金,由福利彩票公益金保障。開展社區居家養老服務補助及相關管理、監督、評估、審計等工作的經費,納入區民政部門、各街道辦事處年度預算,由區財政局審批后列支。
第四條 區民政局是社區居家養老服務補助工作的業務主管部門,負責業務指導。區民政局下屬事業單位負責定點服務機構的年度評估和審計工作。
各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街道定點服務機構的遴選、管理、監督、評估;負責本街道受助人的核準和消費券的發放、結算、核銷;各社區協助街道辦事處做好申請材料的收集、消費券的發放、服務回訪調查和街道辦事處交辦的其他工作。
區財政局負責社區居家養老服務補助工作經費保障。
區衛生健康局負責定期推送轄區老年人能力評估機構名單和評估結果為重度失能及以上等級的老年人名單。
第二章 補助對象及標準
第五條 年滿60周歲及以上的福田區戶籍老年人,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福田區社區居家養老服務補助,補助條件和標準如下:
(一)生活不能自理(介護)或已評估為重度失能及以上等級的老年人,按每人300元/月的標準給予補助;
(二)分散供養的特困老年人和低保、低保邊緣及支出型困難家庭的老年人,撫恤定補優撫的老年人,按每人300元/月的標準給予補助;
(三)分散供養的特困老年人和低保、低保邊緣及支出型困難家庭的老年人,且生活不能自理(介護)或已評估為重度失能及以上等級的,按每人500元/月的標準給予補助。
同時符合上述多個補助條件的,按就高原則,不重復計算。已入住養老機構的老年人不再享受福田區社區居家養老服務補助。
第六條 符合居家養老服務補助條件的老年人,可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申請。本人申請有困難的,履行委托手續后可以委托他人或社區代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福田區社區居家養老服務補助申請表(附件1);
(二)申請人身份證、戶口簿復印件各一份(帶原件備查);
(三)《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證》《廣東省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廣東省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證》《廣東省支出型困難家庭證》、撫恤定補優撫對象材料復印件一份(帶原件備查);
(四)深圳市統一的老年人能力評估結果為重度失能及以上等級的材料或深圳市、區直屬醫院出具生活不能自理(介護)的診斷證明。
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所列材料,至少提供一項。
第七條 街道辦事處收到申請后,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準,認定符合補助條件的,發放《福田區社區居家養老服務補助核準告知書》(附件2),從核準次月起予以補助,將名單報區民政部門備案(附件3)并定期公示;認定不符合補助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附件4)
第三章 定點服務機構
第八條 已注冊登記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具備下列條件的,可申請成為定點服務機構:
(一)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
(二)有固定的經營管理場所,且經營場所能滿足服務項目開展需要;
(三)經營范圍或業務范圍有社區居家養老服務內容;
(四)有規范的服務收費標準;
(五)有明確的服務覆蓋地域范圍說明。
第九條 申請成為定點服務機構的,向開展服務所在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福田區居家養老消費券定點服務機構申請表(附件5),一式兩份;
(二)福田區居家養老消費券定點服務機構承諾書(附件6);
(三)《營業執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帶原件備查);
(四)機構章程復印件(帶原件備查);
(五)經營場所的不動產登記證書或房屋租賃合同、房屋使用授權書復印件(帶原件備查);
(六)服務項目有從業許可要求的,應當提供相關的從業許可或專業資質證明復印件(帶原件備查);
(七)從業人員有職業認證要求的,應當提供相關職業資格證明復印件(帶原件備查);
(八)內部管理制度、檔案管理制度復印件;
(九)服務操作規范及流程;
(十)老人服務經驗材料復印件;
(十一)收費標準;
(十二)上年度已成為定點服務機構的,同時提供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上年度財務會計報表和包含本機構發展概況、機構服務人數及資質、受助人次、消費券結算情況、取得的經驗和存在的問題等內容的年度總結。
本條第一款第三項所列材料,至少提供一項。
第十條街道辦事處自收到申請機構提交的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書面材料審核,同時應組織2名以上的評估人員開展實地評估,評估人員中應有相關專家參與。評估過程中,書面資料與實地評估情況不一致的,以實地評估為準。評估完成后,填寫《福田區居家養老消費券定點服務機構評估表》(附件7)。
街道辦事處自實地評估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確定定點服務機構,并簽訂《福田區居家養老消費券定點服務機構服務協議書》(附件8);對不予簽約的,發放《福田區居家養老消費券定點服務機構不予簽約告知書》(附件9)。
各街道辦事處簽約定點服務機構不少于1家,服務內容不完備時應簽約其他定點服務機構,服務應覆蓋本街道戶籍受助人在深圳市內居住地。各街道辦事處自簽約之日起十五日內報區民政局備案(附件10)。
