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福府復決﹝2019﹞63號
信息提供日期 : 2019-12-19 10:16來源 : 福田區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
2021-04-13深 圳 市 福 田 區 人 民 政 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深福府復決﹝2019﹞63號
申請人:楊**
被申請人:深圳市福田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地址:深圳市福田區梅林街道上梅林中康北梅坳八路城管大樓
法定代表人:郭智勝,職務:局長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于2019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9]深福梅林城行罰決字第**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已依法受理。被申請人已向本機關提交了書面答復及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證據和依據。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稱:申請人并未張貼小廣告,對違法事實不清楚。請求撤銷[2019]深福梅林城行罰決字第**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被申請人答復稱:
一、被申請人依法具有查處市容違法行為的職權
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市容條例》)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被申請人作為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具有查處轄區內市容違法行為的法定職責。
二、被申請人作出涉案《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的違法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申請人在深圳市北環黃崗立交一號通道違法張貼一處廣告貼紙,違反了《市容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上違法事實有《現場(勘驗)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現場照片》等證據予以證明,被申請人作出涉案《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的違法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三、被申請人作出涉案《行政處罰決定書》適用法律正確,內容適當
申請人違法張貼一處廣告貼紙的行為違反了《市容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被申請人依據《市容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責令申請人清理并向申請人作出二百元罰款的行政處罰,適用法律正確、內容適當。
四、被申請人作出涉案《行政處罰決定書》的程序合法、并無不當
2019年10月9日,被申請人在日常巡查發現申請人在深圳市北環黃崗立交一號通道張貼了一處廣告貼紙,涉嫌存在違法張貼行為,被申請人現場拍攝了照片、進行了勘驗,制作了《現場(勘驗)筆錄》,并有申請人的簽字確認。被申請人的行為符合《深圳經濟特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條例》(以下簡稱《綜合執法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2019年10月15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作出并直接送達《責令停止(改正)違法行為通知書》,責令申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進行清理。被申請人的行為符合《市容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
2019年10月17日,因申請人在深圳市北環黃崗立交一號通道張貼一處廣告貼紙的行為涉嫌違反《市容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被申請人正式立案并開展調查。
2019年10月21日,被申請人執法人員在表明了身份、出示了執法證件后依法向申請人進行了調查詢問,申請人承認該廣告貼紙的內容為其房屋出租信息,聯系人及電話也是申請人本人。被申請人的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以及《綜合執法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2019年10月21日,被申請人根據查明的事實依法向申請人作出并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2019]深福梅林城行罰告字第**號),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后因申請人為個人便利,要求被申請人一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因此被申請人于當日依法向申請人作出并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2019]深福梅林城行罰決字第**號)。被申請人的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
五、申請人提出的并未張貼小廣告、對違法事實不清楚的復議理由沒有事實依據,亦不符合常理
雖然申請人在《現場(勘驗)筆錄》及《調查詢問筆錄》中均不認可是其本人張貼的廣告,但該廣告貼紙的內容系申請人的房屋出租信息,載明的聯系人“楊先生”系申請人本人,載明的聯系方式也是申請人本人的,在上述多項信息均指向申請人無誤的情況下,被申請人認定違法行為人系申請人符合一般常理。
申請人主張其并未張貼該廣告完全是申請人的單方陳述,無其他證據證明,且調查過程中申請人未提出是否他人張貼的廣告,也未對涉案廣告貼紙上的內容做任何合理解釋,因此,被申請人以申請人作為本案違法行為主體,事實清楚,并無不當。
此外,違法張貼小廣告的行為相對隱蔽,執法人員難以獲取違法全過程記錄影像等證據材料。如果只要違法行為人不予認可,就不能對其進行行政處罰,那么無疑加大了行政執法難度,大大提升了行政執法成本,長此以往,類似違法行為將無法予以制止,公共利益及市容環境將受到極大損害。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作出涉案《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的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法律適用正確,程序合法,申請人提出的行政復議理由缺乏事實依據。懇請復議機關依法維持被申請人的行政行為。
經查:2019年10月9日,被申請人2名執法員在巡查中發現在深圳市北環黃崗立交一號通道張貼了一處廣告貼紙,內容為“房屋出租 ** **棟**樓 朝南方向 二房一廳 中等裝修 家具齊全 楊先生 138**4367”。被申請人執法員在現場進行了拍照、勘驗,并制作《檢查登記表》《取證記錄》《現場(勘驗)筆錄》。
2019年10月15日,被申請人制作《責令停止(改正)違法行為通知書》([2019]深福梅林城行責字第**號),責令申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于2019年10月17日18時前清理。
2019年10月17日,被申請人制作《立案登記審批表》,對申請人涉嫌在深圳市北環黃崗立交一號通道張貼一處廣告貼紙的行為進行立案查處。
2019年10月21日,申請人到被申請人處接受調查,被申請人制作了《調查詢問筆錄》。申請人承認廣告貼紙的內容為申請人房屋出租的信息,聯系人“楊先生”為申請人本人,載明的聯系方式也是申請人本人的。
同日,被申請人制作《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告知申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及申請人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2019年10月21日,被申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
([2019]深福梅林城行罰決字第**號),決定給予申請人罰款二百元的行政處罰。
2019年10月23日,申請人不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書》,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本機關認為:《深圳經濟特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各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鎮、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被申請人作為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有權對違反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行為進行查處。
申請人已承認廣告貼紙的內容為申請人房屋出租的信息,聯系人“楊先生”為申請人本人,載明的聯系方式也是申請人本人的。以上事實有《取證記錄》《調查詢問筆錄》等證據證實。被申請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市容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禁止在建(構)筑物的外墻及市政公用設施、管線等戶外設施和樹木上張貼、涂寫、刻畫。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清理,每處并處二百元罰款。”被申請人依據上述規定對申請人給予罰款二百元的行政處罰,適用法律正確,處罰適當。
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等規定,被申請人依法履行了調查、詢問、立案審批、行政處罰告知等程序,程序合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作出復議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深圳市福田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以[2019]深福梅林城行罰決字第**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
本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申請人如對本復議決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鹽田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政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i福田"小程序
幸福福田公眾號
福田政務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