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破產案件管理人援助資金管理和使用辦法
信息提供日期 : 2019-07-03 17:13來源 :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2-07-282013年7月18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民事行政執行專業委員會2013年第13次會議通過。2015年3月12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民事行政執行專業委員會第2次會議修訂)
第一條 為保證破產清算工作順利進行,保障破產案件管理人依法履行職責,本院設立破產案件管理人援助資金。
第二條 破產案件管理人援助資金由下列資金組成:
(一)政府財政撥款;
(二)本院按比例從管理人所得報酬中提取的資金。
破產案件管理人援助資金專項用于補貼管理人依法履行職責所必須的破產費用。
第三條 本院按下列標準從管理人所得報酬中提取援助資金:
(一)不超過一百萬元(含本數,下同)的,按4%確定;
(二)超過一百萬元至三百萬元的部分,按4.5%確定;
(三)超過三百萬元至五百萬元的部分,按5%確定;
(四)超過五百萬元至一千萬元的部分,按5.5%確定;
(五)超過一千萬元的部分,按6%確定。
管理人所得報酬不足10萬元的,不提取援助資金。管理人應得報酬超過10萬元,但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援助資金后少于10萬元的,低于10萬元的部分不收取。
合議庭按照本條規定確定應提取的援助資金額度,書面通知管理人交納。
第四條 管理人援助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制度,遵循公開透明、專款專用、嚴格監管的原則,設立專門賬戶進行管理,依法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和審計機關的審計。
第五條 本院管理人援助資金審批小組根據破產案件繁簡程度和管理人履行職責情況,決定是否給予援助,并確定援助額度。
每件破產清算案件援助額度一般不超過15萬元;財產線索特別分散、案情特別復雜的案件,援助額度可適當提高,但最高不得超過20萬元。其中,用于支付管理人報酬的援助資金金額不得超過10萬元。
第六條 管理人援助資金審批小組由本院下列人員組成:
(一)公司清算和破產審判庭庭長、副庭長、審判長;
(二)紀檢監察部門指定人員。
管理人援助資金審批小組會議由公司清算和破產審判庭庭長或者庭長委托的副庭長召集和主持,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審批小組成員過半數到會,且有紀檢監察部門指定成員到會,審批小組會議方可召開。
第七條 破產清算案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管理人可以向本院申請援助資金:
(一)債務人無財產支付破產費用;
(二)債務人財產不足15萬元,不足以支付破產費用,且無利害關系人墊付資金;
(三)債務人財產不足15萬元,雖有利害關系人墊付資金,但利害關系人墊付的資金和債務人財產合計不足15萬元,不足以支付破產費用;
(四)管理人報酬不足10萬元的案件。
第八條 管理人援助資金可用于支付下列費用:
(一)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
(二)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
(三)管理人的報酬;
(四)檔案保管費用;
(五)本院認為應當支付的其他費用。
第九條 管理人認為符合援助條件的,可在接管破產企業后申請預付部分援助資金。預付申請獲得批準的,管理人應于裁定終結破產程序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提出正式申請。
預付的援助資金用于支付本辦法第八條第(一)、(二)項費用。
破產財產因客觀情況出現變化,案件已不符合援助條件的,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本院通知之日起5日內退還預付的援助資金。
第十條 管理人申請預付援助資金的,應當如實填寫申請表,并附相關材料。合議庭收到援助資金申請材料之日起5日內提出初步審核意見,報庭長審批。
第十一條 管理人正式申請援助資金的,應當在裁定終結破產程序之日起15日內提交以下材料:
(一)管理人援助資金申請書。應載明破產案件基本情況、管理人工作情況、債務人財產狀況、申請援助的破產費用組成情況。債務人財產狀況和申請援助的破產費用組成情況應附相關證據。
(二)管理人援助資金申請表。
(三)管理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包括受理破產申請裁定書、指定管理人決定書、管理人負責人身份證明材料等。
(四)本院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 合議庭認為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需要更正、補充的,應當責令申請人于7日內更正、補充。申請人因客觀原因無法按時更正、補充的,可提出延期申請并說明理由。是否準許延期,由合議庭決定。申請人未按期更正、補充的,視為撤回申請。
第十三條 合議庭應當自收到援助資金正式申請之日起15日內提出初步審核意見并報管理人援助資金審批小組審批。援助資金超過10萬元的,經管理人援助資金審批小組評議后報主管副院長審批。
第十四條 管理人援助資金審批小組不批準管理人援助申請的,合議庭應當通知申請人。
第十五條 審批程序完成后,跟案法官助理應持《管理人援助資金審批表》或《管理人預付援助資金審批表》向本院財務部門辦理管理人援助資金發放手續,并要求申請人出具收據。收款賬戶必須是管理人的專用賬戶。
第十六條 管理人援助資金發放后,跟案法官助理應將相關材料整理歸檔,并將《管理人援助資金申請表》、《管理人援助資金審批表》復印件交公司清算和破產審判庭內勤備查。
第十七條 申請人提供虛假材料,騙取管理人援助資金的,依照民事訴訟法、企業破產法的規定,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訓誡、罰款、取消管理人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1.《管理人預付援助資金申請表》
2.《管理人預付援助資金審批表》
3.《管理人援助資金申請表》
4.《管理人援助資金審批表》
附件1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管理人預付援助資金申請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申請人 |
| 負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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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
| 債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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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機構名稱 |
| 聯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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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 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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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人 |
| 是否 宣告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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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 財產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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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害關系人 墊付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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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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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情 簡 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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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蓋章: 年 月 日 | ||
資 金 用 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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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說明:
1本表由申請人如實填寫,若存在隱瞞、偽造等提供虛假信息情形的,
不予發放管理人援助資金,并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本表可擴展,但不得更改表格的結構和內容。
附件2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管理人預付援助資金審批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申請人 |
| 負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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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號 |
| 債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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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機構 名 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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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聯系人 |
|
地址 |
| 電 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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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人 |
| 是否 宣告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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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財產總額 |
| 利害關系人墊付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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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預付 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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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擬預付 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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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情 簡 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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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蓋章: 年 月 日 | ||
合議庭 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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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領導 審批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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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管理人援助資金申請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申請人 |
| 負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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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號 |
| 債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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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機構 名 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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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聯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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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 電 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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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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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結案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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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 財產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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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害關系人墊付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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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發生破產費用 總 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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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報酬 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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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援助資金總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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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情 簡 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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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蓋章: 年 月 日 | |||
資金用途及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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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說明:
1.本表應當列明破產費用明細及相關單據等;
2.本表由申請人如實填寫,若存在隱瞞、偽造等提供虛假信息情形的,
不予發放管理人援助資金,并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本表可擴展,但不得更改表格的結構和內容。
附件4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管理人援助資金審批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申請人 |
| 負責人 |
| ||
案 號 |
| 債務人 |
| ||
中介機構名稱 |
| 聯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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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 電 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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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人 |
| 結案時間 |
| ||
債務人財產總額 |
| 利害關系人 墊付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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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費 用總額 |
| 已預付援助 金額 |
|
| |
申請援助資金總額 | 破產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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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報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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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準金額 |
| 實際發放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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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情 簡 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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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意見 |
審判長簽字: | ||||
庭長 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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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領導 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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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來源: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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