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福府復決﹝2020﹞6號
信息提供日期 : 2020-02-10 15:35來源 : 福田區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
2021-04-13深 圳 市 福 田 區 人 民 政 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深福府復決﹝2020﹞6號
申請人:鄧**
申請人:姜**
申請人:李**
申請人:宋**
申請人:孫**
申請人:孫**
申請人:王**
申請人:張**
申請人:鄭**
申請人:劉**
申請人:劉**
申請人:于**
申請人:宋**
申請人:雷**
申請人:修**
申請人:李**
申請人:吳**
申請人:林**
申請人:戴**
申請人:石**
申請人:陳**
申請人:王**
申請人:熊**
申請人暨復議代表人:張**
申請人暨復議代表人:陳**
申請人暨復議代表人:姜**
申請人暨復議代表人:王**
申請人暨復議代表人:王**
被申請人:深圳市福田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局
地址:深圳市福田區新沙路2號國防大廈7-8樓
法定代表人:蘇曉菊,職務:局長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于2019年10月29日作出的《關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答復》,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已依法受理。被申請人已向本機關提交了書面答復及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證據和依據,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稱:申請人在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香梅路**擁有合法房屋,申請人房屋因城市更新項目被列入建設范圍。為核實申請人房屋所在地塊建設項目的合法性,申請人于2019年10月18日向被申請人寄送信息公開申請表特申請書面公開:申請人的房屋所涉地塊建設項目相關聯的:(1)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調查登記結果、擬定的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并征求公眾意見的相關材料;(2)所涉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批準文件、建設項目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及申報材料;(3)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申報材料;(4)建設項目用地批準文件及申報材料。被申請人于2019年10月21日簽收,申請人于2019年10月31日收到被申請人回復的關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答復,表明申請人申請的“建設項目用地批準文件及申報材料、擬定的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并征求公眾意見的相關材料、所涉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批準文件、建設項目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及申報材料、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申報材料”內容不存在。2018年8月,申請人收到了《**城市更新項目搬遷補償安置協議書》以及通過信息公開收到的《福田區**城市更新單元項目備案證》,而被申請人回復的不存在與搬遷補償安置協議書及項目備案證相互矛盾。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不予提供申請人請求公開的材料,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十條關于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應予答復的規定。為了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利,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之相關規定,特提起行政復議請求確認被申請人不予提供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內容的行政作為違法,并責令被申請人限期就申請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提供書面材料并送達申請人。
被申請人答復稱:一、深圳市福田區**屬于城市更新項目,不涉及房屋征收的相關政府信息。(一)深圳市福田區**
于2010年獲批列入深圳市城市更新單元規劃制定計劃第一批計劃,2011年原深圳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委員會批復了福田區**城市更新單元規劃。因此,福田區**屬于城市更新項目,依法適用《深圳市城市更新辦法》《深圳市城市更新辦法實施細則》及《深圳市福田區城市更新實施辦法(試行)》等相關城市更新規章、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實施改造。(二)申請人在四份信息公開申請表所描述“因城市更新項目面臨征收”的內容與項目改造的實際不符,福田區**實際上屬于城市更新項目,截至目前福田區政府未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規定對該項目作出征收的決定,且被申請人未就**作出征收決定或制作、保存與征收相關的文件,也即不存在**被征收或面臨征收的事實。基于不存在征收事實,也即不存在已制作或者獲取征收相關的文件。因此,被申請人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項“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及第三十八條“行政機關向申請人提供的信息,應當是已制作或者獲取的政府信息”的規定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符合規定,并無不當。(三)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內容不明確的,行政機關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說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華泰小區屬于城市更新項目,在更新范圍內存在土地和建筑物信息核查結果。申請人申請公開的“房屋征收范圍內調查登記結果”屬于申請內容不明確,故被申請人釋明**屬于城市更新項目,在法定期限內告知申請人補正相關內容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綜上,被申請人在2019年10月29日作出的《關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答復》符合規定,不存在行政作為違法的情形。
二、被申請人未就福田區**城市更新項目制定或保存建設項目用地批準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福田區**城市更新項目目前正在持續開展搬遷補償簽約工作,項目實施主體未曾向被申請人申請建設用地審批、申請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被申請人也未就福田區**城市更新項目制定過上述批復或文件。因此,不存在申請人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申請的建設項目用地批準文件、《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三)》申請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綜上,被申請人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項的規定,在2019年10月29日作出的《關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答復》第一、五項中回復“‘建設項目用地批準文件及申報材料’政府信息不存在”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申報材料’政府信息不存在”并無不當,被申請人不存在行政行為違法的情形。
