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破產案件管理人工作規范
信息提供日期 : 2019-07-03 17:38來源 :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2-07-28?。?015年2月5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民事行政執行 專業委員會第1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管理人工作,保證管理人依法公正高效履行職責,確保破產審判工作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本院破產審判實踐,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管理人應當勤勉盡責,恪盡職守,履行謹慎合理、積極高效管理的義務。
第三條 管理人應當忠實履行職責,不得利用管理人的身份或地位為自己和他人謀取私利。
第四條 管理人應當親自履行職責,不得以任何形式將自己應當履行的職責全部或者部分轉給其他社會中介機構或者個人。
第五條 管理人應當及時向本院報告工作,自覺接受本院、債權人會議和債權人委員會的監督。
第二章 接管調查職責
第六條 管理人應當根據破產案件的實際情況組建管理人工作團隊,合理配置工作人員,并將團隊名單報本院備案。
第七條 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指定管理人決定書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到本院查閱有關材料,通知債務人的有關人員,確定接管時間。
第八條 管理人應當在收到指定管理人決定書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制定工作計劃和全面的管理人工作制度,包括管理工作規程、會議議事規則、財務收支管理制度、證照和印章管理制度、檔案管理制度、保密制度等,報本院備案。
第九條 管理人應當根據案情需要制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及時報告突發事件情況,對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突發性、群體性事件的處理方案應當報本院批準。
第十條 管理人應當在收到指定管理人決定書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持受理破產申請裁定書、指定管理人決定書、刻制印章函等法律文書到公安機關刻制管理人印章,管理人印章交本院封樣備案后啟用,管理人印章應有專人保管并設置使用登記記錄,管理人印章不得在所涉破產事務之外的任何場合使用。
第十一條 管理人應當持本院受理破產申請裁定書、指定管理人決定書、管理人公章及破產案件承辦法官印鑒向銀行申請開立管理人賬戶。
管理人可以將債務人的存款劃入管理人賬戶集中統一管理,不能自行劃轉的可以申請本院扣劃。
第十二條 管理人應當嚴格執行財務收支管理制度,所有開支必須按內部審批程序批準后從管理人賬戶列支,大額支出應當經本院審核批準。
第十三條 管理人接管時應當制作移交清單、接管筆錄,告知債務人有關人員法律責任,接管工作完成后由管理人和債務人的有關人員簽名確認,并在債務人營業場所公告有關事項。
第十四條 管理人應當接管的債務人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包括:
?。ㄒ唬﹤鶆杖苏加谢蚬芾淼默F金、銀行存款、有價證券、債權債務清冊、存貨、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對外投資、無形資產等財產及相關憑證;
(二)公章、財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發票專用章、海關報關章、職能部門章、各分支機構章、電子印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印章;
?。ㄈ┛傎~、明細賬、臺賬、日記賬等賬簿及全部會計憑證、重要空白憑證;
?。ㄋ模┡鷾试O立文件、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書及各類資質證書、章程、合同、協議及各類決議、會議記錄、人事檔案、電子文檔、管理系統授權密碼等資料;
?。ㄎ澹┯嘘P債務人的訴訟、仲裁、執行案件的材料;
(六)債務人的其它重要資料。
第十五條 管理人接管過程中,應當根據案情需要及時申請本院通知有關機關解除對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中止有關債務人的訴訟、仲裁或者執行程序,申請本院對可能被轉移的財產采取保全措施。管理人完成接管后,應當向審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申請恢復訴訟和仲裁。
第十六條 債務人的有關人員因客觀原因無法交出應交接的財產、印章、賬冊、文書等資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其作出書面說明或者提供有關證據、線索。債務人的有關人員拒不移交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的,管理人可以申請本院采取強制措施。
管理人對所接管的財產、印章、賬冊、文書等資料應當妥善保管,防止毀損或遺失。
第十七條 管理人清算過程中發現債務人的有關人員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偽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債務人財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管理人發現債務人的有關人員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管理人發現債務人的有關人員偽造、銷毀有關證據材料,通過隱匿財產、承擔虛假的債務或者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實施虛假破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第十八條 在接管過程中,管理人應當對下列事項進行調查:
