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福府復決﹝2019﹞37 號
信息提供日期 : 2019-10-31 15:20 來源 :福田區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
2021-04-13深 圳 市 福 田 區 人 民 政 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深福府復決﹝2019﹞37 號
申請人:張**
被申請人:深圳市福田區人力資源局
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民路123號福田區委辦公大樓20-21樓
法定代表人:黃海林,職務:局長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于2019年9月2日作出的NO:**《勞動監察案件處理結果告知書》,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已依法受理。被申請人已向本機關提交了書面答復及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證據和依據。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19年7月3日在深圳市福田區人力資源局信訪調解中心反映**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存在以下違法行為:1.用人單位克扣員工2018年7月3日至2019年7月2日的加班費;2.用人單位未按照合同約定每月15日支付當月工資。被申請人于2019年9月3日發出告知書:勞動監察案件處理結果告知書NO:**告知:1.經立案調查后,發現該單位違法事實不成立。申請人對該告知書行政行為不服,申請人反映的違法事實在告知書中被更改為“用人單位每月需按照合同約定15日支付上月工資”。特申請復議,請求確認用人單位未按照合同約定每月15日支付當月工資行為違法。 被申請人答復稱:一、被申請人于2019年7月15日向申請人進行調查詢問并制作《勞動監察調查詢問筆錄》,當時已確認申請人的具體舉報請求。對于申請人在行政復議階段再次更改請求的行為,被申請人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不受此影響。
被申請人于2019年7月15日向申請人進行調查詢問并制作《勞動監察調查詢問筆錄》,被申請人問:“你反映的具體舉報請求是什么?”他答:“1、舉報**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每月需按照合同約定15日支付上月工資;2、舉報**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克扣2018年7月3日至2019年7月2日的加班費。放棄其他舉報請求。”嗣后,被申請人已按照其舉報請求展開調查。經調查核實確認,用人單位已按照其與申請人以及其他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于每月15日支付上月工資,申請人舉報請求的內容實際已經實現。該項請求由用人單位提交的工資支付臺賬及考勤記錄為證。在行政復議階段,申請人提出新的舉報請求,將要求**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每月需按照合同約定15日支付“上月工資”,變更為要求“當月工資”。申請人在具體行政行為作出后變更的請求與本案沒有關聯性。對于申請人舉報用人單位克扣加班費的情況,被申請人調取了用人單位的工資臺賬、考勤統計表等資料,并隨機選取勞動者制作了調查詢問筆錄。經調查,未發現用人單位存在克扣加班費的情況。
二、接到申請人的舉報后,被申請人依法履行了勞動保障監察職責。本案查明的事實清楚,程序合法。
接到申請人的舉報后,被申請人依據《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九條賦予的行政職權立即受理案件。受理案件后,被申請人依據《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向用人單位發出《勞動監察詢問通知書》,并依法查閱相關的考勤統計表、工資臺賬等資料,詢問有關人員采取記錄、復制等方式收集有關情況和資料。經過調查核實,被申請人在法定辦理時限內作出《勞動監察案件處理結果告知書》,并將處理結果告知申請人。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已經依法履行了勞動保障監察職責,本案查明的事實清楚、程序合法,并無不當。
經查:2019年7月3日,申請人向福田區勞動信訪調解中心舉報**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存在勞動保障違法情況,該中心轉交被申請人處理,被申請人于7月9日決定立案查處,7月15日對申請人進行調查詢問,申請人在《勞動監察調查詢問筆錄》中確認舉報請求為:“1.舉報**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每月需按照合同約定15日支付上月工資;2.舉報**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克扣2018年7月3日至2019年7月2日的加班費。放棄其他舉報請求?!敝蟊簧暾埲讼虮慌e報公司調取2018年7月至2019年7月的工資表、考勤表,并于7月30日向被舉報公司委托人陳**進行詢問,7月31日向被舉報公司兩名職工林**、曾**進行詢問,并調取兩人《勞動合同》。9月2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作出《勞動監察案件處理結果告知書》(NO:**),并于次日送達申請人。申請人不服該告知書,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本機關認為: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條、《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九條規定,被申請人作為勞動保障監察機關,具有處理涉及違反勞動保障法律行為舉報的職權。根據《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勞動保障監察以日常巡視檢查、審查用人單位按照要求報送的書面材料、受理舉報、開展專項執法檢查和網絡監察等形式進行?!钡谌臈l第二款規定:“實名舉報人要求反饋處理情況,且有明確、有效的聯系方式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將處理情況答復舉報人。”本案申請人是以舉報方式向被申請人反映**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存在:“1.每月需按照合同約定15日支付上月工資;2.克扣2018年7月3日至2019年7月2日加班費”的違法行為,被申請人對舉報事項向被舉報公司進行調查,查明:1.被舉報公司均在每月15日前支付員工上一工資支付周期的工資;2.不存在克扣2018年7月3日至2019年7月2日加班費的情況?!稄V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經立案調查后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撤銷立案:(一)違法事實不成立的;……投訴案件撤銷立案的,應當告知投訴人?!睋吮簧暾埲俗鞒龀蜂N立案的告知符合法律規定。關于申請人提出“確認用人單位未按照合同約定每月15日支付當月工資行為確認違法”的復議請求,與被申請人作出《勞動監察案件處理結果告知書》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申請人提出的舉報事項不同,屬于對涉嫌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行為的舉報事項,本機關不予審查。
綜上,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告知的具體行政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本機關作出復議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深圳市福田區人力資源局2019年9月2日作出的《勞動監察案件處理結果告知書》(NO:**)。
本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申請人如對本復議決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鹽田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31日











"i福田"小程序
幸福福田公眾號
福田政務公眾號