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福府復決﹝2020﹞1號
信息提供日期 : 2020-01-03 15:23來源 : 福田區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
2021-04-13深 圳 市 福 田 區 人 民 政 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深福府復決﹝2020﹞1號
申請人:付**
被申請人:深圳市福田區人力資源局
住所:深圳市福田區福民路123號
法定代表人:黃海林,職務:局長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于2019年9月20日以《勞動監察投訴案件處理結果答復書》(NO:**)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已依法受理。被申請人已向本機關提交了書面答復及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證據,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稱:2015年3月31日申請人入職深圳市**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物業公司”)。2018年3月30日第一份勞動合同終結。2018年3月31日經考核符合用人單位的要求,**物業公司又與申請人簽訂了第二份勞動合同。申請人工作期間一直努力追求進步。2016年10月至2018年9月,申請人在**物業公司的工作是兩班制,早班(07:00-19:00)、晚班(19:00-7:00),每天工作兩小時,每月的1日、16日轉班。1日轉班上月的月底上早班的,1日上早班(07:00-13:00)才能轉成夜班(19:00-7:00)。**物業公司沒有足額支付申請人加班工資。被申請人沒有對申請人反映的問題調查清楚,沒有對**物業公司臺賬進行調查,只是對**物業公司提供的沒有申請人簽名的考勤表調查,就說明存在勞動爭議,被申請人的調查是片面的錯誤調查。法律沒有規定公司一定要做考勤表,關鍵點是員工考勤應當經員工核實無誤后簽名確定作為計算勞動報酬的依據,避免就工作時間產生爭議,這是對公司規范管理的要求,否則用人單位想懲罰員工,便可以隨意克扣工資,大不了自己隨意做一份虛假考勤就是了。**物業公司每次發工資之前都有一個員工簽名的考勤表,**物業公司提供給被申請人的考勤表沒有申請人簽名,申請人不認可、內容不真實,和2018年10月份交接班記錄的時間不一致,和2018年10月份工資單上的工資標準、時間不一致。**物業公司提供的2016年10月至2018年9月的考勤表是虛假的。現申請人希望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政府糾正被申請人的片面錯誤處理行為,撤銷被申請人2019年9月20日作出的《勞動監察投訴案件處理結果答復書》(NO:**),追回**物業公司未足額支付的22460元加班費,還申請人以公平、正義。
被申請人答復稱:一、被申請人收到深福府復決﹝2019﹞**號《行政復議決定書》后,立即重新進行調查取證,按照要求糾正了原具體行政行為。
依據深福府復決﹝2019﹞**號《行政復議決定書》的要求,被申請人對申請人反映的整個期間用人單位是否有違法行為進行了調查。2019年8月12日,被申請人向用人單位再次發出《勞動監察詢問通知書》,明確要求用人單位補充提供2015年3月至2016年9月的考勤記錄、工資表,并要求用人單位提供2015年3月至2018年11月期間的交接班記錄表等制作用工考勤表、工資表的依據材料。同時,被申請人通過調查詢問筆錄的方式向申請人釋明了證據開示期間,在2019年8月8日的調查詢問筆錄中要求申請人在2019年8月15日前提交相關證據材料,申請人表示清楚。隨著案件的進展,在2019年9月6日的筆錄中,申請人亦表示“我會在2019年9月12日前提交(證據),如果沒有提交就視為我沒有材料提交。”綜上所述,被申請人已積極按照原《行政復議決定書》提出的要求糾正自身的行政行為,并于依據新的事實和理由作出新的具體行政行為,該行為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
二、被申請人已就本案進行了充分調查核實,在此基礎上依據《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答復申請人,并無不當。
依據《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的規定“對前款規定的投訴事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已按照本條例第四十條的有關規定充分調查核實,仍無法查實相關事實,雙方存在爭議的,告知投訴人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辦理。”本案中,被申請人已按照《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四十條的有關規定充分調查核實,就爭議事項向相關單位發出了《勞動監察詢問通知書》查閱了相關臺賬資料、并就爭議事項詢問了有關人員。由于用人單位的其他員工否認存在拖欠加班工資的情況,用人單位提供的工資臺賬亦顯示每月均有發放加班工資,且雙方均不能提供關于涉案爭議的直接證據。結合全案資料及雙方的筆錄內容,雙方就加班工資的情況存在爭議,因此被申請人應當依法告知申請人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辦理。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三)》第九條的規定,申請人對于存在加班事實負有舉證責任。在勞動保障監察程序中,在被申請人已嚴格依法實施了充分調查取證的前提下,也應當考慮法律適用規則的周延性。
三、被申請人已經依法履行了勞動保障監察的職責,程序正當。
在收到深福府復決﹝2019﹞**號《行政復議決定書》后,被申請人立即重新就該案進行研討并重新進行調查取證。在充分調查取證后,被申請人在法定職權和時限內作出《勞動監察投訴案件處理結果答復書》,并在當天將該法律文書郵寄送達給申請人。被申請人已經依法履行了勞動保障監察的職責,程序正當。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在處理本案的過程中程序合法、內容合法、作出的行政行為合法有據,依法應當予以維持。
經查:2019年3月20日、2019年3月26日,被申請人就申請人反映**物業公司未足額支付其2015年3月至2018年11月期間加班工資情況,向申請人進行調查詢問,制作《勞動監察調查詢問筆錄》,并接收了申請人提交的**銀行對私活期賬戶對賬單(對賬日期:**,7頁)、廣東省醫療機構門(急)診通用病例(3頁)、深圳市社會保險參保證明(1張)、公積金繳納明細(2頁)
2019年4月1日,被申請人制作《勞動監察立案審批表(日常巡查)》,對**物業公司可能存在“用人單位克扣或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的違法事實進行立案查處。2019年4月2日,被申請人制作《勞動監察詢問通知書》,要求**物業公司提供與調查、檢查事項相關的文件資料,依法接受調查詢問。
2019年4月8日,**物業公司委托代理人文**向被申請人提交了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授權委托書和**員工花名冊。2019年4月12日,**物業公司委托代理人文**再次向被申請人提交2019年3月員工考勤表、2016年10月至2018年10月申請人的員工考勤表、2019年3月員工工資表、2016年10月至2018年10月申請人的員工工資表、3月代發工資明細、申請人的勞動合同(2015年3月31日至2018年3月30日,2018年3月31日至2023年3月30日)、勞動合同簽收備案表、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