?。ㄒ唬﹤鶆杖说臓I業狀況;
(二)債務人的資產狀況;
(三)債務人的債權債務情況;
?。ㄋ模﹤鶆杖寺毠ぐ仓们闆r,職工工資、經濟補償金支付情況及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ㄎ澹﹤鶆杖顺鲑Y人的出資情況;
?。﹤鶆杖耸欠翊嬖谄髽I破產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或者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行為;
?。ㄆ撸﹤鶆杖说亩隆⒈O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是否存在利用職權獲取非正常收入或者侵占債務人財產的行為;
?。ò耍﹤鶆杖宋绰男型戤叺暮贤闆r;
?。ň牛┯嘘P債務人的未審結訴訟、仲裁以及未執行完畢的案件情況;
?。ㄊ┯嘘P債務人的其它情況。
第十九條 管理人可以要求債務人的有關人員協助調查,管理人調查詢問有關人員應有兩名調查人員在場并制作調查筆錄,調查人員和被詢問人員應當在筆錄上簽字確認。債務人的有關人員拒不協助調查的,管理人可以報告本院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 管理人完成接管后,經本院許可,可以聘用債務人的有關人員作為留守人員。管理人決定聘用留守人員時,應當與其重新簽訂聘用合同,同時解除原勞動合同。
聘用合同應當對雙方的權利義務、勞動報酬標準以及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五項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等事項作出明確約定。留守人員的勞動報酬根據債務人的實際情況確定,從破產費用中支付。
第二十一條 管理人完成接管后應當制作階段性工作報告,向本院報告接管工作情況。
第三章 權利審核職責
第二十二條 管理人接收債權申報材料后,應當登記造冊,對申報的債權進行審查,并將債權審查結論書面通知申報人。
管理人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應當完成債權審核和債權表的編制,因特殊情況未完成債權審核和債權表編制的,應當向債權人會議書面說明。管理人應當保存債權表和債權申報材料,供利害關系人查閱。
第二十三條 債權人申報債權材料不全的,管理人應當允許債權人在指定的期限內補正、補充。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未在債權申報期限內申報,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向管理人補充申報債權的,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管理人可以要求債權人承擔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必要合理費用,但不得單獨就此收取管理人報酬。
前款規定的已進行的分配,是指債權人補充申報時本院已裁定認可破產財產分配方案。
第二十五條 管理人應當根據債務人財務資料、人事資料、考勤記錄等證據材料確認職工的勞動債權,必要時可以向債務人的有關人員核實情況;職工對勞動債權清單記載有異議并要求更正的,管理人應當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職工。管理人復核后不予更正的,應當告知職工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 管理人受理取回權申請,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審查。管理人確認取回權成立的,應當報本院批準后向申請人送達書面審查結論;管理人不予確認的,應當報本院備案并向申請人送達書面審查結論,同時告知申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管理人不得單獨對取回權申請收取報酬,但本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管理人受理抵銷權、擔保權、優先權申請的,參照取回權審查程序辦理。
第四章 財產管理職責
第二十七條 管理人辦理重大復雜破產案件應當制定財務收支管理制度,接管完成后向本院提交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的預算報告,根據破產程序的進度定期報告財務收支情況,提請本院終結破產程序時應當同時提交財務決算報告。
第二十八條 管理人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時應當嚴格堅持合法、合理、必要的原則,厲行節約,勤儉辦事,降低清算成本。
管理人不得將破產費用用于破產管理工作以外的事項。
第二十九條 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管理人不得實施對債權人利益有重大影響的財產處分行為,管理人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或者實施企業破產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行為之一的,應當經本院許可。
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后,管理人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的,應當經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實施企業破產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行為之一的,應當事前報本院審查?!?/p>
第三十條 管理人對破產申請前成立且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決定予以解除或者繼續履行,并通知對方當事人。
第三十一條 管理人對債務人財產應當及時登記、清理、審計、評估、變價,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之前,管理人處置易損、易腐、易貶值、保管費用較高的財產,應當報本院批準。
