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福府復決﹝2020﹞7號
信息提供日期 : 2020-02-17 15:48來源 : 福田區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
2021-04-13深 圳 市 福 田 區 人 民 政 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深福府復決﹝2020﹞7號
申請人:深圳鴻記果木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謝**
委托代理人:趙**,男,居民身份號碼:**
被申請人:深圳市福田區規劃土地監察局
住址:深圳市福田區福強路金地工業區106棟四樓
法定代表人:吳強華,職務:局長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于2019年11月14日以深福田規土監行案[2019]**號《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設施)拆除通知書》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已依法受理。被申請人已向本機關提交了書面答復及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證據,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稱:本店證件齊全,**工業園也有相關協議,同時此建筑為歷史建筑。在**工業園建筑圖紙上有所標記,在**工業園與我店一樣為臨時建筑的店鋪有很多,一一列舉照片。作為一個公民,合法納稅人享有知情權,沙頭街道執法隊選擇性執法,強制執法殺一儆百做法完全不能理解。
被申請人稱:一、被申請人依法具有查處規劃違法行為的職權
根據《深圳經濟特區規劃土地監察條例》第二條、第十一條的規定,被申請人作為區規劃土地監察機構具有查處轄區內規劃違法行為的法定職責,包括對規劃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對規劃違法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依法實施行政強制執行等。
二、被申請人作出涉案《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設施)拆除通知書》認定的違法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根據被申請人日常巡查的記錄,涉案違法臨時建筑在2018年9月14日已經被自行拆除,在2019年9月27日又恢復重建,并由申請人作為商鋪經營使用。申請人在未經審批情況下,擅自在深圳市福田區沙頭街**東邊樓梯口處進行違法臨時建設,建設部分包括一處面積為32.47平方米的磚混結構建筑物商鋪以及一處面積為64.42平方米的鋼架結構雨棚。申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上違法事實有《現場勘驗筆錄》《現場取證照片》《調查詢問筆錄》《深圳市建筑物測繪報告》等證據予以證明。
三、被申請人作出涉案《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設施)拆除通知書》適用法律正確,內容適當
申請人未經審批擅自進行臨時建設的行為違反了《城鄉規劃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被申請人依據《深圳經濟特區規劃土地監察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責令申請人在2019年10月17日前,自行拆除位于泰然九路**東邊樓梯口處違法加建的臨時建筑。申請人逾期未自行拆除,被申請人依據《深圳經濟特區規劃土地監察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決定于2019年11月19日對涉案違法臨時建筑進行拆除,并向申請人作出涉案《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設施)拆除通知書》,告知申請人擬進行拆除的時間、地點。被申請人作出涉案《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設施)拆除通知書》適用的法律法規正確、內容適當。
四、被申請人作出涉案《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設施)拆除通知書》的程序合法,并無不當
2019年9月25日,被申請人收到反映泰然九路**店涉嫌違建問題的投訴。
2019年9月27日,被申請人根據投訴情況到涉案違法建筑處進行了現場檢查勘驗、拍攝了現場照片,制作了《現場勘驗筆錄》《現場取證記錄》,并正式受理本案、向申請人作出《協助調查通知書》,要求申請人在2019年9月29日到被申請人處協助調查。
2019年9月28日,被申請人委托深圳市**有限公司對涉案違法臨時建筑進行了測繪,出具了《深圳市建筑物測繪報告》。同時被申請人還向福田區住建部門去函,要求住建部門協助調查涉案臨時建筑是否經過報批報建程序。
2019年9月29日,被申請人依法向深圳**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及申請人委托代理人趙**分別進行了調查詢問。李**稱涉案建筑所在場地是由深圳**有限公司作為停車位出租給申請人使用的,涉案建筑是由申請人自行拆除重建的。趙**稱涉申請人其之前為配合消防驗收的需求拆除了涉案違法臨時建筑,后僅經過了物業公司同意恢復了涉案違法建筑的建設。2019年9月30日,被申請人在收到福田區住建部門關于涉案違法臨時建筑未經過報批報建程序的復函后正式立案。
2019年10月8日,被申請人依法向申請人委托代理人趙**進行調查詢問,被詢問人稱涉案違法臨時建筑系申請人經營的店鋪。2019年10月10日,被申請人在集體討論后根據查明的違法事實作出并向申請人張貼送達《限期拆除通知書》,要求申請人在收到《限期拆除通知書》后七日內自行拆除涉案臨時建筑。
2019年11月14日,因申請人逾期未自行拆除涉案臨時建筑,被申請人根據《深圳經濟特區規劃土地監察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決定在2019年11月19日拆除涉案臨時建筑,并向申請人作出涉案《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設施)拆除通知書》,告知申請人擬進行拆除的時間、地點。被申請人的行為完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城鄉規劃法》《深圳經濟特區規劃土地監察條例》等相關程序規定,并無不當。
五、申請人主張被申請人選擇性執法、強制執法無法律依據
