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破產案件管理人分級管理辦法
信息提供日期 : 2019-07-03 17:39來源 :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2-07-28(2013年5月16日本院審判委員會民專會2013年第7次會議通過)
為完善管理人運行機制,促進管理人隊伍的健康發展,保障破產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定》等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院對管理人名冊中的社會中介機構實行分級管理。
管理人名冊中的社會中介機構依照本辦法擔任相應類別的企業破產案件管理人。
第二條 管理人名冊中的社會中介機構分為一、二、三級管理人,各級管理人依照本辦法晉級、降級或者淘汰。
第三條 本院將破產案件分為重大復雜破產案件、普通破產案件和小額破產案件三類。
一級管理人可以擔任前款規定的三類破產案件的管理人,二級管理人可以擔任除重大復雜案件之外的其他兩類破產案件的管理人,三級管理人只能擔任小額破產案件的管理人。
第四條 本院受理企業破產案件后,依照本辦法規定的案件類別分別在一、二、三級管理人名冊中指定管理人,原則上均采取搖號等隨機指定方式。
重大復雜破產案件在一級管理人名冊中搖號;普通破產案件在二級管理人名冊中搖號;小額破產案件原則上在三級管理人名冊中搖號,但本院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小額破產案件進行分流。
第五條 重大復雜破產案件是指:
(一)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破產案件;
(二)上市公司破產案件;
(三)本轄區、本省或者全國范圍內有較大社會影響的破產案件;
(四)債務人財產價值總額1億元(含本數)以上的破產案件;
(五)本院認為屬于重大復雜的其他破產案件。
第六條 普通破產案件是指債務人財產價值總額在100萬元(含本數)以上、1億元以下的破產案件。
第七條 小額破產案件是指債務人財產價值總額在100萬元以下的破產案件。
第八條 管理人等級的評定,由本院評審委員會根據管理人的執業能力、職業操守、工作績效、勤勉程度等進行評定。
第九條 本院對管理人實行晉級和降級制度,三級管理人經考核不合格的予以淘汰。
管理人的晉級、降級、淘汰由本院評審委員會決定。
第十條 管理人名冊缺額達6名時,本院依照《管理人名冊編制辦法》的規定補充管理人,申報入冊的社會中介機構經評審合格后可以先編入三級管理人名冊,符合晉級條件后可以逐級晉升。
第十一條 本院對管理人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綜合考核,綜合考核結果將作為本院決定管理人晉級、降級或者淘汰的主要依據。
第十二條 綜合考核結果排名前兩名的三級管理人可以晉升為二級管理人,排名第一的二級管理人可以晉升為一級管理人。
第十三條 管理人的降級實行末位淘汰制。
本院對同級管理人按照綜合考核得分高低進行排序,排名居本系列末位的一級管理人應當降為二級管理人,排名居本系列后兩位的二級管理人應當降為三級管理人,排名居本系列后兩位的三級管理人應當淘汰。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院可以決定將管理人除名:
(一)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
(二)被吊銷相關專業執業證書;
(三)因執業、經營中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行為,受到行政機關、監管機構或者行業自律組織行政處罰或者紀律處分;
(四)執業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注銷;
(五)出現解散、破產事由或者喪失承擔執業責任風險的能力;
(六)履行職務時,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導致債權人利益受到損害;
(七)拒絕接受本院、債權人會議、債權人委員會的監督,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或者應當及時向本院報告的重大事項隱瞞不報的;
(八)違反法律、司法解釋規定或者未經本院批準私自收費;
(九)利用管理人的身份或地位為自己和他人謀取私利;
第十五條 管理人辦理小額破產案件,符合《管理人援助資金管理和使用辦法》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資金援助。
第十六條 本院、各區院受理的強制清算案件指定本院機構管理人名冊中的社會中介機構為清算組成員的,適用本辦法。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信息來源: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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