第三十二條 管理人對債務人財產進行審計、評估、拍賣應當申請本院以搖號方式確定中介機構,深圳市內的不動產應當委托深圳市土地房產交易中心拍賣。
第三十三條 債務人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管理人應當將其財產列為債務人財產進行管理和處置。
第三十四條 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的債務人和財產持有人發出書面通知,要求債務人的債務人和財產持有人于限定的時間內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
債務人的債務人和財產持有人拒絕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的,管理人應當以債務人名義依法向本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五條 管理人對債務人的知識產權、專有技術、商業秘密、企業商號等無形資產應當及時確定權屬,適時變價出售。對于債務人的對外投資,管理人應當依法行使出資人的權利,及時變價處置。
第三十六條 管理人經調查發現債務人存在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或者第三十三條規定行為的,應當向相對人發出書面通知,要求其清償債務或返還財產。
相對人在限定時間內未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的,管理人應當依法向本院提起訴訟。
經上述程序債權人損失仍不能得以彌補的,管理人應當依法對債務人的有關人員提起賠償之訴。
第三十七條 本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
債務人的出資人在限定時間內未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依法向本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八條 管理人經調查發現債務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權獲取非正常收入或者侵占債務人財產的,應當書面通知其返還財產。
上述人員在限定時間內未返還財產的,管理人應當依法向本院提起訴訟。構成犯罪的,管理人應當向有關機關報案,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本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經本院許可,管理人可以通過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為債權人接受的擔保,取回質物、留置物。
前款規定的債務清償或者替代擔保,在質物或者留置物的價值低于被擔保的債權額時,以該質物或者留置物當時的市場價值為限。
第四十條 管理人決定提起訴訟,訴訟過程中決定撤訴、和解,或者承認、放棄訴訟請求的,應當事前報本院審查,必要時應征得債權人會議或者債權人委員會同意。
第五章 會議召集職責
第四十一條 債權人會議表決有關事項以現場表決為主,也可以采用通訊、網絡等方式表決。
采用通訊、網絡等方式表決有關事項的,管理人應當告知債權人表決程序和規則。
第四十二條 管理人應當在債權人會議召開前三日申請本院指定債權人會議主席,并將債權人會議的籌備情況及相關文件報送本院。
需要設立債權人委員會的,管理人應當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前三日將成員候選名單報本院初審,債權人會議決定設立后將債權人委員會成員名單提請本院決定認可。
第四十三條 管理人提交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的文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h議程;
(二)管理人階段性工作報告;
?。ㄈ﹤鶛鄬徍藞蟾婕皞鶛啾恚?/p>
?。ㄋ模┞毠ぐ仓们闆r,工資、經濟補償金及社會保險費用的支付情況;
(五)債務人財產的管理方案;
?。┢飘a財產的變價方案;
?。ㄆ撸┕芾砣藞蟪攴桨福?/p>
(八)本院認為應當說明的其它內容。
第四十四條 管理人應當向債權人會議報告職務執行情況,并回答債權人的詢問。
第四十五條 債權人會議結束后三日內,管理人應當將債權人會議的到會情況、表決情況及決議書面報告本院。
第四十六條 債權人會議核查債權表后,債權人、債務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有異議的,可以在債權人會議上提出異議,也可以在債權人會議結束后十五日內提出異議。管理人應當對有異議的債權進行復核,經復核仍有異議的,管理人應當書面告知異議人在收到復核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本院提起訴訟,并將受理情況反饋給管理人。逾期不起訴的,視為無異議。
管理人申請本院裁定確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時,應當說明債權審查過程和債權人會議核查債權的情況。
第四十七條 債權人會議表決未通過債務人財產管理方案、破產財產變價方案的,或者經債權人會議二次表決仍未通過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的,管理人應當及時申請本院裁定。
第六章 重整程序職責
第四十八條 債務人或者債權人依法直接申請重整,本院裁定債務人重整的,管理人應當依照本規范的規定履行接管、調查、管理、權利審核等職責。
管理人管理債務人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經本院許可,可以聘請債務人的經營管理人員負責營業事務。
本院批準債務人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管理人的職權由債務人行使,管理人應當制訂監督債務人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制度,經本院批準后執行。
