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破產案件機構管理人名冊編制辦法
信息提供日期 : 2019-07-03 17:41來源 :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2-07-28(2012年9月27日本院審判委員會民專會2012年第15次會議通過)
為公平、公正審理企業破產案件,保證破產審判工作依法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定》的有關規定和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建立破產管理人名冊的通知》,結合本院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的實踐,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院依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授權,編制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破產案件機構管理人名冊。編制管理人名冊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辦理。
符合破產案件管理人條件的、在深圳設立的社會中介機構及異地社會中介機構在深圳市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可以向本院提出入冊申請。
第二條 本院根據管理人的履職能力及破產審判的需要,逐步推行管理人分級分類管理。管理人等級評定辦法另行規定。
第三條 申報企業破產案件管理人的條件:
(一)律師事務所
1、在深圳依法設立,經有權機構核準執業三年以上,并有固定經營場所;
2、該機構擁有5名以上的合伙人,且具有律師執業證書的從業人員不少于20名,有足夠人力資源完成破產管理工作。
(二)會計師事務所
1、在深圳依法設立,經有權機構核準執業三年以上,并有固定經營場所;
2、該機構執業的注冊會計師不少于10名,有足夠人力資源完成破產管理工作;
3、有限責任公司類型的會計師事務所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50萬元。
(三)破產清算事務所
1、經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核準成立三年以上,并有固定經營場所;
2、具有律師執業證書、注冊會計師證書的從業人員不少于5名,有足夠人力資源完成破產管理工作。
3、有限責任公司類型的破產清算事務所注冊資金不低于人民幣50萬元。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會中介機構,不能編入管理人名冊:
(一)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
(二)因執業、經營中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行為,受到行政機關、監管機構或者行業自律組織行政處罰或者紀律處分之日起未逾三年;
(三)因涉嫌違法行為正被相關部門調查;
(四)缺乏擔任管理人所應具備的專業能力;
(五)缺乏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六)根據本院《破產案件管理人管理規范》的規定,年度考核不稱職或者被本院從管理人名冊除名的;
(七)本院認為可能影響履行管理人職責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管理人入冊評審工作由本院評審委員會負責。評審委員會由本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公司清算和破產審判庭庭長、副庭長、司法輔助部門負責人組成。評審委員會必須有2/3以上的委員參加方可召開。評審委員會的決定經全體評審委員會委員半數以上通過為有效。
評審委員會討論決定入冊管理人時采用評分制,以得分由高到低排序;評審委員會討論對管理人處罰、除名等事項時采用票決制。
第六條 本院司法輔助部門負責編制管理人名冊的具體工作,公司清算和破產審判庭協助。
第七條 申報、評審程序:
(一)公告:采用適當方式將編制管理人名冊的有關事項進行公告。
(二)通報:向深圳市律師協會和深圳市注冊會計師協會通報編制管理人名冊的有關事項。
(三)申報:申請編入管理人名冊的社會中介機構應于申報期限(公告為準)屆滿前向司法輔助部門提交申報表(可在本院外網下載)及相關材料一式12份。
社會中介機構中的從業人員及其從業材料不得在不同社會中介機構中重復申報。
(四)驗證:司法輔助部門負責登記并對有關材料進行形式審查。材料不齊全的,由司法輔助部門通知申報人3日以內補正。逾期申報或者未按期補正材料的,本院將不納入管理人評審范圍,申報人必須如實申報。凡有弄虛作假情形的,一律不納入申報管理人范圍評審。
(五)專業能力測試:本院將委托深圳市專門考試機構出題,組織申報人進行專業能力測試。申報入冊社會中介機構應當有五名以上從業人員參加測試,測試合格的從業人員具有公司清算和破產管理業務從業資格,測試不合格的社會中介機構不列入評審范圍,具體測試辦法另行規定。
(六)統計:司法輔助部門、公司清算和破產審判庭按照評分標準統計申報人綜合分數,根據綜合分數由高到低排序。
(七)票決:評審委員會根據申報人綜合分數的高低及機構名額進行差額票決,確定初審名冊。
(八)公示:確定的初審名冊在深圳市主要媒體上進行公示,公示期10日。公示期以內,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對編入初審名冊的社會中介機構實名提出書面異議。
(九)通報:將初審名冊通報深圳市律師協會和深圳市注冊會計師協會并征求其意見。
(十)復核:公示期滿后,評審委員會應當對有關異議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申報人確不宜擔任管理人的,應將所涉社會中介機構從管理人初審名冊中刪除。
(十一)公布結果:審定后的名冊將報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備案,同時在人民法院報、深圳市主要媒體上正式公布。
第八條 評定標準
對機構管理人的評定實行評分制,滿分為100分。具體評分標準如下:
(一)律師事務所
1、規模25分
擁有20名具有律師執業證書的從業人員的,20分;超過20名的,每增加1名加0.5分,最多不超過25分。
2、專業能力測試50分
3、專業經驗 25分
(1)現在該機構執業的律師近5年以內擔任管理人成員辦理破產案件的,每件計2分;
(2)現在該機構執業的律師近5年以內擔任法院指定的清算組成員的,每件案件計2分;
(3)根據本院《破產案件管理人管理規范》的規定,年度考核等級被本院評為優秀的,每獲得一次優秀等級加5分;
本項分數合計不得超過25分。
(二)會計師事務所
1、規模25分
擁有10名注冊會計師的,20分;超過10名的,每增加1名加0.5分,最多不超過25分。
2、專業能力測試50分
3、專業經驗 25分
(1)現在該機構執業的注冊會計師近5年以內擔任管理人成員辦理破產案件的,每件計2分;
(2)現在該機構執業的注冊會計師近5年以內擔任法院指定的清算組成員的,每件案件計2分;
(3)根據本院《破產案件管理人管理規范》的規定,年度考核等級被本院評為優秀的,每獲得一次優秀等級加5分;
本項分數合計不得超過25分。
(三)破產清算事務所
1、規模25分
擁有5名具有律師執業證書、注冊會計師證書的從業人員的,20分;超過5名的,每增加1名加0.5分,最多不超過25分。
2、專業能力測試50分
3、專業經驗 25分
(1)現在該機構執業的律師或者注冊會計師近5年以內擔任管理人成員辦理破產案件的,每件計2分;
(2)現在該機構執業的律師或者注冊會計師近5年以內擔任法院指定的清算組成員的,每件案件計2分;
(3)根據本院《破產案件管理人管理規范》的規定,年度考核等級被本院評為優秀的,每獲得一次優秀等級加5分;
本項分數合計不得超過25分。
第九條 本辦法所稱的“以上”、“以內”、“屆滿”、“不少于”、“不低于”,均包括本數。
第十條 本院及各區法院受理的強制清算案件指定社會中介機構為清算組成員的,應當從本院機構管理人名冊中指定。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院《破產案件管理人指定辦法》同時廢止。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本院審判委員會負責解釋。(信息來源: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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