2019年4月22日,被申請人就申請人反映的**物業公司未足額支付其加班工資情況向公司委托代理人文**進行調查詢問,并制作《勞動監察調查詢問筆錄》。2019年4月24日,被申請人就**物業公司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等情況向公司員工李**、劉**進行了調查詢問,并分別制作《勞動監察調查詢問筆錄》。2019年5月6日,被申請人再次向委托代理人文**、公司員工李**、劉**進行調查詢問,并分別制作《勞動監察調查詢問筆錄》。
2019年5月10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交了一份申請人的工資表(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0月15日)。2019年5月13日,被申請人再次對委托代理人文**進行調查詢問,并制作《勞動監察調查詢問筆錄》。
2019年5月23日,被申請人作出《關于付**反映問題答復書》(NO:**)。申請人不服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2019年7月25日,本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深福府復決[2019]**號),撤銷被申請人2019年5月23日作出的**號《關于付**反映問題答復書》,責令被申請人在《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2019年8月8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交了**物業安管排班表 (2018年10月16日至2018年11月15日,2頁)、**物業公司交接班記錄表(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1月12日,24頁),并接受調查詢問。
2019年8月12日,被申請人再次向**物業公司發出《勞動監察調查詢問通知書》,要求**物業公司提供相關文件資料,依法接受詢問調查。
2019年8月20日,**物業公司委托代理人文**向被申請人提交了**物業安管排班表(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1月15日,3頁)、**物業公司交接班記錄表(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1月12日,22頁)。
2019年8月26日,被申請人向**物業公司委托代理人文**作進一步調查,并制作《勞動監察調查詢問筆錄》。2019年9月3日,被申請人向公司員工黎**、李**進行調查詢問,并分別制作《勞動監察調查詢問筆錄》。
2019年9月6日、2019年9月9日,被申請人分別接收申請人統計的2015年4月至2016年9月、2016年10月至2018年9月工作休息時間的材料,并對申請人進行調查詢問,制作《勞動監察調查詢問筆錄》。
2019年9月10日,被申請人對**物業公司委托代理人文**作進一步調查,并制作《勞動監察調查詢問筆錄》。2019年9月20日,被申請人作出《勞動監察投訴案件處理結果答復書》(NO:**),并向申請人郵寄送達。
本機關認為:《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有權采取下列調查、檢查措施:(一)進入用人單位的勞動場所實地調查、檢查;(二)就調查、檢查事項詢問有關人員;(三)要求相關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與調查、檢查事項相關的文件資料或者證據材料,必要時可以發出詢問通知書;(四)查閱本條例規定的臺賬等有關資料,采取記錄、錄音、錄像、照像或者復制等方式收集有關情況和資料;(五)在證據可能被偽造、變造、損毀、滅失或者事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可以采取證據登記保存措施;(六)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等進行審計;(七)委托專門的鑒定機構對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調查、檢查措施。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實施調查、檢查時,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撓調查人員進入勞動場所,應當如實陳述和提供相關資料,并在調查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由調查人員注明拒簽事由。”第四十四條規定:“……投訴事項屬于未依法支付工資、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經調查查實的證據證明違法行為存在的,應當依法責令改正或者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理決定。對前款規定的投訴事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已按照本條例第四十條的有關規定充分調查核實,仍無法查實相關事實,雙方存在爭議的,告知投訴人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辦理……”本案爭議的焦點是被申請人是否進行了充分調查核實,履行了勞動監察的法定職責。
本案中,被申請人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受理了申請人的投訴事項,在法定期限內進行了調查和處理,并將情況書面告知申請人。在本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深福府復決﹝2019﹞**號)后,被申請人就該勞動監察案件開展了進一步的調查和核實工作,已經履行了充分的調查核實義務,仍無法查實相關事實,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就加班工資的情況存在爭議,被申請人依據《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的規定作出《勞動監察投訴案件處理結果答復書》(NO:**),告知申請人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辦理,并無不妥。
綜上,本機關認為被申請人作出的《勞動監察投訴案件處理結果答復書》(NO:**)認定事實清楚,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申請人提出的復議理由和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機關不予支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作出復議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深圳市福田區人力資源局作出的《勞動監察投訴案件處理結果答復書》(NO:**)。
本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申請人如對本復議決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政府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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