第四十九條 本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破產前,裁定債務人重整并批準債務人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管理人的職權由債務人行使,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營業事務,但應當制訂監督債務人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制度,經本院批準后執行。
第五十條 在重整期間,債務人的股東申請轉讓股權的,管理人應當向本院提出書面意見,未經本院許可不得協助其辦理股權轉讓手續。
第五十一條 在重整期間,管理人對擔保權人行使擔保權的申請不應準許,但應當妥善保管擔保物,防止其毀損滅失。債務人自行管理財產的,管理人應當監督債務人限制擔保權人行使擔保權并妥善保管擔保物。
第五十二條 在重整期間,管理人為繼續營業而借款的,可以為該借款設立擔保,但應事先報本院審批。債務人借款的,管理人應當提出審核意見,報本院審批。
第五十三條 在重整期間,管理人對出資人分配投資收益的申請不應準許,債務人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管理人應當監督債務人不得分配投資收益。
第五十四條 債務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財產,該財產的權利人要求取回的,管理人應當審查是否符合事先約定的條件。管理人同意取回權人申請的,應當附相關證據材料,報本院審查。不同意取回的,報本院備案。
第五十五條 在重整期間,債務人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管理人應當及時報告本院,并要求債務人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裁減人員方案。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ㄒ唬┡c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ǘ┡c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第五十六條 在重整期間,債務人的經營狀況和財產狀況繼續惡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或者債務人有欺詐、惡意減少債務人財產或者其他顯著不利于債權人的行為,或者由于債務人的行為致使管理人無法執行職務的,管理人應當申請本院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債務人破產。
第五十七條 重整程序中,普通債權不能獲得全額清償的,管理人應當自行或者委托中介機構測算普通債權依照破產清算程序所能獲得的清償比例,并將測算內容列入重整計劃草案。
第五十八條 債務人負責制作重整計劃草案的,管理人應當對重整計劃草案的合法性和可行性提出分析意見,在重整計劃草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表決之前書面報告本院。
第五十九條 管理人負責制作重整計劃草案的,應當按期向本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在債權人會議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表決時,管理人應當就重整計劃草案向債權人會議作出說明,并回答詢問。
管理人或者債務人應當自本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六個月內,同時向本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有正當理由,經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本院可以裁定延期三個月。因重大訴訟、仲裁未決影響重整計劃草案的制作的,重大訴訟、仲裁期間不計入重整計劃草案提交期限。
第六十條 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設置小額債權組等表決組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表決。部分表決組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債務人或者管理人同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表決組協商后,該表決組拒絕再次表決或者再次表決仍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但重整計劃草案符合法定條件的,管理人可以申請本院批準重整計劃草案。
第六十一條 債務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計劃草案,或者重整計劃草案未獲得通過且未依照企業破產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獲得批準,管理人應當申請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債務人破產。
第六十二條 債權人未在債權申報期限內申報債權,在重整計劃草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表決前補充申報但未被確認的,該債權人不享有重整計劃草案表決權。
第六十三條 債權人未在債權申報期限內申報債權,但其在重整計劃草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表決前補充申報債權并經本院裁定確認的,本院裁定批準重整計劃后,該債權人被確認的債權可依照重整計劃確定的債權受償方案獲得清償。
債權人未在債權申報期限內申報債權,在本院裁定批準重整計劃后重整計劃執行完畢前補充申報債權的,管理人可以接受申報并進行審查,但債權人在重整計劃執行期間不得行使權利;在重整計劃執行完畢后,可以按照重整計劃規定的同類債權的清償條件行使權利。
債權人未在債權申報期限內申報債權,在重整計劃執行完畢后補充申報債權的,管理人不再接受申報,告知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權利。
