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福府復決﹝2019﹞62號
信息提供日期 : 2019-12-17 10:11來源 : 福田區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
2021-04-13深 圳 市 福 田 區 人 民 政 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深福府復決﹝2019﹞62號
申請人:陳**
被申請人:深圳市福田區規劃土地監察局
住址:深圳市福田區福強路金地工業區106棟四樓
法定代表人:吳強華,職務:局長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于2019年9月17日以深福田規土監行案[2019]**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大廈**層**景觀室存在違法加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已依法受理。被申請人已向本機關提交了書面答復及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證據,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稱:被申請人于2019年9月17日針對位于福田區香蜜湖街道**科技大廈(以下簡稱“**大廈”)**層物業加建面積256.81平方米的行為作出了《行政處罰決定書》(深福田規土監行案[2019]**號),責令申請人限期15日內自行拆除物業。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作出的該具體行政行為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利,且被申請人認定事實不清且嚴重錯誤,具體行政行為應予撤銷。具體理由如下:
一、申請人購買物業時已存在涉案的建筑,且申請人已支付了相應的對價
2011年,申請人購買位于福田區香蜜湖街道****大廈****層物業,購買時已存在房屋加建。現**大廈的物業管理處可證明,房屋加建部分是由原業主或開發商時期已做好框架結構,申請人購買物業后僅是進行內部裝修,未做過有關物業加建的框架。原業主出售的物業系包含加建的房屋,且申請人也已支付了相應的購房款,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如果拆除上述物業,將嚴重損害申請人財產權等合法權益。
二、申請人對房屋加建事實不知情
由于申請人購買上述物業時,物業已存在框架式現狀,原業主也未告知該事實,申請人根本不知該物業存在“違建”情況,僅認為是房屋原本結構。且申請人當時在裝飾裝修物業時已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如按照《行政處罰決定書》處罰:“限期15日內自行拆除”,將嚴重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三、物業位于**大廈頂樓,不影響他人正常活動
申請人購買的位于**大廈**層物業系頂樓,并不會侵犯其他業主或第三人正常經營活動的權利,也不會影響整棟大廈的功能使用。且上述物業裝飾裝修風格與整棟大廈風格一致,并不影響整棟大廈的外觀設計。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且認定事實不清,侵犯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應當依法撤銷。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的相關規定,特請求復議機關撤銷被申請人深福田規土監行案[2019]**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被申請人稱:一、被申請人依法具有查處規劃違法行為的職權
根據《深圳經濟特區規劃土地監察條例》第二條和第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區規劃土地監察機構履行查處轄區內規劃違法行為案件的職責。本案中,被申請人作為福田區的規劃土地監察機構,依法查處轄區內未經規劃許可的違法加建,符合法定的執法主體要求。
二、本案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所依據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被申請人接到投訴線索,稱**大廈樓頂正在進行違建,隨即對相關情況展開調查核實。被申請人通過調查詢問、要求當事人提供房產證,以及查詢不動產登記檔案,將申請人確定為涉嫌違法建設的房屋產權人,進而將其認定為本案當事人。被申請人通過調取竣工驗收圖紙,確認了涉案建筑存在違法加建的事實,并委托深圳市**勘察測繪有限公司對違法加建面積進行測繪。根據該測繪報告,**大廈**層存在違法加建,加建總面積為256.81平方米,分別為磚墻鐵皮頂結構206.49平方米和玻璃房結構50.32平方米。
以上事實有《調查詢問筆錄》、當事人提供的房產證、《不動產權資料電腦查詢結果表》、**大廈**層的相關竣工圖紙、現場照片、《現場勘驗筆錄》以及《房屋建筑面積測繪報告》共同證明。本案認定違法加建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三、本案行政處罰決定的適用法律正確,內容合理適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第一款,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個人應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本案中,涉案加建部分未辦理規劃許可手續,違反了該條規定,應予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鑒于涉案違法加建不符合“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情形,被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作出限期15日內自行拆除的處罰決定,適用法律正確,內容合理、恰當。
四、本案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程序合法
2019年3月28日,被申請人接到投訴線索,稱**大廈樓頂正在進行違建,隨即展開調查。為確定違法加建當事人,被申請人于2019年4月10日以“科技大廈33、34樓業主”和深圳市**有限公司(**大廈**)為對象,發出《協助調查通知書》,要求其提供相關資料。2019年4月19日,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受托人進行了調查詢問,并制作了《調查詢問筆錄》,其提供了涉案建筑的不動產權證書,但否認存在違法加建。隨后,被申請人通過調取涉案建筑**的相關竣工圖紙,比對發現違法加建事實,并正式立案調查。2019年7月23日,深圳市**勘察測繪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屋建筑面積測繪報告》確定了涉案的違法加建面積。