第十一條定點服務機構的名稱、地址、負責人、聯系電話、服務項目、收費標準、覆蓋范圍等信息發生變化的,應自發生變化之日起十五日內向街道辦事處申請變更。
(一)申請變更時應提交:
1.福田區居家養老消費券定點服務機構變更申請表(附件11),一式兩份;
2.附與變更有關的證明資料。
(二)街道辦事處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準,對不符合定點服務機構簽約條件的,解除與定點服務機構的服務協議。
(三)街道辦事處應于作出核準之日起的十五日內將相關資料報區民政局備案(附件10)。
第十二條 定點服務機構參考《社區居家養老服務規范》(DB44/T 1518-2015)要求提供服務,按照法律法規及行業要求需持證上崗的人員,應具有相應職業資格,并掌握相應的知識和技能。
定點服務機構應與受助人簽訂服務協議,按照簽約的項目、價格等提供服務,收取等額的消費券。完成后如實在《福田區社區居家養老服務補助服務記錄本》(附件12)和《福田區社區居家養老服務補助服務清單》(附件13)上記錄,雙方簽名確認。
非受助人戶籍街道辦事處簽約的定點服務機構,為受助人就近提供居家養老服務前,應向受助人戶籍街道辦事處提供受助人在深圳市內經常居住地信息、定點服務機構服務協議書等材料,由受助人戶籍街道辦事處核實。
服務過程中發生糾紛的,雙方可自行選擇調處方式,如雙方協商解決、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等。
第四章 消費券
第十三條 消費券可為紙質券或電子券,面值分別為200元、100元、50元,消費券形式和面值可根據需要由區民政局統一調整。
各街道辦事處按季度向受助人發放消費券,受助人應于當季度用完,逾期作廢,遺失不補。
第十四條消費券僅限于受助人購買居家養老服務,超出部分由受助人自行支付。消費券不得轉讓,不得變現或用于其他用途。
第十五條 定點服務機構每季度首月與受助人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結算上一季度消費券,結算應提供有效期內的定點服務機構簽約協議、消費券、服務清單、合法有效的結算票據以及街道辦事處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對于超過結算期限的消費券,視為定點服務機構放棄結算,對這部分消費券不再結算。
第十六條 消費券使用完畢或因故終止,由街道辦事處核銷。保存期超過兩年后,可視情況進行登記造冊報區民政局批準后予以銷毀。
街道辦事處每季度應編制消費券業務報表(附件14),于下季度首月10日前報區民政局。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定點服務機構應負的責任:
(一)依據居家養老消費券結算的相關規定進行消費券結算;
(二)應以合法票據進行居家養老消費券結算;
(三)應對社區居家養老服務收入設置專門會計科目,依法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
(四)應提供與收費標準相符的服務,嚴格按照服務規范提供服務;
(五)不得以任何政府部門的名義,強行開展社區居家養老服務。
第十八條 定點服務機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街道辦事處督促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解除服務協議:
(一)違反本實施細則第十七條的;
(二)違反與街道辦事處簽訂的服務協議的;
(三)其他應當取消資格的情形。
一經發現以現金、實物兌換消費券的行為或評估得分低于60分,街道辦事處應當即時解除服務協議。
年度評估、審計或街道辦事處的評估,可通過購買服務開展。被解除服務協議的定點服務機構,在兩年內提出申請的,各街道辦事處不予受理。年度評估得分高于90分的,街道辦事處簽約時可優先考慮。
第十九條 受助人以弄虛作假等非法手段獲得消費券或將消費券挪作他用的,由街道辦事處督促其退回補助金額,并取消其補助資格。
第二十條 街道辦事處定期對服務真實性、服務質量進行監督,每季度以電話或上門等方式回訪轄區定點服務機構、受助人,抽查服務協議、服務記錄,每季度的回訪受助人數不少于補助總人數的5%,并做回訪記錄(附件15)。
區民政局下屬事業單位對社區居家養老服務補助的核準、定點服務機構的服務質量等進行不定期監督。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區民政局定期發布福田區居家養老消費券定點服務機構名單。
第二十二條本實施細則生效前,經核準的受助人的資格繼續有效。
第二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援引、涉及的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國家標準等,以其最新版本為準。如上級文件規定不再實施社區居家養老補助或另有規定的,本實施細則即失效。
第二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由區民政局負責解釋。《福田區社區居家養老服務工作實施細則》(福府辦規〔2022〕12號)同時廢止。
附件:1.福田區社區居家養老服務補助申請表
2.福田區社區居家養老服務補助核準告知書
3.福田區社區居家養老服務受助人名單
4.福田區社區居家養老服務補助不予補助告知書
5.福田區居家養老消費券定點服務機構申請表
6.福田區居家養老消費券定點服務機構承諾書
7.福田區居家養老消費券定點服務機構評估表
8.福田區居家養老消費券定點服務機構服務協議書(范本)
9.福田區居家養老消費券定點服務機構不予簽約告知書
10.福田區居家養老消費券定點服務機構名冊
11.福田區居家養老消費券定點服務機構變更申請表
12.福田區社區居家養老服務補助服務記錄本
13.福田區社區居家養老服務補助服務清單
14.福田區社區居家養老服務補助業務報表
15.福田區社區居家養老服務受助人回訪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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