第六十四條 本院裁定批準重整計劃后,負責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營業事務,并書面說明管理人接管期間債務人財產和營業事務的變化情況。
第六十五條 本院裁定批準重整計劃后,管理人應當按照重整計劃的規定監督重整計劃的執行。存在未決訴訟、仲裁情況的,重整計劃執行期間仍由管理人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
管理人應當制定監督計劃,明確監督方式、監督事項和監督職責,督促債務人在重整計劃執行期限內執行完畢。
第六十六條 管理人應當向本院提交監督報告,詳細說明重整計劃的執行情況和債務人財務狀況。
第六十七條 債務人申請延長重整計劃執行期限,管理人有正當理由認為確有必要延長執行期限和監督期的,管理人應當在重整計劃執行期限和監督期屆滿前一個月,申請本院裁定延長重整計劃執行期限和監督期。
第六十八條 重整計劃執行過程中,管理人認為確有必要變更重整計劃的,應當報本院審查,對債權人利益產生重大影響的,應當提交債權人會議表決。
第六十九條 重整計劃執行完畢后,管理人應當申請本院裁定確認重整計劃執行完畢并終結破產程序。
第七十條 債務人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重整計劃的,管理人應當申請本院裁定終止重整計劃的執行,并宣告債務人破產。
第七十一條 本院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債務人破產,管理人負責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管理人應當按照破產清算程序執行職務。債務人負責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管理人應當立即接管債務人財產和營業事務,按照破產清算程序執行職務。
第七章 和解程序職責
第七十二條 債務人依法直接申請和解,本院裁定和解的,管理人應當依照本規范的規定履行接管、調查、管理、權利審核等職責。
第七十三條 債務人在本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向本院申請和解,本院裁定和解的,管理人可以協助債務人制作和解協議草案并提出可行性分析意見。
第七十四條 裁定和解后,管理人準許擔保權人行使擔保權的,應當經本院許可。
第七十五條 裁定和解后,未經本院許可,管理人不得協助債務人股東辦理股權轉讓手續。
第七十六條 本院裁定認可和解協議,終止和解程序的,管理人可以要求債務人按照和解協議的約定將用于清償債務的資金劃入管理人賬戶統一支付。
第七十七條 本院裁定認可和解協議,終止和解程序的,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營業事務,并書面說明管理人接管期間債務人財產和營業事務的變化情況,同時向本院提交執行職務的報告。
第七十八條 和解協議執行完畢后,管理人應當申請本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第七十九條 本院裁定終止和解程序、終止和解協議的執行或者裁定和解協議無效,并宣告債務人破產的,管理人應當立即接管債務人財產和營業事務,按照破產清算程序執行職務。
第八十條 本院裁定認可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自行達成的和解協議并終結破產程序的,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營業事務,并書面說明管理人接管期間債務人財產和營業事務的變化情況,同時向本院提交執行職務的報告。
第八章 清算程序職責
第八十一條 本院宣告債務人破產后,管理人應當書面通知債務人的全體職工終止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管理人應當根據債權人會議通過的或者本院裁定認可的破產財產變價方案適時變價出售破產財產。
第八十三條 破產財產的變價原則上采用拍賣方式,拍賣程序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的規定執行。經債權人會議或者債權人委員會通過,可以變賣或者協議轉讓。
第八十四條 破產企業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變價出售。企業變價出售時,管理人可以將其中的無形資產和其他財產單獨變價出售。
破產財產中的成套設備一般應當整體出售。無法整體出售的,管理人根據實際情況分別變價,但應當在破產財產變價方案中說明情況和理由。
第八十五條 管理人應當參照評估價確定拍賣保留價,報本院備案。第一次拍賣時,保留價不得低于評估價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現流拍,再行拍賣時,可以根據財產變價方案的授權降低保留價,但每次降低保留價不得超過前次保留價的百分之二十。第三次拍賣流拍的,管理人根據債權人會議或者債權人委員會的決議,以第三次拍賣的保留價變賣或者協議轉讓。
第八十六條 管理人出售、轉讓債務人持有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的,應當依法通知該公司及全體股東;管理人出售、轉讓債務人投資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權的,應當依法通知該公司。
股權價值為零或者負值且無法變價,管理人停止追收的,應當報債權人會議表決。子公司符合法定條件的,管理人可以依法對子公司提出破產申請或者強制清算申請。
第八十七條 債務人實際控制的關聯公司符合適用實體合并規則進行破產清算的,管理人應當擬訂合并破產方案,經本院批準后實施。
第八十八條 債務人的職工住房,已經簽訂房改合同、交付房款的,或者有證據證明已經房改給個人的,管理人應當按非破產財產處理。
第八十九條 對于難以變價的廉價資產或者變現費用超過變現價值的資產,經債權人會議或者債權人委員會通過,管理人可以公益贈與、報廢等方式處置,但處置方式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九十條 對于債務人與他人共同共有的財產,管理人應當代表債務人與共有人協商,先分割財產再變價出售。對于債務人與他人按份共有的財產,管理人可以直接將債務人享有的財產份額變價出售。