2019年8月28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依法送達了《申請回避權利告知書》。為防止申請人轉移涉案建筑物權利, 2019年8月29日,被申請人依據《深圳經濟特區規劃土地監察條例》第三十九條,作出《限制房地產權利決定書》,并向深圳市不動產登記中心送達《協助限制房地產權利通知書》。同日,被申請人經集體討論后,依法向申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其擬作出“限期15日內自行拆除”的處罰。2019年9月17日,被申請人依法作出并直接送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并依照《深圳經濟特區規劃土地監察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張貼了《限期拆除公告》。
綜上,被申請人在本案中的調查程序符合規劃土地監察法律的規定,未違反法定程序。
五、申請人提出的復議理由無法律根據,不足以對抗拆除決定
(一)申請人作為涉案違法加建的狀態責任人,應對違法建設承擔行政責任。被申請人根據調取的《不動產權資料電腦查詢結果表》以及當事人提交的不動產權登記證書、《調查詢問筆錄》,確定申請人系涉案房產的所有權人,現也實際控制和使用涉案違建。違法加建并未因房屋產權轉移而消除,申請人作為涉案房屋的狀態責任人,應當對其名下房屋的違法狀態承擔行政責任。再者,涉案房產的不動產登記證書明確記載了建筑面積,其中,**層景觀室266.96m2,**層儲物間46.45m2,而根據測繪報告,**層分別加建了50.32m2的玻璃房以及206.49m2的磚墻鐵皮頂結構。在建筑面積存在顯著差異的情況下,申請人應當明知涉案房產的實際狀況與登記不符,同時客觀上也享有了違法加建所帶來的利益。
(二)申請人拆除違法加建所造成的利益損失,不屬于行政法律保護的對象。其一,申請人提出其已支付了違法面積相應的購房款,這屬于申請人與房產轉讓方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應通過其他途徑解決,不影響被申請人對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其二,申請人應當明知違法建設可能造成的經濟風險,拆除建筑物將造成其投入的人力物力損失,并非涉案違法建設保留使用的充分理由,也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不能拆除”的情形。
(三)違法加建未妨礙他人正常活動和大廈使用功能,不影響對其違法性的認定。違法加建未依法經規劃審批,已違反有關規劃法律規定,侵犯了規劃管理的法律秩序。是否有影響他人正常活動、影響大廈使用功能等情形,不改變對其違法事實和性質的認定。
綜上所述,本案行政處罰決定所依據的違法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內容適當,程序合法,未對申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申請人提出的行政復議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根據。請依法維持被申請人的行政行為。
經查:2019年3月28日,被申請人接到12345轉辦件,有人反映**大廈樓頂有違建。4月10日,被申請人作出并向涉案建筑業主張貼送達《協助調查通知書》。同日,被申請人向深圳市**管理有限公司直接送達《協助調查通知書》。4月11日,被申請人向深圳市不動產登記中心調取《不動產權資料電腦結果表》。4月19日,被申請人詢問申請人的委托代理人王**,并制作《調查詢問筆錄》。同日,王**提交**大廈****層**景觀室、**儲物間不動產權登記證明。7月15日,被申請人向深圳市城建檔案館調取涉案建筑相關建筑圖紙共11份。
7月15日,被申請人制作《案件受理登記表》。7月18日,被申請人制作《現場照片》。7月22日,被申請人制作《立案審批表》。7月23日,被申請人對**大廈****層**景觀室進行現場勘驗,并制作《現場勘驗筆錄》。同日,經深圳市福田區香蜜湖街道辦事處委托,深圳市**勘察測繪公司對**大廈屋頂加建面積進行測繪,出具《房屋建筑面積測繪報告》。8月28日,被申請人作出并向申請人送達《申請回避權利告知書》。同日,被申請人進行重大案件集體討論,并制作《重大案件集體討論記錄》。8月29日,被申請人作出并向申請人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限制房地產權利決定書》。同日,被申請人向深圳市不動產登記中心送達《協助限制房地產權利通知書》。9月17日,被申請人作出并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對申請人處以限期15日內自行拆除的行政處罰。9月19日,被申請人張貼《限期拆除公告》。申請人對該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本機關認為:《深圳經濟特區規劃土地監察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區規劃土地監察機構履行下列職責:(一)接受轄區內規劃違法行為和土地違法行為的投訴、舉報;(二)查處轄區內規劃違法行為和土地違法行為案件……”被申請人具有依法查處轄區內規劃違法行為和土地違法行為的職責。
本案中,被申請人經過調查詢問、取證、勘查,形成《調查詢問筆錄》《現場勘驗筆錄》《現場照片》《房屋建筑面積測繪報告》等證據,能夠證明申請人位于**大廈****層**景觀室存在違法加建,加建建筑一共2處,加建部分分別為玻璃房結構和磚墻鐵皮結構,加建面積分別為50.32平方米和206.49平方米,加建總面積為256.81平方米,該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被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及《規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標準(修訂)》第2條,對申請人作出限期15日內自行拆除的行政處罰,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依據正確,程序合法。
申請人作為**大廈****層**景觀室的所有權人,是該建筑違法狀態責任人,且從違建行為中持續獲益,應當承擔因違建行為帶來的相應責任。被申請人將申請人列為涉案行政處罰決定書中違法建設行為的當事人并無不當。申請人的復議請求與理由缺乏事實、法律依據,本機關不予支持。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作出復議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深圳市福田區規劃土地監察局于2019年9月17日作出的深福田規土監行案[2019]**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本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申請人如對本復議決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政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i福田"小程序
幸福福田公眾號
福田政務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