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福府復決﹝2019﹞41號
信息提供日期 : 2019-11-27 15:29來源 : 福田區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
2021-04-13深 圳 市 福 田 區 人 民 政 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深福府復決﹝2019﹞41號
申請人:深圳市超時代影音系統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韋**
被申請人:深圳市福田區應急管理局
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民路123號區委大樓29樓
法定代表人:張紅軍,職務:局長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于2019年8月5日作出的(深福)應急罰[2019]**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單位)》,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已依法受理。被申請人已向本機關提交了書面答復及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證據和依據。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稱:一、申請人以下培訓和相關記錄都有進行和備案,安全生產整改告知書要求提供相關資料,由于被申請人未以有效形式通知法人或企業負責人,只是把前一二次告知書交給企業一普通員工,該普通員工由于認知和溝通能力問題沒及時匯報,延誤送交公司已有的相關資料給被申請人,也沒有實質性的消防設施配套問題,軟件人員培訓及演練公司一直重視,企業法人及負責人在告知書第三次送達時才了解到相關情況且知責任重大并第一時間處理,按應急相關規定和時間要求說明情況提供已有的相關資料到位,被申請人在沒有調查清楚的情況下就擅自代表單位進行決定,此行為對自己的工作和相應的企業不負責任,告知程序有漏洞,造成目前結果。1.我單位有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演練記錄。2我單位一直來對從業人員都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二、違法法定程序。1.申請人單位負責人(法定代表人)當時正在外地出差,法定代表人韋**一直沒有直接接受到被申請人的任何通知和書面文書。2.被申請人工作人員在沒有張貼任何公告或者有效通知企業法人或負責人的情況下擅自要求整改。3.對于聽證等相關程序被申請人也違規。4.被申請人根本就不和申請人溝通,擅自處理,屬于違規。
請求撤銷(深福)應急罰[2019]**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單位)》。
被申請人答復稱:一、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2019年5月7日,被申請人依據《現場檢查方案》依法到申請人生產經營場所進行安全執法檢查,發現申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相關規定存在三項問題,被申請人現場向其出具《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深福)應急責改[2019]**號,責令申請人于2019年5月20日前對上述三項問題整改完成,并依法告知其權利和義務。
2019年5月28日,被申請人依法對申請人責令整改的問題進行復查,并于復查當天向申請人發出(深福)應急復查[2019]**號《整改復查意見書》,復查當天由法定代表人韋**填寫《已提交證據材料清單》,并由其授權委托人梁**提交了相關材料。2019年5月29日,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2019年6月3日和6日,申請人收到了被申請人的兩份《詢問通知書》,并于2019年6月14日由法定代表人韋**接受被申請人的詢問調查并制作了《詢問筆錄》,在《詢問筆錄》中確認了安全執法檢查當日申請人存在《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責令整改的3項問題,確認于2019年5月7日其財務經理陳**現場接待被申請人的執法員對其進行安全生產執法檢查并簽收了《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深福)應急責改(2019)**號和《詢問通知書》(深福)應急詢(2019)**號亦確認陳**于2019年5月28日收到《整改復查意見書》(深福)應急復查(2019)**號,韋**雖然稱因為陳**未將責令整改的相關法律文書交給她以致對責令整改的內容事前不知情、但承認這“是我們公司內部的人事交接問題,導致沒有完成安全隱患的整改工作”,同時也不否定2019年6月6日因陳**拒簽,被申請人采取留置送達方式將《詢問通知書》(深福)應急詢(2019)**號送達時自己也在現場,并多次強調其財務經理陳**未與她交接相關事宜;申請人在2019年6月14日接受詢問調查時提交了其公司以及其個人、其委托代理人等的主體資料,也于當天由其授權委托人梁**、程**提交了證據材料并由韋**本人填寫了《已提交證據材料清單》。2019年6月25日被申請人對本案作了延期處理。2019年7月12日被申請人經過集體討論后,于2019年7月19日依法向申請人發出《行政處罰告知書》(深福)應急罰告(2019)**號和《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深福)應急聽告(2019)**號;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擬對其作出的處罰決定,于2019年7月24日向被申請人提交了《陳述申辯書》,被申請人依法于2019年7月31日對此作出批復,依法維持了《行政處罰告知書》(深福)應急罰告(2019)**號對申請人作出的“停產停業整頓3日,并處罰款5萬3千處罰”。2019年8月5日,被申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單位)》(深福)應急罰(2019)**號對申請人作出“停產停業整頓3日,并處罰款5萬3千元處罰”。并于當天發給申請人同時告知了其權利及義務。2019年8月5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發出了《福田區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2019年8月27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發出了《繳納罰款催告書》(深福)應急催(2019)**號。2019年8月27日,在被申請人告知申請人已經超過申請期限的情況下,申請人仍堅持提交了一份《延遲繳納罰款申請書》。另有內部案件總結材料《案件調查報告(企業版)》。
以上證明,本案認定的主體合法、執法人員具備執法資格、程序合法、事實清楚、證據合法充分、適用法律準確、裁量適當、文書完備規范,被申請人據此發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單位)》(深福)應急罰(2019)**號對申請人作出的“停產停業整頓3日,并處罰款5萬3千處罰”決定合法合理。
二、對申請人提出的復議事實和理由的答復
?。ㄒ唬┥暾埲颂岢觥捌髽I法人及負責人在告知書第三次送達時才了解到相關情況且知責任重大并第一時間處理,按應急相關規定和時間要求說明情況提供已有的相關資料到位,相關應急管理人員在沒有調查查清的情況下就擅自代表政府單位進行決定”,“告知程序有漏洞,造成目前結果”,“我單位有安全生產應急演練記錄”,“我單位一直來對從業人員都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該理由不成立。
被申請人從現場檢查到立案以及發出決定書,完全依照法定程序執行,對現場檢查、責令限期整改和復查時都依法收集了相關證據材料,申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清楚、有充分的證據予以證明,執法人員具備相關執法資格、所使用的法律文書符合規定、所做出的裁量合法合規,造成目前結果完全是申請人所在的申請人因其內部管理的問題造成的。