三、城市更新項目不存在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并征求公眾意見的相關材料、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標準文件、建設項目國有土地使用權標準文件及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一)申請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二)》中“所需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一欄顯示,申請人申請的系“所涉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標準文件:建設項目國有土地使用權標準文件及申報材料”,并非申請人在行政復議申請書中描述的“所涉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批準文件、建設項目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及申報材料”。(二)如前所述,**屬于城市更新項目,并未進入征收程序,而城市更新項目依據的是《深圳市城市更新辦法》、《深圳市城市更新辦法實施細則》等相關城市更新規章、規范性文件。根據上述規定,城市更新項目中不存在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并征求公眾意見的相關材料,也不存在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標準文件、建設項目國有土地使用權標準文件。(三)根據《深圳市城市更新辦法》、《深圳市城市更新辦法實施細則》等相關城市更新規章、規范性文件,并未規定拆除重建類城市更新項目需要選址意見書,實際上,也不存在由被申請人制作或獲取的福田區**城市更新項目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綜上,基于城市更新項目不存在申請人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一)》申請的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并征求公眾意見的相關材料、《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二)》申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標準文件、建設項目國有土地使用權標準文件、《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三)》申請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因此,被申請人在2019年10月29日作出的《關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答復》第三、四、五項中回復:擬定的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并征求公眾意見的相關材料政府信息不存在;所涉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標準文件:建設項目國有土地使用權標準文件及申報材料政府信息不存在;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政府信息不存在,符合《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被申請人不存在行政行為違法的情形。
四、申請人在《行政復議申請書》中提出的“被申請人回復的不存在與搬遷安置協議書以及項目備案證相互矛盾”這一說法與事實不符,缺乏法律依據。(一)從申請人提交的證據《深圳市社會投資項目備案證》的正文、及《**城市更新項目搬遷補償安置協議書》的標題及正文均顯示“城市更新項目”可知,**屬于城市更新項目,該事實與被申請人在《關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答復》中已予說明的內容一致。(二)申請人提到的《**城市更新項目搬遷補償安置協議書》與《福田區**城市更新單元項目備案證》并不能證明被申請人有制作或保存申請人所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實際上,申請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是以“項目面臨征收”為前提的征收文件,并非是與城市更新項目有關的文件(包括搬遷安置協議書和項目備案證),因此被申請人據實回復“信息不存在”與實際情況相符,并無矛盾。綜上,申請人主張“被申請人回復的不存在與搬遷安置協議書以及項目備案證相互矛盾”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五、被申請人已依法履行答復義務,程序合法。被申請人于2019年10月21日收到申請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于2019年10月29日作出答復,并于2019年10月30日通過快遞方式將《關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答復》送達給申請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綜上所述,被申請人所作的《關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答復》行政行為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相關規定。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條、第二十一條關于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應予答復的規定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請求駁回申請人的復議請求。
經查:2019年10月18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郵寄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二)》及《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三)》,表示因城市更新項目面臨征收,依法申請公開涉及土地所在地建設項目的:建設項目用地批準文件及申報材料;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調查登記結果:擬定的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并征求公眾意見的相關材料;所涉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標準文件:建設項目國有土地使用權標準文件及申報材料;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申報材料(均需加蓋公章)。2019年10月21日,被申請人收到上述申請材料。2019年10月29日,被申請人作出《關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答復》,對申請公開的信息分別予以答復,并于10月30日向申請人郵寄送達。申請人于10月31日簽收該答復。申請人不服該答復,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本機關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四條及第二十七條規定,被申請人作為縣級人民政府部門,依法具有應申請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答復的法定職權。本案中,申請人基于“城市更新項目面臨征收”這一認知而申請公開**項目相關政府信息,而涉案**項目為城市更新項目,截至被申請人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答復之日,該項目未啟動房屋征收程序,即不存在有關項目征收的政府信息。根據《深圳市城市更新辦法》《深圳市城市更新辦法實施細則》等規定,城市更新項目中,未要求制作申請人申請公開的“擬定的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并征求公眾意見的相關材料、所涉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標準文件:建設項目國有土地使用權標準文件及申報材料、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等信息,被申請人亦未曾制定或保存上述信息。根據《深圳市城市更新辦法實施細則》第五十四條規定,建設項目用地批準文件及申報材料、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申報材料應在建筑物拆除和房產證注銷工作完成后依程序制作。**城市更新項目正處于搬遷補償簽約階段,尚未進入建筑物拆除與房產證注銷程序,項目實施主體未曾向被申請人申請用地審批、申請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被申請人也未就**城市更新項目制定過上述建設項目用地批準文件或許可證。**項目屬于城市更新項目,因在更新范圍內存在土地和建筑物信息核查結果,則申請人申請公開的“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調查登記結果”屬于申請內容不明確。基于前述**城市更新項目具體情況,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作出《關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答復》,逐項告知申請人所申請信息的情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等規定,行政行為并無不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作出復議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深圳市福田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局以《關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答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
本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申請人如對本復議決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政府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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