如果債務人與他人共有的財產屬于一個整體或者配套使用,出售破產財產時應當保障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
第九十一條 管理人應當根據破產財產變價情況擬訂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經本院審查后提交債權人會議表決。
破產財產分配方案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ㄒ唬﹨⒓悠飘a財產分配的債權人名單;
?。ǘ﹨⒓悠飘a財產分配的債權額;
(三)破產財產總額、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數額及可供分配的破產財產數額;
?。ㄋ模┢飘a財產分配的順序、比例及數額;
(五)實施破產財產分配的方法。
債權人會議通過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后,管理人應當將該方案提請本院裁定認可。
第九十二條 管理人必須嚴格按照法定清償順序分配破產財產,但債權人自愿放棄清償的除外。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第九十三條 破產財產分配一般應當以貨幣分配方式進行。但是,經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可以采用實物分配、債權分配、權利分配等方式進行分配。
第九十四條 破產財產分配可以一次分配,也可以多次分配。管理人按照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實施多次分配的,應當依法公告本次分配的財產額、債權額。管理人實施最后分配的,應當在公告中指明,并載明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事項。
第九十五條 對特定破產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破產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但管理人可以扣除擔保權人應當承擔的保管、評估、拍賣、訴訟、仲裁等維護和實現擔保權的費用。實現擔保權的費用以實際支出為限,管理人應當提供費用支出的證據,報本院審批。
第九十六條 對于附生效條件或者解除條件的債權,管理人應當將其分配額提存。
管理人依照前款規定提存的分配額,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條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條件成就的,應當分配給其他債權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條件成就或者解除條件未成就的,應當交付給債權人。
第九十七條 債權人未受領的破產財產分配額,管理人應當提存。債權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滿二個月仍不領取的,視為放棄受領分配的權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將提存的分配額分配給其他債權人。
第九十八條 破產財產分配時,對于訴訟或者仲裁未決的債權,管理人應當將其分配額提存。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滿二年仍不能受領分配的,本院將提存的分配額分配給其他債權人。但是,破產程序終結時訴訟、仲裁仍未決的除外。
第九章 終結程序職責
第九十九條 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且無利害關系人墊付費用或者墊付的費用仍不足以支付破產費用的,管理人應當提請本院裁定宣告債務人破產并終結破產程序。
債務人財產足以清償破產費用,管理人應當提請宣告債務人破產;經清算債務人確無財產可供分配的,管理人應當提請本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管理人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完結后,應當向本院提交清算工作報告,并提請本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第一百條 管理人應當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十日內,持本院指定管理人決定書、宣告破產裁定書、終結破產程序裁定書及公司注銷登記申請書、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分公司注銷登記證明等材料,向工商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注銷工商登記。但是,存在訴訟或者仲裁未決等情況的除外。
第一百零一條 管理人于辦理注銷登記完畢的次日終止執行職務。但是,存在訴訟或者仲裁未決情況的,管理人仍應當繼續依法履行職責。
第一百零二條 管理人依法終止執行職務后,應當注銷管理人賬戶,將管理人印章交公安機關銷毀并將銷毀印章的證明交本院備案。
第一百零三條 管理人依法終止執行職務后,應當將接管的破產人有關資料移交破產人的上級主管機關或者股東保存。上級主管機關或者股東下落不明的,可以移交檔案保管機構保管。
管理人應當將執行職務過程中形成的卷宗材料裝訂成冊,按照檔案保管規定保存備查或者移交檔案保管機構保管。
第十章 附則
第一百零四條 本院對破產案件簡易程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一百零五條 本規范由本院審判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一百零六條 本規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院《破產案件管理人管理規范(試行)》同時廢止。(信息來源: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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