(二)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違反法定程序”,“法定代表人韋**及公司負責人一直沒有到應急管理部門的任何通知和書面文書”,“沒有張貼公告”,“聽證程序也違規”,“擅自處理,屬于違規”,該理由不成立。
被申請人在對本案的處理過程中,完全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執法行為,法定代表人韋**非常清楚本案的整個執法過程,也承認其企業的人員管理原因造成未能按時完成整改,被申請人依照法定程序發出所有法律文書,申請人在收到《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時選擇提出了“陳述申辯”而不是“申請聽證”,而被申請人也依法定程序對申請人的“陳述申辯”予以了批復,不存在申請人所的“違規”。
綜上,本案認定的主體合法、執法人員具備執法資格、程序合法、事實清楚、證據合法充分、適用法律準確、裁量適當、文書完備規范,被申請人據此發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單位)》(深福)應急罰(2019)**號對申請人韋**作出的“停產停業整頓3日,并處罰款5萬3千元處罰”決定合法合理,請予以維持。
經查:2019年5月7日,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其存在3項問題:1.未建立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及安全生產責任制;2.未有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演練記錄;3.未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培訓教育。被申請人要求申請人于5月20日整改完畢,申請人財務經理陳**作為現場負責人在《現場檢查記錄》《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上簽名,但拒絕在《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的送達回證上簽名,被申請人對送達過程拍照記錄。5月28日,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經營場所存在問題進行復查,發現申請人仍未有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演練記錄和未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培訓教育,當日發出《整改復查意見書》,申請人財務經理陳**作為現場負責人在《整改復查意見書》上簽名,但拒絕在該文書送達回證上簽名。5月29日被申請人對本案立案處理,6月14日,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法定代表人韋**進行了詢問,其在詢問筆錄中表示陳**沒有告知其現場檢查情況,是公司內部人事交接問題,導致沒有完成整改。被申請人經研究認為申請人存在第2項問題因《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和《整改復查意見書》中對該項問題表述與法律規定不符,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給予行政處罰,僅對第3項問題逾期未整改進行處罰。7月19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發出《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申請人擬處罰依據、內容和陳述申辯、要求聽證權利。7月24日,被申請人收到超時代影音公司和申請人共同提交一份《陳述申辯書》,提出:1.在年底例行檢查前已進行安全演習和培訓;2.因財務經理不了解情況,未能做到相應匯報,公司負責人不了解此事。被申請人認為申請人未提供相應佐證材料證明“在年底例行檢查前已進行安全演習和培訓”,并且該公司法定代表人承認由于內部人事交接問題導致未按時完成整改,因此申辯理由不成立。8月5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作出并送達(深福)應急罰[2019]**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單位)》。申請人不服該處罰決定,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本機關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條規定,被申請人負有生產經營活動的安全監督和管理工作的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申請人作為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被申請人對申請人進行現場檢查,要求責令限期整改后,申請人未按期進行安全生產培訓教育,因此被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三)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對被申請人作出的(深福)應急罰[2019]**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單位)》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申請人辯解其在被申請人現場檢查前便已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但在被申請人進行現場檢查、對申請人法定代表人進行詢問以及申請人進行陳述申辯時均未提交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證明材料,反而在責令整改的期限后,才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并提交證明材料,足以證明其逾期未改正的事實,其辯解本機關不予認可。
被申請人開展現場檢查、責令限期整改、詢問、行政處罰告知及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程序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申請人辯稱因被申請人《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未送達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因法定代表人不知整改要求而未進行整改。本案中《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文書上有申請人財務經理陳**簽名,也有照片證明該文書已送達申請人,該文書上也已注明相應法律后果和法律救濟途徑,雖送達回證陳**拒絕簽名,但足以證明該文書已為申請人相關負責人知曉且有馬上整改或復議、訴訟的緊迫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條有關送達的規定,該文書送達符合法律規定。被申請人作出行政處罰的具體行政行為程序合法。
綜上,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行政處罰的具體行政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本機關作出復議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深圳市福田區應急管理局2019年8月5日作出的(深福)應急罰[2019]**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單位)》。
本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申請人如對本復議決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鹽田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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