申請人稱**工業園內臨時建筑店鋪很多,并不是申請人有權實施違法臨時建設行為的依據,申請人不能因此免于承擔法律責任;申請人關于被申請人選擇性執法的主張,屬于主觀臆測,沒有任何依據。《監察條例》屬于經濟特區法規,在深圳經濟特區范圍內應當優先適用。根據《監察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對于已經書面通知當事人限期自行拆除的違法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當事人逾期不拆除的,被申請人有權予以拆除。被申請人作出涉案《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設施)拆除通知書》屬于被申請人依法履職的行為,不存在強制執法情形。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作出涉案《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設施)拆除通知書》所依據的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申請人提出的行政復議理由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懇請復議機關依法維持被申請人的行政行為。
經查:2019年9月25日,被申請人收到來訪舉報,有人反映福田區沙頭街道**涉嫌違建問題。2019年9月27日,被申請人執法人員制作《現場勘驗筆錄》。同日,被申請人制作《案件受理登記表》。同日,被申請人執法人員制作《取證記錄》,通過照片記錄了**工業區**店違法搭建情況。同日,被申請人作出《協助調查通知書》并張貼送達**店,同時抄送天安社區工作站。同日,被申請人制作《案件受理登記表》。2019年9月28日,深圳市**有限公司受深圳市福田區沙頭街道辦事處委托對沙頭街道**A出入口兩側建筑范圍進行測繪,出具(福)**《深圳市建筑物測繪報告》。2019年9月28日,被申請人向深圳市福田區住房和建設局發出《關于協助查詢**工業區**有限公司經營場所是否辦理臨時建筑審批的函》,商請協助查詢**工業區**有限公司經營場所是否辦理臨時建筑審批。2019年9月29日,被申請人詢問深圳**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并制作《調查詢問筆錄》。同日,被申請人詢問申請人經理趙**,并制作《調查詢問筆錄》。2019年9月30日,福田區住房和建設局回函稱:經查詢,自2011年以來,**工業區**有限公司經營場所建筑無臨時建筑審批記錄。同日,被申請人制作《立案審批表》。2019年10月8日,被申請人詢問謝**的委托代理人趙**,并制作《調查詢問筆錄》。2019年10月9日,被申請人進行重大案件集體討論,并制作《重大案件集體討論記錄》。2019年10月10日,被申請人作出《限期拆除通知書》(NO.**)并張貼送達申請人,同時抄送天安社區工作站。2019年11月14日,被申請人作出《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設施)拆除通知書》并張貼送達申請人,同時抄送天安社區工作站。申請人對《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設施)拆除通知書》不服,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本機關認為:《深圳經濟特區規劃土地監察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區規劃土地監察機構履行下列職責:(二)查處轄區內規劃違法行為和土地違法行為案件……”被申請人具有依法查處轄區內規劃違法行為和土地違法行為的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的,應當經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臨時建設影響近期建設規劃或者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實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準。”《深圳經濟特區規劃土地監察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 對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建設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設施以及超過批準期限未拆除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由規劃土地監察機構責令限期拆除。規劃土地監察機構拆除違法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設施,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進行:(一)書面通知當事人限期自行拆除,并將限期拆除通知張貼在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的顯著位置;(二)當事人逾期不拆除的,由違法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設施所在區的規劃土地監察機構予以拆除。”本案中,被申請人經過調查詢問、取證、勘查,形成《調查詢問筆錄》《現場勘驗筆錄》《取證記錄》等證據,證實申請人未經批準建設臨時建筑物,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被申請人依據《深圳經濟特區規劃土地監察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要求申請人七日內自行拆除,由于申請人逾期不拆除,被申請人對該臨時建筑物予以拆除,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依據正確,程序合法。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作出復議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深圳市福田區規劃土地監察局于2019年11月14日作出的深福田規土監行案[2019]**號《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設施)拆除通知書》。
本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申請人如對本復議決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政府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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